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按照中央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决定》(中办发[1997]3号)和县纪委有关干部廉政建设的规定,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向 党组织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 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情况;
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决定》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填写《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样式附后), 分别报送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局纪委书记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
三、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 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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