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发改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 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察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 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党政领导干部或纪律检察机构分别组织实施,党政配合,逐级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局机关各股、室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提拔任职的科级领导干部;
二、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
三、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第七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提拔任职的干部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二、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 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三、警示谈话,是指与一个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八条 廉政谈话人。
一、与提拔任职副科级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由分管局领导负责,纪委书记参加;与提拔任职的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主要领导负责,纪委书记长参加。
二、与各股、室、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由分管局领导负责,纪委书记实施监督。
三、与各股、室负责同志进行警示谈话,由分管局领导负责,纪委书记实施监督。
第九条 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廉政谈话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分别组织进行。
二、任职廉政谈话,可按照《工作条例》的规定,与提拔任职谈话一并进行,具体由纪委书记负责组织实施。谈话方式可视情况而定,可采取 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三、诫勉谈话,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情况后进行,具体由局纪委书记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四、警示谈话,要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具体由委纪委书记会同分管领导组织实施。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参加人员要认真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此表不入个人档案,只作为机关掌握情况和统计使用, 应妥善保管。
第十条 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 平等方式进行。
二、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任职廉政谈话,按照《工作条例》的要求,谈话前经分管的局领导同意后即可进 行。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先由纪委书记提出建议,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重要谈话须报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三、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 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四、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局纪委书记通报谈话情况。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的谈话对象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整改报告, 交纪委书记。
第十一条 局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既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要慎重使用谈话这种形式。要把廉政谈话工 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 发改局纪委书记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 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天励志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