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正值孕期不签合同视为续签合同

作者:如文来源:成都日报 2009-07-02

劳动合同期满正值孕期不签合同视为续签合同

2009-07-02

李女士怀孕期间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随后被公司“辞退”。生完孩子后,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期满至休完产假后的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日前,武侯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劳动争议纠纷进行了宣判,李女士的请求被法院支持。

原告李女士表示,2016年9月她到成都某公司上班任营业员,在2016年9月至2016年4月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给她买社保。2016年4月,公司才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购买社保。2016年4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和她续约。休完产假后,李女士没有上班,直接申请了劳动仲裁,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依法补缴从2016年9月25日至2016年4月的社会保险;依法支付2016年4月至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4002.8元。

经审理,武侯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李女士到其公司工作之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未为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应依法予以补缴。另外,劳动合同期满处在李女士怀孕期间,故在2016年4月9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依法持续,其持续时间应依法计算至李女士休假完毕之日,此期间,公司未通知李女士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李女士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002.8元。法院如上所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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