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能带来忠诚吗?

作者:未知来源:中华励志网 2011-02-12

前几天,有个朋友的朋友来咨询,说是人到中年,生活好了,老公却花心大帜,越来越不安份。终于被她逮到真凭实据,一怒之下提出离婚。 左手要没右手摸了,老公方大梦初醒似的回过神来,信誓旦旦还是家爱她,只是管不住下半身。为表诚意,主动表示要签一份协议,约定再有外遇出轨情人小三二奶,老婆要离就离,小孩抚养权听老婆的,老公净身出户,加赔偿老婆一百万。 朋友的朋友面带疑惑的问,这样的协议签了有效吗?

噢,原来是个忠诚协议的问题,这也被叫做忠实协议、忠贞协议,现在签的人是越来越多了。有和这位朋友的朋友一样,夫或妻一方出轨后为表忠心签的。也有年青人婚前就未雨绸缪先做准备,当然,大部分是女孩子提出来的。

是啊,现在婚外性行为越来越普遍,感情越来越易变,婚姻也越来越脆弱。而相对来说,婚内女性更是这一变化的受害者。小三这才从70年代琼瑶小说里追求真爱的楚楚可怜,变成原配个个喊打的“过街老鼠”。而残酷的是,婚姻法不能保感情,第五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只是个“倡导性义务”,不能据此提出诉。第四十六规定的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权,也必须到重婚、有配偶者与人同居的程度。因此,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或者有过错方为了保住家庭,忠诚协议才“甚嚣尘上”起来!

那么,回到问题: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违约了是否能执行?从法律角度说,忠诚协议是男女双方为保证婚后履行婚姻法规定的互相忠实的义务而达成的协议,常见的内容有约定双方或一方不得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不得嫖娼、有外遇等;违约的后果除离婚外,通常是财产性的,比如财产都归无过错方、过错方给予巨额赔偿等。也就是说,通过协议将道德义务约定为合同义务,并约定违约责任。

签的人不少,忠诚协议的效力却还是“妾身未明”。目前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理解和处理办法。支持的意见认为它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自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当有效。反对的观点认为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而合同一般只能调整财产关系。另外忠诚主要是一种道德义务,不能用协议加以限制。实践中,如上海高院等下发内部司法解答意见,规定不受理忠诚协议纠纷。但其它地区受理的也不为少见,形成“一国两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法》起草的司法解释三中,曾有法院不得受理忠诚协议的规定,但征求意见稿中,又把这条去掉了。

我基本持忠诚协议有效的意见。按照我的理解,这种意见在学界也占主流。毕竟,现代社会的基本要义之一,就是尊重个人意愿和选择权,只要不有损“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法律为什么要管那么多?忠诚协议是在法律规定之外,夫妻两人对其私人生活达成的进一步意见,你情我愿,其“内政”不容干涉。我认为,这符合社会发展趋势,有朝一日会得到法律的确认。

必须承认,我们已经落后了,在某些方面,一些“先进国家”的现在就是我们的未来。常看娱乐新闻的都知道,美国名流名星结婚前,大多会签婚前协议。不但有财产的安排,也包括婚后不忠怎么办。迈克尔·道格拉斯与凯瑟琳·泽塔·琼斯经过拉剧战签下的婚前协议就规定,如果琼斯发现道格拉斯出轨,他就要付出340万英镑的代价。而一些著名的离婚官司中,最后都是以婚前协议书作为起决定性的判决依据。据说前段时间炒得火热的老虎伍兹案就是如此。

国内也有司法实践支持忠诚协议的效力,最早一个判例是八年前在上海的闵行法院。于力与王婉萍均系再婚, 2000年6月2日双方签署“协议书”一份,第3项“违约责任”第2条规定“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质量上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并要以事实为依据,将受到法律制裁和经济赔偿,作为一方对另一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等赔偿,双方商定赔偿金额为:参拾万元整(人民币)。”其后不久,王婉萍发现于力与前妻有不正当关系并发生激烈冲突,被“110”公安人员制止。2002年5月24日,法院判决于、王离婚。后王婉萍以于力违反夫妻间的忠诚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于力支付违约金30万元。闵行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判决于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王婉萍人民币30万元,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于力负担。但后来上海高院下发内部解答后,上海法院已不受理该类案件。

北京在16年的房山法院也有个判例。2016年1月,房山区窦店镇的黄先生与张女士结婚,签订了一份婚姻忠诚协议:如果婚后任何一方不忠诚有外遇,其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则归另一方所有。2016年年初,黄先生与一名来京务工的女子同居,近一年未回家。2016年3月初,张女士诉至法庭,要求离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法庭审理后认为,婚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双方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违反誓言后不利的后果有能力判断。该婚姻忠诚协议可以视为夫妻双方书面约定的财产协议,对双方皆有约束力。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相关规定,法庭判决张女士与黄先生离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张女士所有。

随便在网上搜一搜,这样的判例是越来越多了。

所以,为什么不签呢?签个协议并不要付出什么成本,而多一道“护身符”总是好事,等你真的需要用这份协议保护自己的权益时,也许“忠贞协议”已经合法化或被司法实践认可了。

但是,忠诚协议也不是说想怎么签都成,怎么着它也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因此,还是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忠诚协议的内容:

1. 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的相关条款无效。

2. 侵犯其它人的权益的,如侵犯第三者隐私权的,相关条款无效。

3. 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无效,因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法律上是以考虑孩子利益为着眼点,探望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

4. 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不能影响其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不能影响其对第三人的还债义务。

5. 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不会认可。

第二、要保证忠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要在“抓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这会被认为是在“胁迫”状态下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

也不要在一方醉酒等情况下签,这会被认为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条件的,可以把签约情况用摄像机、摄像头拍下,或者请律师见证。

第三、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忠诚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支持。不离婚只要求按协议赔偿的,法院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小。

另外,根据忠诚协议起诉,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仅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间忠诚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这是基于夫妻双方协议提起的,法院若以此为理由不受理,你可据理力争。

正因为忠诚协议的法律地位不明,相关条款只有专业人士才能准确把握,因此最好请律师代为起草、修改或见证,以保证不会有含糊不清、不合法、无效力的条款。否则,自以为手捏一把“杀手锏”,到头来却成一场空,岂不是浪费了签约时的精力和感情。

如果已因忠诚协议纠纷走上了法庭,因为这类案件比较复杂,涉及到法学理论上的东西也比较多,建议还是聘请律师代理。

最后,朋友的朋友约好下周带老公一起来律所签约,算是满意而归。

可是,感情是感情,欲望是欲望,协议是协议,法律是法律,没有感情、道德、责任带来的主动自省和自我约束,忠诚协议真的就能管住老公们蠢蠢欲动的下半身吗?聊以自慰的只能是,如果她老公再出轨,起码在财产上,一份忠诚协议能保证她更多的利益。在这纷繁复杂的世界里,能抓住一点是一点吧,用法律保护自己是没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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