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的忠贞,能靠财产和公证确保吗

作者:如文来源:中华励志网 2011-02-12

据报道,重庆一对中年夫妇因妻子发现丈夫有外遇,丈夫表示悔改后两人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公证“情忠贞承诺”。丈夫在协议保证书中写下“不到外边拈花惹草,保证对妻子忠诚;若有违背,妻子就提出离婚,但丈夫必须放弃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他的部分,全部归女方作为补偿。”

对这种“忠贞公证”,你的看法如何?你认为配偶的忠贞依靠“公证”就能确保吗?

如此承诺仍有局限

丈夫对自己有外遇表示悔改,愿意携妻申请“爱情忠贞承诺”公证,这对妻子来说是一帖心理安慰良药,也维护了妻子的某些权利。它证明了以往发生过的事实,若以后发生类似事情而离婚,对妻子应分割到的财产进行了约定。

从表面上看,这一“忠贞承诺”公证对处于弱势方的妻子很有利。然而仔细分析一下,一纸公证并不能成为妻子感情上的避风港。要是该丈夫满怀花心,碰上可人儿便情不自禁,有了公证的约束,他做越轨事可能越来越隐蔽。

公证的财产只不过是以往的、妻子知道的所谓共同财产,若丈夫隐匿以后的财产,谁能查得到?再说过了若干年,公证时列出的共有财产用掉了,或所剩无几,这时他们离婚,对财产数额还要重新举证,妻子能补偿到的财产就很有限了。

公证的内容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将来一旦丈夫违背了承诺,他们可以按照公证书离婚。即使那时妻子改变主意,不愿离婚,而丈夫要求离婚,这个“婚”仍得“离”。这样反而对妻子不利。所以立下“忠贞承诺”,并非高枕无忧。(贾琳)

质疑“忠贞”的定义

记得修订《婚姻法》时就议论过“互负忠实义务”、“互相扶助”等概念是否明晰。我想这一回“公证忠贞”新闻中的“忠贞”也未经过严格的定义,丈夫究竟要出现了何种情况妻子才能认定他不“忠贞”了呢

联想到以前有些家长盛怒之下叫孩子写保证书,如果说让写这种保证书只是家长一时气愤教训孩子的做法,那么新闻中那对夫妇要去公证的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其中词句岂能这样含意不明呢所以,我尽管赞同他们希望以公证的形式来约定婚姻的想法,但还是对其中“忠贞”的提法表示质疑。毕竟去公证的总该是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否则今后免不了又有争执。(方夏明)

这种婚姻舍了又何妨

婚姻若到了要靠“公证”来维系的地步,这样的婚姻舍了又何妨?

“公证”只不过是一种制约的手段充其量只能让拈惯了花草的老公们鉴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利益而有所收敛或者做起事来隐蔽一点罢了。而事实是,如果丈夫真的有外遇而妻子不知道的话,又该用什么样的公证来制约呢纵是有再多再细的条文规定也未必会使他回心转意。

行为不背叛而心已背叛了这样的日子不过也罢。

想要钱的女人这办法可行。想要爱情的女人这样的公证没用。依靠“公证”来取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女人来说绝对没错但若是完全要靠这种公证的手段来维持自己的婚姻则不可取了。女人还得靠不断完善自己来获得持久的幸福。(李鱼)

财产怎能约束爱情

曾听说过某些“成功人士”就是因为担心对方分走自己的财产而犹豫着不肯离婚。

由此我觉得,用约定财产的方式来限制配偶“婚外恋”,实在是无奈的下策。这对“财迷”配偶也许有用,却只留得住人,拴不住心,或许局面会更难收拾;对不在乎财产归属的配偶就一点用都没有了,说不定还能理直气壮地回敬一句:“钱都归你了,你还想怎么样”这简直是婚姻的悲哀。当然,当事人所求的可能只是一种心理平衡,真正想靠这种财产的约定来换得长久的爱情恐怕是不现实的。(詹文)

财产被转移怎么办

财产惩罚?那些想出轨又不愿负责的人精得很,既然已经作了那种可能对自己不利的公证,谁还会乖乖地把财产留在原地等着对方来拿,还不是赶紧着把能转移的先转移掉,使“损失”降到最低。说实在的,这样的“爱情忠贞承诺”显得有点儿戏,并不保险。(朱岷)

感情并非公证的产物

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虽有约束作用,但这事后结帐一举有点黔驴技穷,无法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一个已经危机四伏的家庭好比一个铁桶,桶底穿了,即使在桶边上围了再多的箍也是枉然。

有些感情问题不是心血来潮的公证一下,拿钱来惩罚一方就能化解得了的。既然一方当时可以置家庭而不顾,即使让他立一打保证书也是徒劳。

我们可以想象到时他可能变着法子将夫妻的共有财产化整为零甚至挥霍一空。那么受害一方到头来捧着公证也只能欲哭无泪。

何况如果因为有了这一纸公证而导致家庭进一步貌合神离的话,受害方将受到更大的伤害。

所以,用以公证为载体的财产赔偿来弥补夫妻感情的方法能缓一时却救不了两颗已游离的心。(邹静)

经济制约有时也管用

“忠贞公证”尽管在感情上让人难以接受,但仔细想来,自有它存在的合理性。

丈夫有外遇,能表示悔改且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公证“爱情忠贞承诺”,至少表现了他敢于正视“问题”,与不忠一刀两断的决心,这总比“虚心接受,屡教不改”要好得多。至少他明白,若旧病重犯,不仅名誉受到损害,且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这种用经济来制约的手段有操作性,且“管事”。

这份公证充其量是个“婚中财产约定”,是万一保证不了感情的情况下女方赖已维持心理平衡的救命稻草。只是这种财产公证的方法颇为时尚:动用法律的手段,保证在财产分配时不像感情方面那样吃亏。

不过,这纸公证书实在是“空”得很。它不同于婚前财产公证,因为双方这时已经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

为保险起见,起码应该把目前共有的财产列清楚,好让大家心里都有个数,否则将来万一男方又起了外心、同时又将部分财产转移,女方还不是将落到“人财两空”的地步?(尤凡)

《新闻晨报》 200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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