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副主任徐某建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经查,2014年2月至2014年9月期间,徐某建利用担任职务便利,将属于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种子资金,转移到其父亲的股票账户用于炒股。同年9月,徐某建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拨付给南宁某投资有限公司专款专用的财政补助经费中抽出70万元,与从股市转回的930万元一起归还给孵化基地。(11月13日,新华社)
南宁市公共资源中心原副主任俆某建挪用公款一案,虽然未给国家照成重大损失,但是他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职务犯罪。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又尤其是身为领导干部,擅自挪用公款已经构成严重犯罪。正因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再加之有投案自首情节,所以给予从轻处罚。不过,透过这个案件本身,我们应该值得好好深思。
擅自挪用公款本身就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俆某利用手中权力将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的一千万元种子资金,转移到其父亲的股票账户门下,不管后来怎么样,这本是就是一种职务犯罪。大家都知道,“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假如这一千万元打了水漂,俆某又用什么来归还?
迷途知返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戒。俆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职务犯罪,但是在知错的情况下,及时归还了挪用的公款,还主动投案自首,这本身说明了他已经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且有了改正的表现。对于这种知错能改的同志,我们的法律也是很公正的,给予了合情合理的处罚。不过,我们应该告诉类似的朋友,法律是无情的,在法律面前不要有任何的私心杂念,也不要有任何的侥幸心理。须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总之,把握好手中的权力,将全力用在党和人民的事业上才是一件光荣的事情。(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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