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统的“孝道”

作者:葛剑雄来源:学习时报 2008-02-10

今年初见到报道,黑龙江省人大代表翟玉和率7人普查组自费普查全国农村孝道。通过对31省46县72村10401人的调查,结果显示53%的儿女对父母感情麻木。

翟玉和的调查结果触目惊心,尽管对这样高的百分比尚可商榷,但农村中的老人普遍受到子女的冷遇甚至虐待,是不争的事实。不过对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还应作认真分析,仅仅归结于传统“孝道”的流失,就将问题看得过于简单。

首先应该明白,中国传统的孝道是怎样产生、形成和延续的。孝的伦理和道德基础,是人类纯真的感情——父母与子女、上一代与下一代、长辈与晚辈、老人与年轻人、兄弟姐妹之间、同辈与友人之间,这种感情的升华而形成的伦理、道德观念是人类共有的,不受时间与空间范围影响的。但要将这种观念变成社会的行为规范和是非标准,就离不开中国古代社会的物质基础——农业社会。当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只能依靠以体力劳动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为生时,当国家不可能建立起社会保障体系时,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将子女养育至能够独立维持生活,子女或下一代必须赡养已经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的父母或老人,残疾或丧失劳动力的人必须由家庭或宗族成员提供帮助。在正常情况下,人口很少流动,平时合家或聚族而居,形成了体现孝行孝道的日常礼节、节庆礼仪。

但当国家产生之后,这种原始的孝道孝行必定为政治权力所利用。而经过儒家学说的总结和提高,孝道成为儒家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儒家获得“独尊”地位后,孝道就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原则和思想基础。由于国家与社会被看成是家庭与宗族的扩大,孝道也就被延伸为守法、忠君、国,所以孝行还必须遵守儒家观念,符合当时的法律,绝对服从君主专制体制。

正因为孝道已经大大超过了人性、人情和一般家庭生活的范围,所以不可能完全依靠家庭或人伦来维持。同时由于物质条件的匮乏、农业生产不可避免的欠收、一些家庭难以克服的贫穷,仅仅依靠自觉的孝心孝行是无法维持的。汉朝一直标榜“以孝治天下”,连皇帝的谥号都要加上一个孝字,但东汉时已有了“察孝廉,父别居”的童谣——连被官方树立的“孝”行模范都不能赡养照料父亲!尽管“二十四孝”这样极端的孝的事迹早已被宣扬得家喻户晓,但仅一部《二十四史》记载的不孝人物和行为就不知有多少!

为此,统治者首先运用皇权,制订了严刑峻法来惩处不孝,震慑人心。不孝罪属于“大逆不道”,不仅可以动用各种刑罚直至死刑,还可以采取“凌迟”(千刀万剐)的酷刑。子女、后辈对父母和长辈必须绝对服从,包括对自己的婚姻、财产、身体以至精神生活的支配权,接受责罚,父母打死子女一般都不会受到法律追究。在特殊情况下,对不孝的惩处和对孝行的表彰完全可以超越现行的法律和常规。

其次是通过族权,运用族规、家规推行孝道,惩处不孝。“孝”是维系家族的基础,辈份、长幼不容混淆,子女对父母的孝顺天经地义,并通过族规强制实行。在一些族权强大、聚族而居的大族中,对不孝的家族成员可以采用罚跪、游街、示众、罚款、打屁股、逐出家门、活埋、溺死等种种手段。对这些处罚,官方完全不加干预。中华励志网 http://www.zhlzw.com

除了儒家的教化,如学官、学者、塾师、家长对儒家孝道的灌输,《三字经》、《孝经》等基本读物、“百善孝为先”等成语俗谚的流传外,因果报应的威力也起了巨大作用。在农村,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孝的逆子会被天打雷劈死,死了还要下十八层地狱,这些观念深入人心。农村中因雷击或其他灾害死亡的人,往往会被当成因不孝而受天谴的反面典型,直到我们这一代人年幼时,这些还是耳闻目睹的现实。所以,即使并无孝心的人对父母长辈也会承担起码的赡养义务,维持表面的礼仪,至少在公开场合不敢太过分。

正因为如此,对孝道这份历史遗产,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而不应该也不可能盲目地讲恢复或重建。

就人类的天性而言,孝心是永恒的,也是人类共有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这类孝心既不会泯灭,也需要人类世世代代发扬光大。但就孝的政治内容而言,凡是由专制集权制度附加上去的内容都必须剥离和摒弃。例如现代的民主社会应该保证公民的婚姻自由,而不是让子女服从父母之命;在家庭生活和亲属关系中,也应该遵守法律,尊重人性,保障人权。另一方面,在现代化的过程中,适合农业社会的家庭生活方式和日常礼仪也无法继续保存,不得不产生相应的变革。例如,随着城市化的加快,人口流动的频繁,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连单亲家庭、丁克家庭、终身不婚的数量也在上升,以往那种晨昏侍奉,养老送终的模式,“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信条,显然已经过时,想实行也实行不了。

传统孝道赖以延续的手段,无论是体现皇权的法律,显示族权的家规族规,深受因果报应观念影响的乡规民约和民风民俗都已不复存在,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反复冲击荡涤,它们的影响也消失殆尽。

破除迷信,取消专制的族权和严刑峻法,本来是社会的巨大进步,问题在于我们一直没有找到,或者没有有效推行新的孝道,使民众能自觉地尊老爱幼,孝顺父母。更有甚者,从土改到文革的历次运动中,一直强调“亲不亲,阶级分”,摧残人伦亲情,迫使子女与父母相互揭发,划清界线,残酷斗争,由此产生的流毒长期难以清除。

翟玉和等调查到的情况,在城市、城镇中同样存在,但一般来说,程度没有那么严重,这又是我国农村的特殊条件所决定的。农村长期处于贫穷落后的状况,多数家庭难以温饱。农业生产一直停留在体力劳动,农村中缺乏商业服务业,脑力劳动和工艺技巧无用武之地。改革开放以来虽已发生很大变化,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尚未覆盖大多数农村,父母一旦年老体衰,无法从事正常的农业生产,就只能依靠子女赡养。如果子女本身贫穷,往往会视父母为累赘。一旦父母患病,或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子女更难维持,家庭矛盾随之激化。实行计划生育后,农村家庭的子女数量减少,独生子女或少子女的赡养负担相应增加。有的地方虽然对独生子女家庭的老人有一定补助,但不足解决他们的赡养困难。

还应该看到,由于长期缺乏正确的人文、伦理、家庭教育,农村中的“反哺”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年轻一代的父母往往对自己的子女、特别是独生子女精心抚育,关怀备至,甚至溺爱怂恿,而对自己的父母却冷淡应付,不尽赡养之责,甚至打骂虐待。下一代耳濡目染,从小视为常情,等到他们当父母时又重复这样的“反哺”。幼时听长辈讲故事:某人嫌双目失明的老母成为自己负担,以游玩为名,用箩筐将母亲抬到山里,就地遗弃。当他带着年幼的儿子准备离开时,儿子问为什么要将奶奶留下。在明白了父亲的用心后,儿子建议将箩筐带回家。父亲不解,儿子说:“等将来你干不动活了,不是还要用这箩筐吗?”不知这样的故事今天还在农村流传吗?

所以今天在农村,不是重建传统的“孝道”,而是要吸取传统文化的精华,树立适合农村特点的新风尚,使尊老爱幼,父慈子孝,家庭和睦蔚然成风。政府应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父母获得赡养的权利,保护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权利。要通过普及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的整体素质,形成文明的家风。但更重要的是,必须尽快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和公共医疗卫生体系,由政府和社会力量来保证公民基本的赡养权和生存权。特别是对独生子女家庭和无子女的老人,政府必须给予充分的保障。没有这个基础,其他措施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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