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古”为“仿古”让道行吗?

作者:浪里飘雪来源:中华励志网 2016-10-31

为打造一个“总理童年仿古街区”的商业项目,而拆除原本已存在上百年的多座清代及民国时期的古老民居,如此荒诞离奇的事情,貌似只有在文学作品中才会出现。可如今,它就真真切切地发生了。在围绕“义顺巷16号”的这起讼案中,届时坐在被告席上的,除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之外,还有淮安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安市清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10月127日,中国新闻网)

城建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市发展规划,将现有城市建设得更加美好,其间包含着保护原有的名胜古迹,诸如民清古迹、周恩来读书处文物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有着包括“城建局”在内的一些职能部门,不顾文物的既成事实,而为新建仿古鸣锣开道,毁坏现有文物,建造仿古建筑。

毁坏文物的任何行为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坚决制止。仿古应该有一定的前提条件,那就是保护原有文物,在此基础上进行仿古。正如新闻中所说的“损坏现有文物而进行仿古”的行为是绝对不可取的。在这一案件中的城建局等职能部门,更不应该成为这一案件的推动者和直接参与者。相反,作为城建局、淮安市清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不但不应该卷入此案件之中,还应该坚决支持“文物保护法”,作“文物保护”的积极推动着而非“撤除真文物,建设仿古建筑”。

仿古,绝不应该以牺牲“真古”为前提。文物之所以具有历史价值,原因在于它具有极强的时代性,具有极强的代表性,具有极强的真实性。能够被列入国家级文物的,总是在现有历史阶段显得凤毛麟角。作为现代人,无论站在哪个角度,都不应该以牺牲真文物而成就仿古一类的建筑。仿古,不属于文物,只是代表着现代人的主观意志,两者之间存在着无可比拟的巨大悬殊。

总之,让仿古为“真古”让道,绝不应该是“城建局”一类管理部门干的事情,更不应该是具有政府功能的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的行为。(浪里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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