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提醒:加班费不能给“黄”了

作者:高路来源:不详 2010-03-17

“五一”黄金周仍有许多人加班工作,就在此期间的加班费问题,劳动部门提醒:“一刀切”的支付办法,或以弹性工作制为名取消,都是属于违法行为。各地有不少企业实行弹性工作制(即“非标准工时制”),一是不定时工作制,二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要避免两大误区:一是认为弹性工作制是企业内部制度,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实行弹性工作制,须经劳动部门审批;二是认为弹性工作制可“弹掉”一切加班费,根据规定,弹性工作制也有工作时间上限,劳动者可以计算自己应得的加班费。从事弹性工作的劳动者,其应得加班费分为两部分:一是其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工作,用人单位须支付三倍工资,且不得以补休、调休等形式抵充;二是对于从事不定时工作的劳动者,每周应有一天休息日,在这一天工作的应计加班费;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平均日工作时间及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时基本相同,即平均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超出的工时应以150%计作加班费。劳动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不少企业规定“加班工资一律按照每小时×元计发”,这种“一刀切”做法,看似公平,实际上可能损害了部分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水平,但必须不低于不同类型加班的法定加班工资标准,“一刀切”地规定,不论什么岗位的员工,也不论月工资多少,凡是在长假期间上班的,每天的加班费一律按单位所定的标准支付,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单位自行确定的加班工资,经计算高于劳动者的法定加班工资数额,那将被允许;但在单位中工资比较高的一些劳动者,如果实得的加班工资低于法定数额,这就违背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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