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保护什么样的隐私

作者:雨漫金秋来源:中华励志网 2012-03-15

隐私,是指隐蔽隐藏私人的私事。私人,是自然人,是主体。私事,是指不愿他人知道,不准他人干涉,不许他人侵入的个人信息。也可以说是,他人不便知道,不便干涉,不便侵入的个人信息。私事,实际上就是客体。隐私可分为个人事务,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三种。从隐私的外在表现来区分,隐私可分为抽象隐私和具体隐私。从隐私的性质区分,可分为合法隐私和非法隐私。

不同国家对隐私的范围规定是不一样的。美国人认为隐私权包括九个方面:

1,关于私有财产的隐私;2,关于姓名与形象利益的隐私;3,关于自己之事不为他人干涉的隐私;4,关于一个组织或事业内部的隐私;5,关于某些场合不便露面的隐私;6,关于尊重他人不透露其个人的隐私;7,关于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的隐私;8,关于不被他人监视之要求的隐私;9,私人相对于官员的隐私。显然,美国人规定的隐私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几乎涵盖了人生活动的全部。这样,个人的一切活动都将受到保护。可以说,个人神圣不可侵犯,而不管他犯法不犯法,不管他是否侵犯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我认为,这样保护隐私是错误的。我们不能照搬这一套。

我认为,我们应该保护合法隐私,而不保护非法隐私。我们国家目前对隐私权也有规定。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二条讲民众权益,其中包括了隐私权:

1,未经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的;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所,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人民族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调查公布;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布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我认为,这10条中,第4条和第8条应该修改。第四条中,要加入领导干部财产公示的规定,查问领导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财产,不算泄露个人隐私。这样,有利于反腐败。第8条中,也应该区分领导和一般人的婚外性生活。一般人的婚外性生活可以视为隐私,领导干部的婚外性生活,实际是用公权力搞腐败的表现,不应该受到保护。

总之,隐私应当是一种合法的,不危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事物或行为的信息。而不是非法而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信息。我们应该据此制定隐私权,保护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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