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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节:《社会契约论》:革命号角(10)


  在卢梭的思想中,人作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

  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由于社会秩序极其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卢梭提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渡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

  对于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家,卢梭主张以法律的手段进行统治和管理,实行法治。在卢梭看来,法律是人民公意的表现,它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身为政府行政官员或者君主也要遵守,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其职责是维护法律而绝对不是滥用法律和侵犯法律。

  公意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社会契约论、主权理论和法律理论等都与之密切相关。尤其是社会契约论,用一句话表达出来即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卢梭描绘了一个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法治思想

  《社会契约论》反对一切人身依附,反对篡夺人民主权的暴君和不按法律行事的专制主。

  --当代学者李平沤

  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革命的《人权宣言》以及两国的宪法,在很大程度上都体现了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时至今日,许多国家在其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主权属于人民。作为一个政治思想家,卢梭对法律在人们的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有深刻的认识。

  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

  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吧。

  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玷污"。

  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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