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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明时期的火葬(3)

  

  支解尸体,按照斗杀罪减一等处刑,斗杀罪有处死刑的,

  有判流刑的,毁坏死尸仅比这些刑罚减一等治罪,不用说

  处刑相当重。这还是对平常人的处治,若子孙毁坏缌麻服

  以上尊长尸体则完全依照斗杀罪处刑,就有杀身之祸(《唐

  律疏义》卷十八)。严刑惩治毁坏尸体的人,政府保护死尸的态

  度极其鲜明。毁尸不行,火化亲人自然被认为是不合人伦

  的,不道德的,是人子的不孝行为。政府为维持纲常伦纪

  也不允许火葬。如清朝政府后来觉得顺治五年的允许火葬

  法令不对,法律就规定不许毁坏亲尸,违者处死。同治七

  年(1868)翰林院侍讲学士钱宝廉针对浙江民间火葬的

  习俗,上书请求严禁,得到同治帝批准,在执行过程中,

  还出现了《禁火葬录》一书。

  历朝政府在从观念上反对火化的同时,也不能不面对

  现实。即使再节俭安葬,有的穷人连葬地都没有,如何让

  他实行土葬呢?为解决这个问题,北宋建设漏泽园,用国

  有土地作为乱葬场,允许没有祖坟的人安葬。漏泽园后世

  颇有发展,大都市尤多。漏泽园又成为火葬的逆反现象。

  火葬产生一些社会反响,引起社会福利的发展,这是火葬

  先趋者们完全没有料到的。

  自五代至今,火葬已有1000年的历史,时间不可谓

  不久,应该说是一种古老的传统了。不过它不是在全国普

  遍实行的,在时间上又是时断时续的,所以后人并不了解

  这种传统。对于火葬的封建伦理的认识,更使人产生对它

  不良的印象,实行火葬的又多是穷苦人,也让人看不惯。

  历史上少数民族有实行火葬的,据司马光说汉人火葬是学

  习的羌族葬法(《续通典》卷八十二引司马光《仪书》)。早期满族人实

  行火葬,这是前面说过的,顺治皇帝就火化了,但是他的

  后人以火葬为不光彩,在历史记载中故意含糊其辞,经过

  近人的考证才把这件事情弄清楚。所以火葬尽管不乏实行

  者,但卑视的观念历来浓重,要想改变它,不花大力气是

  办不到的。

  火葬史表明,一种风俗的流传有曲折,流行了可能中

  断,中断了又会兴起,这倒符合一般事物的发展变化规

  律,火葬就是这样演变的。火葬手续简易,经济节省,有

  骨灰可供永久纪念,对个人、对社会都是少浪费财富。还有

  一点应当看到,就是火葬节约坟地。清代杭、嘉、湖是地

  狭人众的地方,农桑发展,但土葬占地面积大,与农田争

  土地,人们焚尸是为腾出地方,好种桑养蚕,发展生产。

  钱宝廉说,“乡民无知,坚持蚕桑为重,营葬即有碍种桑

  之见”,故而有“火葬之举”(《禁火葬录》),把火葬与保留

  耕地的关系说得很明白。因此我们说火葬是有利于发展生

  产的好葬法,它应当是有生命力的事物,在遭到严重压抑

  的时代都能维持下来,在人们普遍认识它的好处后,会更能

  流行了。在火葬问题上,改变人们的认识看来是重要的事

  情,有的人还没有达到几百年前火葬先行者的认识水平,

  这种现象能不引起深思吗?能不迅速改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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