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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堕民的社会生活(2)
也不敢直呼姓名,即对平民也毕恭毕敬,自身不敢居于平 民地位。 堕民不能读书,也不能参加科举考试,成不了有功名 的人。清代雍正年间削除丐户贱籍,堕民要在改业之后的 第四代,才可以读书进学,而且要亲属中也没有从事贱业 的人。 明代皂隶形象 堕民不能科举,意谓着失去做官的可能性。明朝政府 明确规定,堕民不能充当吏员、粮长、里长,更不要说做 官了。堕民有钱,也不得捐纳为官。明代绍兴有个业医的 甄姓堕民,离开老家,偷着捐赀为北通州的胥吏,还想凭 借资财改换门庭,捐纳为京卫指挥使司经历(从七品的小 官),但被在京的同乡发现了,告他是堕民,“安能登仕 版”,害得他不敢就任,依 旧当他的医生(沈德符《万历野 获编•丐户》)。他因远离家 乡,才能冒充民籍纳资为 吏,若在本乡,就很难冒籍 了。说到底,统治者严禁堕 民挤入上流社会。 总之,受官方法令和民 间习惯的制约,堕民的政治 待遇和生活方式表明,他们 同倡优隶卒一样,是为平民所 不齿的贱民,没有任何政治 权利,没有人格,有的只是被侮辱与被损害,是最受压迫 的人。在中国古代等级结构中,粗略分类的话,有皇室、 贵族、官僚、绅衿、平民(包括庶民、地主、大商人、小 土地所有者的农民、手工业者乃至平民佃农)、奴仆和 倡优隶卒各种贱民,堕民即属于贱民之中,它处于社会最 低下的地位。 堕民的贱籍,经历几百年,到清代雍正朝予以除豁。 雍正元年(1723)允许浙江堕民从良,八年(1730)准 许常熟丐户出籍。其内容与办法是:原来的丐户经过申 请,由地方政府批准,脱离丐籍,转入民籍;丐户申请脱 籍时,必须抛弃原来职业,别司正当的职业,地方绅衿、 恶势力不得逼迫他们重操旧业;丐户籍属改变之后,既属 平民,就要向政府纳税当差。用一句话说就是允许丐户改 业,转为良民,向政府纳税。 雍正朝除豁令并没有取得多少效果,堕民当然愿意改 业从良,但是没有经济条件改业,而“捕龟、卖饼、穿 珠、作媒,俱系贫民糊口常业”(萧奭《永宪录》卷二下)。他们 不干这种事,只有失业,为了生存,还得从事被人歧视的 旧业。到了20世纪,绍兴人鲁迅仍看到堕民从事旧业, 因在《我谈“堕民”》一文中说他们“为了一点点犒赏,不 但安于做奴才,而且还要做更广泛的奴才”(《鲁迅全集》 第5卷)。在清朝,堕民没有新的谋生之道,社会也没有给他 们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作为一个整体,他们是很难改业从 良的。 堕民的职业是社会需要的,特别为社会上层需要,后 者要求他们去服役,一般也不允许他们改业。由于随等级制度 形成的等级观念,平民看不起他们,“羞与为伍”,即使 从良了,也不把他们当良民看待,所以堕民要想解放,有 了政府的一纸法令之外,还必须与社会上守旧势力和等级 观念作斗争,才可能得到实现。 事实是雍正除豁令之后,大量的堕民依然是丐籍,作 为一个社会问题仍然存在。到了清朝末年,由于资产阶级 民主革命的兴起,堕民解放运动自下而上地开展起来,民 众中逐渐有人深感压迫堕民的不合理。如宁波人卢洪昶 说:“同是人也,而强名丐、名堕以辱之,不平何如焉, 吾誓拯之出,以全人道。”(《鄞县通志•文献志》丁编《堕民脱籍 始末记》)他联络一部分堕民同情者创办堕民学校,于光绪 三十年(1904)获得清朝政府批准,该校毕业生具有与 良人学校毕业生“一体给予出身”的权利(《清德宗实录》卷 五三六)。与此同时,两万多户堕民得以除籍。但是堕民并没 有得到真正的解放,鲁迅说:“绍兴的堕民,直到民国革 命之初,他们还是不与良民通婚,去给大户服役。”(《病 后杂谈之余》,《鲁迅全集》第6卷)又说:“记得民国革命以 后,我的母亲曾对一个堕民的女人说:‘以后我们都一样 了,你们可以不要来了。’不料她却勃然变色,愤愤的回 答道:‘你说的是什么话?……我们是千年万代要走下去 的!’”(《我谈“堕民”》)可见堕民的解放在民主革命中有前 进,但他们还没有完全摆脱贱民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