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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婴的父母(1)
《诗经•小雅•斯干》:“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
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 裼,载弄之瓦。”说明周朝以来,父母对生儿子和女儿的 截然不同态度,故后世对生男叫“弄璋之喜”,生女是 “弄瓦之喜”。生男孩高兴地把他放在床上,下体遮以衣 裳,给他珪玉玩耍,表示男子将来要到外面活动,要做 官,而生女孩,将来不过在家内劳动和纺织,没有出息。 由于对男女地位和作用的不同看法,婴儿一诞生,就给以 男尊女卑的待遇。还有比这更奇怪的现象,就是溺死婴 儿,尤其是女婴。 汉元帝时,谏大夫、御史大夫贡禹多次上书,指陈时 政的得失。他讲当时的一种现象:百姓“生子辄杀,甚可 悲痛”,表明元帝时百姓溺男婴是一种普遍现象。贡禹又 分析产生这个社会问题的原因:自汉武帝起,小儿到3岁 出口钱,15岁拿算赋,百姓害怕这种人口税的负担,不 得不溺杀婴儿,他建议推迟人头税的年龄,改为7岁出口 钱,20岁出算赋(《汉书•贡禹传》),以减少人民溺男婴的现 象。 西晋初年,还没有统一吴国,巴郡邻近吴国,徭役 特多,人民为躲避繁重的征役,“生男多不养”。王濬来当太 守,减少徭役,凡生育者一个时期内免去徭课,因此几 千家存养了男婴(《晋书•王濬传》)。老百姓遇到这样的太守 是幸运的事。 东晋孝武帝时,中书侍郎范宁说当时“四境晏如, 烽燧不举”,但是人民“生儿不复举养,鳏寡不敢娶 妻”。究其原因,还是赋役太重:“古者使人,岁不过 三日;今之劳扰,殆无三日休停。”这就不能不出现不 敢结婚,不敢养子的情况(《晋书•范宁传》)。 北宋仁宗时,福建建州风俗“生子多不举”,王鼎 去当知州,禁止溺婴(《宋史•王鼎传》)。南北宋之际,福建崇安人 胡安国的弟媳儿子多,打算淹死新生的胡寅,幸亏安国 的妻子把胡寅抱养了,才使他存活下来(《宋史》卷四三五)。 南宋初年,衢、严、信、饶等州的百姓,“生子多 不举”,礼部侍郎、枢密都承旨赵子尽因而提出禁止溺 婴的建议(《宋史•赵子尽传》)。接近这些地区的徽州也有溺婴 现象,据《淳熙新安志》卷一《风俗》记载:“愚民嗜 储积,至不欲多男,恐子益多,而赀分始少。”这是怕 分家时,儿子多分不到什么财物,因而不愿意多要男孩。 以上发生在南宋以前的淹毙男婴由两个因素造成: 一是政府征徭过重,百姓贫穷,负担不起,只好以减少 人口来对付,这是主因。次因是考虑分家时的家产,不 愿因人多而陷入贫困境地。 淹死女婴的记载要比溺男的多得多,元代以降尤其如 此。 战国时期溺 女婴就有一定的 普遍性,《韩非 子•六反》: “且父母之于子 也,产男则相 贺,产女则杀 之。”说明溺女 已是人们的带有 一种普遍性的心 理。到南北朝 时,“世人多不 举女”,表明溺 女婴者多,颜之 推在说到这种事 情的时候,特地 举出他亲戚的例子:那人广有婢妾,每当她们将分娩 时,派奴隶守在产房门外,若是生的女孩,就拿出去害 死,产妇心疼,号哭不让,其悲惨之声令人不忍听闻, 但并不能改变那个人溺女的习性和举动(《颜氏家训》)。颜之 推这个亲戚极残忍,是溺女的一个典型。 元末人郑文和在《郑氏规范》中说:“世人生女, 往往多至淹没。”反映的是元代人的溺女习俗。 明初浙江严州府遂安人“生女多不举”,知县袁政 禁止,以后百姓生女儿,多取名叫“袁留”,表示对袁 县令的纪念(民国《吴县志》卷六十六引《姑苏志》)。金华府人“产 女多不举”,县令吕祚禁止,据说活下的女婴甚多(光绪《常昭 合志稿•人物》)。嘉靖间兰溪令李昭祥令民间生三个女儿的 豁免徭役,因此几年内没有抛弃女婴的(光绪《华亭县志•人 物》)。同时间江西贵溪县民人也使溺女成为风俗(民国《吴县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