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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世风(2)
怎么实行。政府听民众自行婚姻的年龄,自唐玄宗开元二 十二年(734)的诏令起,有了明确的说法,即是“男年 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唐会要•婚嫁》)。北宋初年 实行开元法。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下令,民间婚娶, 依《朱子家礼》进行,即男16岁、女14岁,听其婚配。 清朝继承了明朝的立法。明朝政府还就宗室子女的婚姻, 议定15岁以上可以婚配(王圻《通考》)。历朝政府的听婚年 龄,并没有什么法律约束力,到年龄的结婚与否固然不 管,没有达到婚龄的结亲,政府也不过问,童养媳制度存 在就是明证。从这里看来强制婚龄的法令反映出一种严重 的社会问题。 为什么有的王朝要在一个时期内强迫人民结婚呢?我 们看制定那项政策的社会状况就可以明白了。越王勾践的 法令出现在春秋五霸争雄、吴越战争以越国惨败而结束的 时候,北周武帝处在南北朝长期混战的年头,汉惠帝、晋武 帝、唐太宗则在大规模的长期战争之后,即都是长期战争 或刚刚结束的时候,战祸使很多人死亡,造成人口锐减。 以国家掌握的人口数字来说,东汉人口达到5600多万, 经汉末三国大乱之后,西晋只有1600多万,仅及东汉的 2/7。隋代人口4600万,在南北朝长期战争之后,未恢复 到东汉水平。隋末农民战争后,贞观时人口虽比武德间有 所增加,也只有1200多万,不过是隋朝的1/4。人口少, 劳动力不足,因而影响赋役的征收和兵力来源,为解决这 个问题,统治者希望通过强迫早婚,达到增殖人口的目 的。关于这一点,越王勾践就有所说明,他认为贤君之政, 人民自然奔向那里,人口就多了,他不是贤君,不能使民 归之如流水,但是他表示“将率二三子夫妇以蕃”,即鼓 励多生产人口,所以他规定“壮者无娶老妇”,“老者无 娶壮妻”(《国语•越语上》),为的是使有生育能力的男女结为 夫妻,以便生养,而年龄搭配不当,就不生育或少生育 了。他之所以让男20岁、女17岁必须婚配,也是为繁衍 人口。而把早婚政策与人口增殖关系说得极其明白的是 南朝中军录事参军周朗,他在给宋世祖的上书说战争使人 口损失一半以上:“自华夷争杀,戎夏兢威,破国则积尸 竟邑,屠将则覆军满野,海内遗生,盖不余半。”他认 为一个政权,“不患士之不广,患民之不育”,把人口 减少看作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建议政府实行强制民 人早婚的政策,但凡“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宋书 •周朗传》)。 孟子讲诸侯有三宝:土地、人民和政事,没有一定 数量的人民,国家也就不成其为国家。人口与国家的关系, 汉魏之际的政论家徐干说:“故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 也,莫不敢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 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中论•民数篇》)粮食器物 是人生产的,赋役、兵役都要人去服务。缺少人,一个 政权就没有大量的财政收入和可供役使的人。为增加人 口,统治者就采取了强迫人民早婚的措施,就制定了汉 惠帝等的那些政策。 政府为使少年早婚,提倡简化婚仪,节俭办婚事, 前面提到的北周武帝诏令中“以时嫁娶,务以节俭,勿 为财币稽留”的号召,就是讲的这个原则。如果婚姻双方竞 要财礼和嫁妆,贫穷之家很难及时婚配,更不要说提前结 亲了。早婚令是权宜之法,但提倡婚事中的俭约,如果能在 通常法中加以坚持就好了,可惜历朝统治者虑不及此。他 的眼光盯着人口,是为向臣民要赋役,当人口多了,就 不注意提倡节俭婚姻了。 在颁布的强制早婚法令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政府 提倡寡妇再婚,如前述贞观诏书表述极清楚。唐以前的 人们对再婚女子并不或不怎么歧视,但对守节的表示赞 扬。贞观令讲孀妇丧服期满,政府就要求她再行婚配,当 然,对于坚持不改嫁的也不强迫。妇女二次结婚,本应同 男子一样,是她的权利,但在男尊女卑的社会却对二婚 女子横加指责,可是在早婚令实行时,政府就鼓励女子再 婚,在客观上也是对守节观念的冲击。 在实行早婚令时,政府往往还采取其他措施鼓励民 人婚姻,如魏孝文帝到山西巡视:“所过问民疾苦,以 宫人赐贫民无妻者。”(《魏书•高祖纪》)让宫女同贫民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