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 129页
民俗世风(1)
无靠的老人,流动的难民,沦落的女子,贱籍的堕民,乞丐里的富翁,至高无上的君主和他的奴仆太监,他们的生活世界,显示出古人社会生活的准则——等级制及其残酷性;衣着发式在古代绝不是小事,更不仅仅是个人爱好的表现,而是由等级制度所规范和决定的。
古代的人口增殖,与赋役政策、婚姻政策关系 极大,尤其和前者。比如人头税、徭役税的征收轻重, 人丁、次丁、老、黄小年岁的规则,孕妇及其丈夫 免役与否的临时规定,都影响着人口的出生率和成长 率。本文不接触这么多问题,专谈人口与婚姻法定 年龄的关系。 历朝政府关于婚龄的法规,有两种类型。一是常规 的,确定法定婚龄,即规定男女到多少岁才可以结婚; 一是临时性的,视当时社会情况而制定,这种法规就一 个朝代讲是偶见的,把许多朝代的串在一起,也可以发 现它们的共同性:是为解决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制定 的。 政府强迫人民到一定年岁必须结婚,否则给以制 裁。我们所见记载,此说提得最早的是墨子所说的圣王 时代,也即古人所说的三代以上吧。墨子讲:“昔者圣 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 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墨子•节用上》)墨子认为上 古男子20岁、女子15岁必须结婚,这是法令规定,不敢 不遵行。墨子说的是那一个时期的事实,有没有这一事 实,很难确证。我们确知政府实行这一政策最早的是春秋 时代的越国。越王勾践被吴国战败回到会稽,卧薪尝胆, 准备力量进行复仇,实行“十年生聚,十年教训”的方 针。“生聚”的内容之一就是为增殖人口,因而宣布: “女子十七岁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 有罪。”(《国语•越语上》)这是把男20岁、女17岁定为最迟 结婚年龄,即必须结婚的年岁,而不是可以婚配的岁数。 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 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书•惠帝纪》)汉代人口税中有一 种算赋,是15岁至56岁的男女成年人交纳的,每人一 算,120钱,但是商人和奴婢要交二算。惠帝这个法令使 15岁至30岁的未婚女子多交算赋,且达常人的5倍,商 人交二算是为实行重本抑末政策。这一婚龄规定对未婚女 子的处罚比商人重得多,简直是把她们当作罪人对待了。 正式建立西晋的晋武帝在泰始九年(273)下令: “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晋书•武帝纪》) 女儿到了17岁父母还不把她嫁出去,政府就要强行把她 匹配了,要那样,还不如父母赶在17岁以前让她结了 婚。 北周武帝建德三年(574)诏令:“自今以后,男年 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爰及鳏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 务从节俭,勿为财币稽留。”(《周书•武帝纪》)女子13岁就 要成亲,是我们所知的法令中年岁最小的。 唐太宗贞观元年(627)诏书讲:“其庶人男女无室 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 取。”怎样以礼婚嫁呢,诏令解释道:“男年二十,女年 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 令其好合,若守志贞洁,并任其情,无劳抑以嫁娶。”(《通典• 礼•男女婚嫁年纪议》)中央要求州县官督促15岁女子、20岁 男子的婚配,必须进行完毕,但在执行中要注意政策,不 给民人硬性分配配偶。 我们把历次强制结婚年龄的法令,列成下表,读者可 能了解得更清楚: 朝代年号、公元男年女年 春秋越王勾践,前5世纪2017 西汉惠帝六年,前189年15~30 西晋泰始九年,273年17 北周建德三年,574年1513 唐贞观元年,627年2015 这些法令告诉我们,男女到一定年龄必须结婚,否则 由政府加以处罚和强行婚配,而规定的年岁又很小,甚至 小到女子还处于少年阶段,这是政府实行强迫早婚政策。 此类法则都是在特定情况下制定的。 通常的婚龄,同男子的冠礼、女子的笄礼年龄相一 致,因为原则上说冠、笄礼之后,男女可以成亲了。冠、笄 礼的年龄各个时期的说法也不一致,大体上说是男子20 岁,女子15岁。这只是一种说法,冠、笄礼本身就没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