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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氏义庄的公产生活(2)

  

  人欺凌,可以请族人到范仲淹牌位前讲理,由公众作判

  断。范氏义庄有要事,族人间有纠纷,都在范仲淹牌位前

  判断曲直。有些事情如何处理,义庄规矩没有订,义庄管

  事与族人共同协商,然后告范仲淹牌位,并取得范仲淹直

  系后人的同意,才算有效。范仲淹作为义庄创始人,虽然故

  世了,但仍有权威,族人认为在他灵牌前就要诚实,要对

  得起他,人们就要秉公办事,否则欺祖就有罪了。

  义庄也给族人的生活以一定的纪律,在范仲淹父子时

  代族人多能遵行。到了南宋,族人贫穷的较多,就处处想

  占义庄的便宜,做出有害于义庄的事情,所以范之柔于嘉

  定三年(1210)续定规矩,加强义庄管理。当时族人侵

  犯义庄财产,主要是:偷砍祖坟及其附近的竹木、柴薪,

  到坟山放羊,义庄规则对此严加禁止,处罚违犯者本人,

  停发他所属一房人一年的口粮,其情节严重的要送官惩

  治;范仲淹所设立的天平功德寺是为祖先做福事的,有的

  族人侵占寺中财产,逼逐和尚,强行占种寺田、园圃,不

  交地租,义庄对干犯的人罚其全房月俸两月;义庄本有不

  许族人租种庄田的规定,有的族人假托他人名义租种,还

  有的夺佃户的田来耕作,有的霸占庄田水面种菱角,因而

  不许佃户用水,庄规于是规定对违犯者罚他全房月米半

  年;有的族人欺压义庄佃户,强行高价卖给佃户物品,对

  犯者义庄罚他全房月米两月,重者送官审理;有的族人干

  犯管庄人职权,介绍不合格的人充当义庄脚力、墓客,引

  领外郡族人到庄,打开仓库,使用米粮,对有这类行为的

  人,义庄罚他全房一年的月米,并要送官根究惩治;有的族

  人领养外姓人为子,向义庄要粮帛,有的族人把儿子给

  了外姓人,仍向义庄要月粮,义庄对此一概不予周济;

  有的义塾学生在学舍内饮酒作乐,则将受到罚及全房月

  米一月的处分。

  对违犯义庄规矩的人的处罚,不仅是犯者本人,还

  牵连他的一房的人,这是义庄希望动员全族力量禁止不

  肖子弟的侵害义庄行为,以维护义庄利益及其长期存

  在。义庄还要把危害其利益的人送交官府处置。早在范

  仲淹建庄不久,范纯仁就发现有些破坏义庄的事,除进

  行宗法处理外,非要经过官府不可,所以特向宋英宗上

  奏,报告义庄设立情形,请求在政府立案,如有人损害

  义庄利益,请政府按国法判处,以保护义庄不受侵犯。

  宋英宗批准了他的请求,下令苏州地方官准许备案,予

  以保护。范之柔整顿义庄,又一次在政府立案。范允

  临、范瑶等增置义庄田产,也无不获得政府批准。范氏

  义庄始终得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

  范氏义庄设有管理人,他受族人监督,并以工作好

  坏决定领取报酬的数额。如果他能保证族人领到月粮,

  就给他糙米20石,如能给族人半年以上月粮,则给予一

  半以上的酬粮。在发给他粮食以前,要由族人证明他工

  作有成效,如若族人不愿证明,也要申明不能证明的原

  因,并要在范仲淹牌位前说明。管理人如果该收的租米

  收不足数,就扣他应领酬粮的一半,等到他收足了,再

  补给他应得的数。掌管人如有侵占义庄财产的弊端,义

  庄将报请地方官惩处。掌管人有权处理义庄事务,不受

  他人干扰,尤其是有些宗族尊长爱在义庄事务中指手划

  脚,管事人可以不予理睬,如若他们硬要插手义庄事务,

  即可向官府告发他们。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若坚持原则

  受到侵害,也可以告官,如族人的私生子不给月粮,倘若

  不服吵闹,掌管人即可将他送到官厅。

  范氏义庄能存在八九百年,是其他任何义庄所无法比

  拟的,必有其特殊原因。我们想是:第一,它的规章制度

  比较严密和切合实际,它的章程是历次所定,随时根据实

  际情形加以补充和修订,在其章法中着重讲给族人的实际

  好处,而不在宣扬孝道、宗法、国法,它是令族人收到经

  济实惠,自然不做或少做不利于封建秩序的事,给人实

  惠,容易得到人们的支持和爱护,从而能维持下去。第

  二,办庄后继有人,而且形成传统,非办不可。范仲淹父

  子创业,基础打得好。但是时间长了,庄田必然遭到侵

  蚀,日渐短少,但在损失之后,总有族人出来补充,所以

  庄田最少时也在千亩以上。庄田是义庄的基础,有田就能

  维护。范氏后人所以继续办义庄,是因为庄子早有名声,

  办好它成了范氏族人的荣耀,并形成传统观念,因此有条

  件的人在义庄败坏时出面维护,又使其恢复起来,这样才

  做到常盛不衰。

  义庄是一个人拿出自己的田地,作为公产,养活同宗

  族的人,或者只赡养同族的贫穷人,这是一种救济行为,

  属于社会慈善事业性质,不过它不同于养济院、育婴堂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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