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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的分家(3)
儿,也是继承三分之一,以便同女儿往来;若全无子女,就给 寡妇留下200亩田,让她可以生存;孀妇坚持寡居,她 所继承的遗产可以变卖度日,可以出借给人;孀妇如果 改嫁,不得带走原夫的遗产。这些情况归结起来,是嫠妇 可以继承丈夫一小部分遗产,目的是维持其守寡期间的 生活,使她作为丈夫的人而存在,死去的丈夫才有义务 养活她,她一改嫁就失去原来的夫妻名分,所以就不能 享有遗产继承权。 总结一下中国历史上的分家法和继承制,基本上 可以归纳为一句话,即诸子平均继承制。 这种继承制度使财产不断分散。一份已经集中的财 产,一代人一代人地平均分下去,要不了几代,再继承的 话已经没有多少财物了。明人温以介母亲陆氏问儿子:我 们宗族为什么穷人多?儿子分析说:祖上葵轩公有田1600 亩,分给四个儿子,至今传到第六代,每一代分一次家, 传到我们这一代,不用说是人丁多、财产少了(《温氏母训》, 见《学海类编》第三十六册)。温氏在葵轩时代是大地主,四个儿子 各得400亩田,也是大地主,第三代每房若还是各有四兄 弟,所得不过100亩,就是中等田主了,第四代则落为一 般农民,第五代基本上是没有土地的贫民了。这样的分家 方法,使小生产者增多。在中国历史上自耕的小农很多, 其来源之一就是通过分家从富有者行列里分化出来 的。人们的贫富分 化,当然与剥削制 度关系密切,但同 财产继承制的关系 也很大。我们分析 中国历史的演进过 程,不宜忽视这一 点。 父祖给子孙分家, 就出现一个老 人赡养的问题,这 在分家中是要明确 的。陆贾轮流到诸 子家吃饭的办法是 常见的,老人不跟一个儿子固定生活,哪一个儿子都有赡 养义务,老人也不偏向哪一个。另一种常见办法是分家时 给自己留有一部分财产,以便晚年生活和死后丧葬费用, 老人单独生活,不要诸子养活,免去了赡养与否的家内矛 盾。这是一种好的分家法,只在有钱人家才能做得到,要 不然的话,诸子分不到什么财产,老人怎么可能留下很多 财物呢?当然在经济不宽裕的人家也有采用这个办法的, 但绝不是极贫之家的。分家后老人在诸子中选择一个儿 子,同他一起生活,这也是人们采用的一个方法。在以孝 治天下的古代社会,总的精神是不强调分家,社会把子孙赡 养父祖视为当然的事,人们重视的是子孙如何晨昏定省, 如何注意老人的衣食,孝道讲了一大堆。而在实际问题 上,如父子如何分家,分家后如何赡养老人,却不见有多 少记载,看来古人不甚讲究赡养方法。孝道淹没了赡养 法,是古人重义理不重践履的毛病,令人生叹。 前面说到的事实中,有人在分家时让产,照顾兄弟侄 儿,就是因为这种“义让”,才在史书上留名。如此表彰 他们,说明义让的事情如同凤毛麟角,是偶然现象,而分 家时争多嫌少的现象却很普遍,不过那时有个规矩,分家 要请同宗尊长来主持和仲裁,娘舅往往也充当这个角色, 以减少分家中的争财矛盾。财产有实用价值,讲孝义的古 代中国人,也不能不实际了,不能不在它的面前露出占有 的眼神。史书留下来的义让典型不可不知,但我们要研究 的应是分家中的普遍现象,找一找私有制社会分配遗产的 规律。 今天人们看出古人分家中一个怪现象,就是拒绝妇女 的继承权。女儿与家产继承无关,遗孀也没有份,这在当 时是天经地义的,其实是极不合理的,这是排斥妇女的社会 制度造成的。那么,女子享有父亲遗产的继承权,无疑是 一种社会进步。为了它的真正实现,人们还要努力,还要 同歧视妇女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