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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的分家(2)
许普也都无异议地接受了。许武以所得的财力从事经营, 没几年资产扩充为原来的三倍。他的邻居对许武的分家法 看不惯,鄙视他的贪婪,赞扬他的弟弟们的容让精神。舆论 就这样形成了,许宴、许普因而被郡太守选举为孝廉,出 了名。这时许武请来家亲,哭着说:我不像做兄长的样 子,主持分家干出那种丑事。其实我是因为两位弟弟都成 年了,还没有荣禄,我想用那种分家法,给他们创造获得 好名声的机会,今天果然得到了,我的名誉因而毁掉了也 不要紧。现在我宣布,我把原来分的家财以及因此而扩充 的产业,全部给我两位弟弟,表明我的原来想法。他说到 做到,于是远方的近处的人都称赞他的义行,太守第五伦 把他举为孝廉,他后来官做到长乐少府(《后汉书•许荆 传》)。许武这样做,是故意制造分家产的不公平,作为取 得名誉的手段。 在分家中义让的人史不绝书。明代吴江人曹大武兄弟 九人,他出继伯父,伯父有田900多亩,理所当然由他继 承,但是他八个弟弟在本生父亲家里所能接受的田地少, 为照顾同胞,他要求祖父允许把他应接受的遗产共同分 配,于是他只承继了300亩田(乾隆《震泽县志•别录》引茅坤 文)。 以上两种分家法,对于财产的根本原则是同一的,就 是诸子平均分配,不管少长,得到的都一般多,换句话 说,父亲的儿子,都有同等的权利继承父亲的遗产。不仅 上述事例说明了这一点,法律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如元律 就有《诸子均分财产》的条文,见于《元典章》卷十九 《户部•家财》。这里所说的儿子是指正妻生育的,对 于妾生的儿子,同样允许参加分配,元代就有“同亲过继 男与庶生子均分家财”的规定。没有妾的名分的奴婢生的 儿子也可以分得一部分财产,当然没有嫡生子多。如元代 大名路人孙平有嫡子孙成,婢生子孙伴哥,孙平死后,孙成 与孙伴哥为分遗产而打官司,政府判决,孙成得家产十分 之八,孙伴哥得余下的十分之二(《元典章•户部•家产•补庶分 家产例》)。只要是父亲血缘的人,都有财产继承权,至于 继承多少,基本上是平均分配。在继承政治遗产上则有较 大区别,在汉人当政的朝代,嫡庶长幼的名分观念很强, 在嗣爵上,嫡子特别是嫡长子有优先权。 女儿有无财产继承权呢?上述事例都没有涉及,显然 是没有份的,即没有资格继承娘家财产。女儿出嫁叫“于 归”,就是婆家的人了,同娘家已经脱离家庭成员的关系, 从而失去财产继承权。娘家给女儿财产,是在出嫁的时候 给嫁妆,给的多少根据家庭经济情况,以不损害家庭经济 为原则。有的娘家给的很多,甚至给田产,但这是陪嫁, 为使女儿在婆家有地位,而不是分遗产。有的对女儿偏 心,多给一点嫁妆,如元代福建莆田黄某,“爱其女,尽 以腴田嫁之”。黄某没有儿子,以黄已为嗣子,他想把财产 多给女儿一些,只有趁出嫁时陪嫁,否则以后就没有理由 再给了(宋濂《宋学士文集•朝京稿•莆田黄府君墓志铭》)。也有给女 儿分家产的,那是个别的例外。如脍炙人口的司马相如与 卓文君婚姻故事中,文君随相如出走,其父卓王孙生气, 连嫁妆都不给,在相如文君夫妇开酒馆亲自佣作之时,卓 王孙认为有辱家门太甚,才给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其初 嫁时衣被财物,打发他们到了成都。这是迫不得已给一 些钱,还不是分家产性质。后来司马相如受汉武帝重 用,以中郎将身份出使西夷,蜀人以有相如为光荣的时 候,卓王孙对相如刮目相看,悔恨女儿这门亲事来得晚 了,于是重新给文君家产,与给儿子的一般多(《史记•司马 相如传》)。这一次给钱,具有分家性质,但其所以给家产, 并非女儿有这种权利,而是为了巴结女婿女儿,所以它没 有什么普遍性,在女子与娘家遗产关系上并不能说明什么 问题。 杨宇翔绘分家后父子关系图 寡妇对丈夫遗产的继承问题比较复杂,要区别情况 处理,明人吕坤在《实政录》卷三《恶风十戒》中说明 得较详细。它所叙述的处理原则是:在一个有财产的人 家,丈夫死了,孀妇有儿子,全部继承丈夫产业,这种 继承,实际上是儿子继承,产权在儿子名下,寡母并无 所有权,只是在儿子未成年时由其掌握;若本身无子, 而有丈夫在世时收养的儿子,寡妇和养子接受遗产的三分之一, 另三分之二给丈夫血缘男性近亲平分;若无养子,而有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