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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以降的家庭结构(3)
死后,对李氏及异母弟崔郃却很 好,崔郃借债,总替他偿还,以 至官做到刺史,而“妻子衣食无 所余”(《旧唐书•崔衍传》)。这是一 好一坏才没有激化矛盾。家庭规 模大,人际关系复杂,冲突就 多,甚至于激化,有的人为理好 家,过好日子,不愿意要大家 庭,小家庭必然会增多。 嘉峪关魏晋墓壁画中的上食妇女 家庭析居的积极者是谁呢?首 先不是家长,其次不是母亲,而 是儿子夫妇,兄弟夫妇,尤以妇女 为主。如东汉陈留人李充家庭,李充已娶妻,母亲健在,兄 弟六人,他是弟弟,想来还有嫂子。家里很穷,衣服不能 每人备办,只能轮着穿。他的妻子私下跟他说:家里穷成 这个样子,也维持不下去,我有私房钱,我们不如要求分 开来过,解决我们的生活问题。李充假意答应,说要请客 分家,妻子高高兴兴地办了酒席。客人到齐了,李充跪在母 亲面前说:媳妇不懂道理,叫我和母亲、哥哥分开过,这 样的妻子我不能要了,说着就把妻子休回娘家。这个家当 然没有分,李充成了有义行的人,可是主动要求分离的妻 子却遭了罪。东汉汝南召阳人缪肜,兄弟四人,各娶妻 子,他是老大,兄弟们年幼时就死去父母,他是家长。几 个弟媳要求析产,妯娌之间也经常吵嘴。缪肜不知怎样 才能维持这个家庭,一天把门关上,自打自责:“缪肜, 汝修身谨行,学圣人之法,将以齐整风俗,奈何不能正其 家乎!”弟弟和弟妹们见长兄如此难过,不敢再要求分家 了(《后汉书•独行传》)。到隋末,饶阳人刘君长的反对分家跟前述 李充如同是一个模子出来的。他有一个累代共财的家庭, 时值农民战争的混乱时期,缺少粮食,他的妻子想分家, 要想说服丈夫,就把院里各个树上的雏鸟放到一个窠里, 这样诸鸟争斗鸣叫,她说:现在天下大乱,禽鸟都不能相 容,何况人呢,还是分家吧。刘君长听了妻子的话,分出 来单独过活。一个月后,他觉得不对劲,指责妻子是“破 家贼”,赶出家门,又同堂兄弟们一起生活去了(《旧唐书• 刘君长传》)。元代辽阳人郭全是老大,兄弟五人,各有妻 室,他的弟弟、弟妹全都要求分家,他不会做缪肜那样感 动人的事,只好分家了(《元史•郭全传》)。上述事实说明,处于儿 媳、弟媳地位的妇女是分家的重要推动力。 古时人早认识这一点。浦江义门郑氏宗族的家长郑 濂,回答明太祖朱元璋所问的能够同居共爨的原因是, “惟不听妇人言耳”(《明史•郑濂传》),就是讲不理睬妇人 的分家要求。儿媳、弟媳要求分居另过有其道理,她们在 夫家是外来人,与这个家庭没有血缘联系,本来并不亲 近,在妯娌之间也没有血缘关系,加之其他利害矛盾,很 难产生亲密感情,所以不愿一起生活,要求各过各的,反 倒会相处得好。 影响家庭规模和类型的因素,还在于历代政府的政 策。各朝政策,是鼓励分居还是同居,时有变化,也互相 矛盾,但对民众都起作用。商鞅变法,“民有二男以上不 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传》),谁也不愿意出加倍的 重赋,于是父子、兄弟分家,就出现了前述贾谊描绘的那 种情形,家庭规模明显地变小了。隋文帝实行大索貌阅的 户籍政策时,“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 隐”(《隋书•食货志》),堂兄弟必须分家,大家庭减少了。 商鞅、隋文帝的政策导致家庭化小。有的朝代又反对血缘 近亲分家,唐律规定,如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自立户 头,分财自过,要各受三年徒刑,如果是祖父母、父母提 议分家的,祖父母、父母要各受两年徒刑(《唐律疏议•户婚• 子孙不得别籍》)。明朝沿袭了唐朝的律条,也即坚持子孙不 得要求分家的规定。至于像前述宋太祖两次下诏令反对子 孙别籍异财,则更是屡见不鲜,如辽圣宗统和元年(893 )诏谕,“民间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 坐之”(《辽史•圣宗纪》)。事例繁多,不必一一列举。这类 法律、诏令禁止父子分家,也起一定作用,但民间私下进 行,子孙要分家,父祖不告发,并不治罪,所以它并不能 完全阻止父子分家现象的发生。历朝政府反对隐匿人口, 增加赋役收入,要求民间父子异居,可是父子析产后容易 出现老人无人承养的社会问题,也不符合孝义伦理,因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