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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以降的家庭结构(2)
母,兄弟妯娌很少在一起的,这样的八口之家罕见。下 面我们将有机会说到一些事例,这里不赘。 五口之家,八口之家,在成员多寡、家长等方面有 区别,以壮年夫妇为主干则是共同的。它们的成员数额 差别不大,血统上不过两三代,到四代的甚少。五口之家 是小家庭,八口之家是中小型家庭,与五口之家接近, 之所以不称为大家庭,因为还有“百口之家”的真正大 家庭存在。 历史上不乏百口之家,或自称,或被人称为“百口 之家”的家庭,多是贵族、官僚之家。成员包括三代以上的 血缘亲属,其中至少在一代人中有兄弟妯娌成分。如以四 世同堂来说,第一代可能没有兄弟、妯娌,第二代、三代 必然会有。这个家庭不仅有男女主人,还有男女奴仆,还 会有寄食的姻亲,所以又说是“尊卑百口”。它的家长, 在贵胄之家是有爵位的人,在百官之家,一般是官职高的 长辈,在这里官职重要,但不是绝对的。如北宋初年,王 溥官至宰相,其父王祚虽只做过刺史、防御使,但家庭中 仍以王祚为主,百官到王府拜见宰相王溥,王祚每每作主 人招待客人,坐主人席,王溥在左右侍候,客人哪能安 心,每当王溥让酒,客人离席告罪,可是王祚却说:这是小 东汉庖厨石刻像 犬,诸位请不要起身,安心受他的敬酒(《宋史•王溥传》)。尊为 宰相的王溥在家中不是家长。百口之家是大家庭,它与宗 族同爨的还有所不同。民间几世同居的,成员可以多到几 十几百,历史上不称它为“百口之家”,以别于贵胄官僚 家庭。这种同宗义居,也是大家庭,不过更确切地说应是 宗族家庭。 概括起来,秦汉以来的古代家庭,有三种类型。一是 小家庭,以一夫一妻为主干;二是中小型家庭,以有父母、子媳 共居为特征的人口不是很多的家庭;三是贵族官僚 的大家庭,少量存在的宗族家庭是大家庭的变形。小型和 中小型家庭的数量远远多于大家庭,而小家庭比中小型家 庭还要发达。 何以小家庭、中小型家庭多?这与家内矛盾的发展有 关系。在家庭中,家长是主宰,家庭财产为他所有,子女 是他的财产,甚至妻子也是,他支配家庭经济,督率子弟 经营生产,子弟的收入交家长,而家属不能随便动用家庭 财产。家长对子女有处罚权,送审权,有时候还有杀子权。 子孙要尽孝,以家长的意志为意志,是非为是非。这样在 家庭内部分为管制与被管制两种人,两者不可避免地要发 生冲突,要出现家属反对家长的斗争,所以历史上家内不 和是常见现象。 汉宣帝元康年间(公元前65~前62年),有一 年统计,民间子弟杀死父兄、妻子杀害丈夫的,共有222 人。这一年宣帝和后将军赵充国商议攻打匈奴,丞相魏相 表示反对,理由之一是民间不稳定,论据就是上述凶杀 案,他认为不是“小变”,应高度注意,把整理内部当作 急务,而不应忙着攻打匈奴(《汉书•魏相传》)。政府把事情看得 那么严重,一点也不过分,没有激烈的冲突,父子夫妻下 不了手自相残杀。 南北朝时期,南阳有个富翁死了,“诸子争财,兄遂 杀弟”(《颜之推《颜氏家训•治家》)。如果这个富人生前给儿子 们分了家,倒不至于有分财矛盾,以至骨肉相残。萧梁有 个中书舍人,待家人极严刻,妻妾被迫买通了刺客,乘他醉 时把他杀了(同上)。南宋朱熹在一份奏札里说,他见近年判的 案子,对“以妻杀夫”,“以族子杀族父”,“以地客杀地主”, 都处刑过轻,不要偿命,只是流放,这就犯了失出的错误(《朱 子大全•戊申延和奏札一》)可见当时妻子杀丈夫的事情不少。 家人相杀,是家内矛盾严重的表现,大多数是家属对 家长来的。家属之间也有不少矛盾,如婆媳、妯娌、姑嫂 之间经常会有龃龉。后娘与前妻之子、前夫儿子与后夫儿 子之间也有隔阂。后娘对前妻子女视之如己出的,虽不乏 其人,但虐待的也多,所以社会上对后娘往往没有好看 法,后娘也觉得难于做人。如唐代崔衍少年时受继母李氏 虐待,他的父亲左丞崔伦出使吐蕃,崔衍也当了富平尉,崔 伦出使归来,李氏故意穿破衣裳,等到丈夫问原因,说崔 衍不给她衣着饮食,崔伦信以为真,责打儿子,还是崔衍 的叔父崔殷说明真相,才使他父亲明白过来。崔衍在父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