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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以降的家庭结构(1)
历史上家庭结构和家内人际关系是个大题目,作一
部有相当分量的专书也不一定说得清楚。讲家庭结构更 需要统计资料,梁方仲据二十四史等载籍整理的《中国 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对它的研究很有用,但 也很不够用。这篇小文只是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想写什么 就写什么了。 家庭结构的内容,包含家庭规模、成员和主体。孟 子讲“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 矣”,是说一般人的家庭是八口人。同时期李悝在计算 普通人家庭经济时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 ……”(《汉书•食货志》)又是说一家是五口人。秦汉以后, 人们讲到家庭人口,或说“八口之家”,或说“五口之 家”,大体上可以这样说:秦汉以来家庭人口在八口左 右,或五口上下,换句话说,一般家庭是五至八个人。 商鞅变法,强令有两个成年男子的家庭分居,故秦 汉以后,大量出现五口左右的家庭。贾谊说:秦朝人 “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锄,虑有德 色;母取箕帚,立有谇语”(《汉书•贾谊传》)。这是说有家产 的父子分开过,各自组织家庭,没有家产的,儿子离开家 庭,剩下父母。父子分家,相当彻底,从财产的严格所有 权上分辨最清楚,儿子不愿意向父亲借农具,害怕父亲表 现出施恩的脸色,而使自己处于难堪的地位。同样,母亲 到儿子家拿笤帚畚箕一用,竟会遭到责嚷。这些做法和心 理无不表明父子是分得一清二楚的两家人。晁错讲到汉朝 农民的痛苦,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 人,……”(《汉书•食货志》)以五口之家举例,理应表明当 时五口人家的普遍性。两汉政府实行举孝廉政策,要把地 方上著名的“孝悌、有行义”的人吸收到政府中来(《汉书•宣帝 纪》)。被举的孝廉既是实行孝道的模范,与父母同居应是 当然的前提,但是东汉产生“察孝廉,父别居”的民谣(葛 洪《抱朴子•外篇•审举》)。孝廉尚且同父母分居,其他的可想 而知了。社会的现实是成亲的儿子与父母在一起生活的不 多。而在一起的家庭,有时会受到社会的敬重,如西汉末年 刘秀舅氏樊重、樊宏家庭“三世共财”,被视为“礼仪恩 德行于乡里”之家(《后汉书•樊宏传》)。此种礼敬恰说明这类 家庭的稀少。 南北朝以后父子分家的现象也很普遍。刘宋时周朗 说:“今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异计,十家而七矣; 庶民父子殊产,亦八家而五矣。”(《宋书•周朗传》)无论是 士大夫、平民,多达百分之六七十的家庭是父子析居的, 正因此聚居成为可贵的事,刘宋酉阳县人董阳“三世同居, 外无异门,内无异烟”,被政府表彰为“笃行董氏之 闾”,蠲免赋役(《南史•孝义传》)。隋代,四川、陕西南部 的庶民之家,“父子率多异居”(《隋书•地理志》)。江南民 间大体也是父子分开过。而在岭南,父子不但析居,如 果父亲贫穷,还有卖身于儿子的现象(《隋书•地理志》)。四 川、陕南子孙与父祖别籍异财的现象继续到宋代。可能 是异居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北宋政府加以干预,宋 太祖开宝元年(968)令地方官劝谕父子共居,否则治 罪(《续资治通鉴长编》开宝元年六月癸亥条)。次年更下令,有违犯 的处以死刑(同上,二年八月丁亥条)。政府的决心正说明析居问 题的严重。 五口之家应是父子分离后的家庭,其成员为丈夫、 妻子和他们的未成年的儿女,间有未成年的弟或妹,基 本上是两代人,其中以夫妻为家庭的主体,丈夫是家庭的 主宰。这类家庭也可能有鳏父,或寡母,从而组成三代 家庭,但仍以第二代夫妇为家庭主体,第二代男性为实 际家长。这种家庭排斥已婚的兄弟在一起,历朝政府所 表彰的“三世同财”,主要是兄弟同居共爨(cuàn),那是 另一类 型的家庭。 八口之家基本上是三代人,若第二代有兄弟妯娌, 第一代男性在,则为家长,主体仍在第二代。丧失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