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抽象规则之规训的反叛 以形式规则为基础的非人格正义之理想(the ideal of impersonal
justice)的盛兴, 乃是人们在与个人效忠之情(feelings of personal
loyalty)所展开的持之不懈的斗争过程中实现的:个人效忠之情实是部落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石,
但是大社会却决不会允许人们运用这种个人效忠之情去影响政府如何使用强制性权力的原则。在和平秩序逐步从小群体扩大到较大社会的过程中,
始终存在着两种力量之间的冲突:前者是那种以可见且共同的目的为基础的局部性正义(sectional justice)提出的要求,
而后者则是一种平等适用于外人及本群体成员的普遍性正义(a universal justice)提出的要求。①这种冲突还引发了下述两个因素之间的持续不断的较量:前者是经由千年的部落生活而深深植根于人性之中的那些情感,
而后者则是任何人都无力充分把握其重要意义的抽象原则所提出的要求。人之情感乃是附着于具体物事之上的, 而且需要指出的是,
人们所具有的个殊性正义情感(emotions of justice inparticular)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与每个人所属的群体所具有的可见且即时的需求紧密纠缠在一起的——比如说每个人所属的行业或职业的需求、每个人所属的氏族或村落的需求、每个人所属的村镇或乡村的需求。惟有从心智上重构大社会的整体秩序才能够使我们理解这样一个问题,
即刻意追求具体且共同的目的必定会摧毁那种平等对待人人的大秩序,
尽管刻意追求具体且共同的目的的做法在大多数人看来仍显得要比盲目服从抽象规则更值得称道且更为优越。 ①卢梭清楚地认识到,
从他的“普遍意志”的角度来看, 一种对于某个特定群体来说是正义的东西, 对于一个更为宽泛的社会来说, 也许就不是正义的。参见The
Political Writings of J. J. Rousseau, ed. E. E. Vaughan (Cambridge,
1915), Vol. Ⅰ. p. 243:“Pour les menlbres de l' association, c' est une
volonté générale;pour lagrande société, c' est une volonté Particuli ére,
pui trés souvent se trouve droite au premier égard, et vicieuse au second.
”但是, 对于那种把正义与某种合法权力机构的命令等而视之的实证主义正义观来说, 对正义作如此的认识仍是不可避免的, 正如E. Forsthoff在Lehrbuch
des Verwaltungsrechts(eighth ed., Munich, 1961, vol. Ⅰ, p.
66)一书中所说的:“任何有关正义的命令的问题, 都是一个法律问题。”这种观点居然被称之为“正义观念的取向”, 真叫人感到奇怪;但是,
这种“正义观念的取向”, 肯定不足以把一项命令转变成一项正当的行为规则, 除非E. Forsthoff所说的那句话不仅意味着这类规则满足了某个人提出的对公平待遇的要求,
而且还意味着这类规则满足了康德的普遍适用标准。 一如我们所见,
许多在目的相关的小群体中因有助益于该社会秩序之凝聚力而真正具有社会意义的东西, 从大社会的角度来看, 却是反社会的。的确,
对“社会正义”的诉求所表达的乃是部落精神对抽象原则的反叛, 而这些抽象原则则是不具有这种可见且共同的目的的大社会得以凝聚所要求的。因此,
惟有通过把正当行为规则扩展适用于每个人与所有其他人的关系之上, 并在同时否定那些不能普遍适用的规则所具有的强制性品格,
我们才有可能趋近一种普遍的和平秩序——这种秩序甚至有可能把所有的人都整合进一个社会之中。 在部落社会中, 部落内部达致和平的条件是所有的成员都致力于某些可见且共同的目的,
进而听命于某个能够决定其成员在某时某刻应当追求什么目的并且能够决定如何实现这些目的的人的意志;但是需要指出的是,
只有当个人仅仅有义务服从抽象规则(亦即对每个人可以用来实现自己目的的财产权进行界分的那些规则)的时候,
他们才有可能达致自由人组成的开放社会。在任何规模的社会中,
任何特定目的都必定始终是某些特定的人或特定的群体的目的;而只要这样的特定目的被认为是实施强制的正当性理由,
那么具有不同利益的群体之间就肯定会不断地发生冲突。事实也确实如此, 只要特定的目的是政治组织的基础, 那么目的不同的政治组织就必定是敌人;此外,
在这样一种社会中, 政治也必定是由敌我关系(the fiend-enemy relation)支配的。①只有当特定的目的不被视作是实施强制的正当性理由的时候(而诸如战争、叛乱或自然灾害这样一些特殊且即时性的情势则不在此列),
正当行为规则才能够成为对所有的人都普遍适用的规则。 ①这是Carl Schmitt在Der
Begriff des Politischen(Berlin, 1932)一书中的主要论题。参见J. Huizinga对这个问题所做的评论;我在本书第一卷第
71页曾征引过他的评论。 中华励志网|zhlz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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