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图“纠正”市场秩序的努力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毁灭 当下普遍盛行的一个观点认为, 我们应当利用市场所具有的大多数有序化力量,
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讲, 我们也确实必须这样做才行, 但是我们却应当同时对市场所造成的极不正义的结果做出“纠正”。然而,
只要特定个人或特定群体的收入并不是由某个机构的决策所决定的, 那么, 把任何一种特定的收入分配方式视作是比另外一种收入分配方式更正义,
便是不可能有任何意义的。如果我们想使收入的分配达到实质正义的程度, 那么我们就只有一种办法可以达到这个目的, 那就是用组织来替代整个自生自发秩序,
因为在这种组织当中, 每个人的份额都是由某个中央机构确定的。换言之, 那种通过采取特定的干预措施来“纠正”自生自发过程中所形成的收入分配的做法,
决不可能是正义的, 因为它根本就不可能与一项可以平等适用于人人的规则相符合。值得注意的是, 每一项这种干预行为,
都一定会致使其他人也要求依照相同的原则获得类似的待遇;而且也只有当所有的收入都依凭这种方式进行分配的时候, 上述那些要求才有可能得到彻底的满足。 人们于当下所采取的那种竭力按照各种正义原则对自生自发秩序进行纠正的做法,
无异于一种企图兼获鱼和熊掌的努力。只有当某个专制统治者完全不受公众意见影响的时候, 他才有可能把干预行为只用于减缓较不幸者的悲惨处境,
而同时任由自生自发秩序去决定其他人的生活状况。当然, 把那些在市场中无力切实维持生计的人完全置于市场过程以外并用专门划拨出来的资产对他们施以救济,
也是完全可能的。再者, 对于每一个处于前程未卜的职业生涯之起点的人来说——当然也是从他的子女的角度来说,
同意所有的人在这种变幻莫测的职业生涯中都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的做法, 亦不失为一种极为合理的选择。但是, 一个受公众意见支配的政府,
尤其是一个民主的政府, 却根本没有办法把自己对市场所采取的那些补充措施完全用来减缓最贫困者的悲惨处境。不论这种政府是否想受原则的指导, 事实上,
只要它有权采取这类措施, 那么它就肯定会在它自己确立的先例中所隐含的那些原则的驱使下不断扩大这类措施的适用范围。毋庸置疑, 通过它自己所采取的那些措施,
这类政府肯定会在大众中形成一些意见和确立一些标准, 而这些意见和标准则会迫使它继续沿着它业已启始的路径走下去。 实际上,
“纠正”市场秩序之惟一可能的方法就是确使该秩序所依凭的那些原则得到一以贯之的适用,
而决不是把那些并不适用于其他人的原则适用于某些人。由于正义的精义乃在于相同的原则必须得到普遍适用,
所以正义也就要求政府惟有在它准备在所有类似的场合中都根据同一原则行事的条件下才能给予特定的群体以帮助。 中华励志网|zhlz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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