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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著专著】

[英]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第十一章 抽象规则的规训与部落社会的情绪

开放社会的道德与封闭社会的道德

在一种扩展的市场秩序中, 生产者在不知道其他人需求的情况下仍会受到引导去为他们提供服务;而本书所描述的那个过程实与上述情势紧密相关, 而且也确实是上述情势所产生的一个必然后果。这种不断扩展的市场秩序所依凭的乃是这样一个事实, 即人们的努力具有满足他们并不认识的其他人的需求的功效;因此, 这种市场秩序所预设的和所要求的道德观念乃是与那种要求人们服务于可见之需求的道德观念颇为不同的。对资金回报的预期所产生的间接指导作用, 乃在于它是一种显示其他人需求的信号;而要使人们的行动受这种预期的间接指导, 就需要有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做支撑——这些道德观念所规定的并不是特定的目的, 而毋宁是那些对所许可的行动之范围进行限定的一般性规则。

  在开放社会中, 人们认为更可取的做法乃是把自己的资产投入到能够以较低成本生产出更多物品的手段上, 而不是把这些资产分配给贫困者;或者说, 更可取的做法乃是用自己的资产去满足成千上万不确定的任何人的需求, 而不是为少数几个熟识的邻人提供服务。毋庸置疑, 上述观点确实构成了开放社会之“意索”(ethos)的一部分。当然, 这种观点之所以能够得到发展和传播, 并不是因为那些最早按照这些观点行事的人知道他们以此方式行事能够给他们的同胞带去更多的利益, 而是因为那些依此观点行事的群体和社会比其他群体和社会更趋繁荣;因此, 如此行事也就渐渐变成了一种为人们所公认的践履“天职”(calling)的道德义务。就其最为纯粹的形式言, 这种意索把尽可能有效地追求自我选择的目的视作是一项基本的义务, 而不关注这种追求在人类活动这个复杂的网络中究竟具有什么作用。今天, 人们一般都把这种观点说成是一种加尔文教的伦理观, 然而, 这种描述却多少有些误导。这种描述之所以是误导的, 实乃是因为早在加尔文之前, 这种观点便已经在中世纪意大利的商业城镇中广为盛行了, 而且也已得到了西班牙耶稣会会士的传播。

  ①参见本书第9章注释[15]。(信奉酬报正义的所谓必然性 小节第一段注释②-ctj121)

今天, 我们仍旧会对人们在熟人有具体且明确需求的情况下给予帮助这种行善之举表示敬意, 而且我们也会认为帮助一个挨饿的熟人真的要比减缓一百个陌生人的急切需求更重要些;但是事实上, 追求个人的利益从一般意义上讲乃是我们行善的最好方式。如果说亚当·斯密给人们留下了这样一种印象, 即从利己出发追求个人利益与从利他出发竭力满足他人的明确需求之间仿佛存在着重大差异, 那么他有关这个问题的观点就确实存在着某些误导性, 而且也给他的学术事业造成了侵损。的确, 一个成功的企业家想用他的利润去达到的那个目的, 很可能是为他的家乡修建一家医院或建造一座艺术馆;然而, 撇开这个问题(亦即他在挣得利润以后想用这些利润去做什么事情的问题)不论, 他实是通过实现赚得最大收益的目的而在市场的引导下给更多的人带去益处的, 而如果他只致力于满足一些熟人的需求, 那么他就不可能给这么多的人带去益处了。一言以蔽之, 一个成功的企业家乃是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the invisible hand of the market)的引导下而为他根本就不认识的最贫困的家庭提供现代生活救济用品的。

  ①个人在不受指导的情况下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 会产生一种有助益的秩序;但是, 建构论的偏见却仍然致使许多唯社会论者对这种“奇迹”大加嘲笑。当然, 这种建构论偏见只不过是那种教条主义的另一面, 因为那种教条主义反对达尔文的理由是, 有机性质之秩序的存在乃是智识设计的明证。

的确, 构成开放社会之基础的那些道德观念,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中只是在少数城镇地区的小群体中盛行, 而且它们也只是在相对晚近的时候才渐渐普遍地支配了西方人的法律和意见的;也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 人们才常常认为这些道德观念是人为的且非自然的, 而且还与人们从旧有的部落社会中继受而来的那些直觉的(而且一部分甚至还是本能的)情感完全不同。毋庸置疑, 那些使开放社会成为可能的道德情感乃是在城镇亦即商业贸易中心生成扩展起来的, 不过在当时, 大多数人的情感依旧为狭隘的地方观念和支撑部落群体的仇外黩武态度所支配。①由于大社会的兴起只是一个太过晚近的事件, 所以未能给人们提供足够多的时间去摆脱种种经由千百年的发展而养成的积习, 也没有给人们提供足够多的时间使他们不再把抽象的行为规则视作是人为的且非自然的东西——这些抽象的行为规则还常常会与人们所具有的那些使自己完全受可见且即时性需求支配的根深蒂固的本能相冲突。

  ①参见H. B. Acton, The Morals of Markets(London, 1971)。

人们真切地认识到, 开放社会的新道德规范不仅无限扩大了每个人与其他人的交往范围——而他在与其他人交往的时候必须遵循道德规则, 而且还因它们适用范围的扩大而必定减少了它们自身具有的内容。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 这种认识也同样强化了人们对开放社会新道德规范的抵制。如果要使所有的人的义务完全一致的话, 那么向任何人施加的义务就不能多于向所有的人施加的义务——除非存在着特殊的自然关系或特殊的契约关系。当然, 也可能存在这样一项一般性的义务, 即在必要的情况下向明确规定的一些人而不是向不确定的任何人提供援助。因此, 按照一视同仁的方式把义务扩大适用于所有的人, 亦就是把义务不仅适用于我们部落的成员, 而且也扩大适用于越来越多的其他人直至最终适用于所有的人, 实乃是人们在道德方面所取得的一项进步, 而我们也正是依凭着这项道德进步才日益趋近开放社会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 人们在获得这项道德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这样一项代价, 即必须减轻每个人都必须承担的那项刻意为本群体中的其他成员谋福利的强制性义务。当我们不再可能了解和认识其他人或不再可能知道其他人的生活环境的时候, 上述那种强制性义务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在智识上也就成了一种不可能做到的事情。然而, 这些具体义务的消亡, 虽说解除了人们原本需要承担的满足自己同胞需求的责任, 却也同时使人们丧失了在必要时得到相应支持的保障;而这种情形便使人们产生了一种感情上的真空。

  ①参见Bertrand de Jouvenel, Sovereignty(London and Chicago, 1957), p. 136:“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三个结论。第一个结论是, 作为人最早生活于其间的那种社会环境, 小社会对人有着无限的吸引力;第二个结论是, 他无疑会想到小社会那里去寻求力量;但是第三个结论是, 任何试图把小社会的特征嫁接到一个大社会上去的努力, 都是乌托邦式的, 而且还会导向专制。”对此, Jouvenel还做了一个注释, 他在这个注释中指出:“在这个方面, 卢梭(Rousseau Juge de Jean - Jaques, Third Dialogue)表现出了他的信徒们所不具有的一种智慧:他的目的不可能是召唤幅员广大的国家返回到原始的简朴状态中去, 而只是为了制约(如果可能的话)这样一些国家的进展——这些国家因幅员甚小而没有以同样的方式莽撞地去追求完美的社会、但却使人陷于堕落之中。”

因此, 即使人们从部落社会发展到开放社会的最初尝试因他们尚未准备好摆脱那些作为部落社会之基础的道德观念而蒙遭失败的话, 也不会真的令人感到惊讶的;或者, 正如我们在本章开篇所征引的何塞·奥尔特加·加塞(Ortega y. Gasset)在论及古典自由主义时所说的那样, 我们无须为人类做出如下选择而感到惊讶:即“人类竟达致了如此之高尚的境界, 然而这一境界却是如此之矛盾、如此之精致、如此有悖自然。……自由主义这一规训难度太大而且繁复性也太高, 因此难以在尘世上生根发芽”。因此, 当绝大多数人都受雇于组织而且也无甚机会习得市场道德规范的时候, 他们在直觉上对那些与他们继受而得的本能相应合的更具人情味和更具人格化的伦理道德的那种渴求, 便颇有可能把开放社会摧毁掉。

  然而, 我们应当认识到, 在这种状况中被证明为具有极大吸引力的唯社会论理想(或“社会正义”理想), 并没有真正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道德, 而只是对人们从早期社会中继受而来的本能的一种诉求。因此, 社会正义这种理想实是一种返祖现象, 亦即试图把部落社会的道德规范强加给开放社会的那种努力——当然, 这种努力是徒劳的, 但是, 如果这种道德规范得势, 那么它就不仅会把大社会摧毁掉, 而且还将严重地威胁到约三百年以来人类经由市场秩序而繁衍出来的众多人口的生存问题。

  与此同理, 那些被认为疏远于市场社会的人, 实际上并不是新道德的担当者, 而只是一些未受到教化的人或未开化的人:他们根本就不知道开放社会赖以为基础的行为规则为何物, 只是想把他们从部落社会习得的那些本能的“自然”观念强加给开放社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大多数新左派(the New left)论者似乎也没有认识到, 平等对待所有人的做法——其实新左派论者本身也要求实施这种做法——惟有在这样一种制度中才是可能的, 其间, 个人的行动只受形式规则的约束, 而不受这些行动已知结果的指导。

  这种卢梭式的怀旧情调所指向的乃是这样一种社会, 它不受人们所习得的道德规则的指导, 而受未经反思的“自然”情感的支配:习得的道德规则惟有通过对构成这种社会秩序之基础的诸原则所做的理性审视才能够得到正当性的证明;而“自然的”情感则深深地植根于千百年小部落的生活之中。因此, 这种卢梭式的怀旧取向会直接促使人们去追求这样一种社会, 其间, 权力机构会确使显见的“社会正义”以一种满足自然情感的方式得到实现。在这个意义上讲, 所有的文化当然都是非自然的, 而且还是人为的(尽管是非设计的), 这是因为这些文化所依凭的乃是人们习得的规则而不是人们的自然本能。一如我们所知, 人们依旧保有着一些自然情感, 而这种自然情感却与维续开放社会所必需的规则之规训之间存在着冲突;这种冲突的确构成了所谓“自由脆弱性”(fragility of liberty)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那种熟人群体的图像来塑造大社会的努力, 或者把开放社会转变成一个要求个人追求可见且共同的目的的社会的努力, 必定会形成一个全权性社会。 中网|zhlz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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