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命令对偶合秩序的“干预”造成了失序而且绝对不可能是正义的 一项正当行为规则的作用, 乃在于对众多个人所具有的不尽相同的目的进行协调,
而一项命令的作用则在于实现特定的结果。与一项正当行为规则不同, 一项命令不仅会限制个人的选择范围 (或者说不仅会要求他们去实现它们刻意创生的预期),
而且还会要求他们按照一种并没有要求其他人的特定方式行事。 严格说来, “干预”(或“干涉”)(interference or
intervention)这个术语只能被确当地用来指称这些具体命令的作用, 因为与正当行为规则不同, 这些命令并不有助益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型构,
而只是旨在实现特定的结果。当然, 古典经济学家也只是在这个意义上才使用“干预”这个术语的。在制定或改进那些一般性规则的方面,
古典经济学家肯定不会使用这个术语, 因为那些一般性规则一方面是市场秩序的运行所必不可少的, 另一方面也是他们在分析中所明确预设的前提。 即使在日常语言中,
“干预”也意指对一种依循某些原则而自动展开的过程进行操作或施以影响;而人们之所以把这个过程视作是自动展开的,
实是因为这个过程的各个部分都遵循着某些规则。如果我们为一种类似钟表机构的装置上油, 或者用任何一种其他的方式来保障一种机械装置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各种条件,
那么我们便不会把这种做法称之为“干预”。只有当人们以一种与这种装置的运转所依凭的一般原则不相一致的方式来改变它的任何一个特定部分的位置(比如移动一座钟表的指针)的时候,
我们才能够确当地把这种做法称之为干预。因此, 干预的目的始终是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的结果,
而这种结果却是与我们允许某种机构装置按照它的内在机理且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进行运转所产生的那种结果极其不同的。①只要这样一种过程的展开所遵循的规则是前定的,
那么它在任何时候产生的特定结果就都是独立于人的即时性意愿的。 ①Wilhelm Ropke在其所著的Die
Gesellschaftskrise der Gegenwart(fifth ed., Erlenbach-Zürich, 1948, p.
259)一书中对“符合”市场秩序的干预行为与那些不“符合”市场秩序的干预行为之间所做的区分(或者, 一如某些其他的德国论者所表述的那样, 是或不是systemgerecht),
目的就在于此。但是, 我却宁肯不把那些“符合”市场秩序的措施称之为“干预”。 通过更改某系统中的一种特定行动而产生的那些特定结果,
不可能与这个系统的整体秩序相一致;如果我们想使这样的特定结果不与该系统的整体秩序发生冲突,
那么我们就惟有通过改变该系统在自此以后的运行过程中所依凭的规则才有可能达到这个目的。因此, 如果我们严格使用干预这个术语, 那么从定义上讲,
干预本身就是一种独立的强制行为,
①而采取这种强制行为的目的则是为了实现某个特定结果,
而且采取这种强制行为的人也不会承诺在由一项规则所界定的某些情势完全相同的场合中采取一视同仁的做法。据此我们还可以说, 干预始终是一种不正义的行为,
因为在实施这种行为的过程中, 某个人在另一个人不会受到强制的情形中却会受到强制(通常还是为了满足某个第三者的利益),
而且实施这种强制行为所试图达到的目的也不是被强制者的个人目的之所在。 ①参见L. von Mises,
Kritk des Interventionismus(Jena, 1929), pp. 5以次:“Nicht unter den
Becgriff des Eingfiffes fallen Handlungen der Obrigkeit, die mit den Mitteln
des Marktes arbeiten, d. h. solche, die Nachfrage oder Angebot durch.
Veranderungen der Marktfaktoren zu beeinflussen suchen...Der Eingfiff ist
ein von einer gesellschaftlichen Gewalt ausgehender isolierter Befehl, der
die Eigentumer der Produktionsmittel und die Unternehmer zwingt, die
Produktionsmittel anders zu verwenden als sie es sonst tun wurden.” 再者,
干预还是一种始终会干扰整体秩序并阻止整体秩序之各个部分进行相互调适的行为;然而一如我们所知,
自生自发秩序正是以各个部分的相互调适为基础的。干预之所以会造成这种恶果, 实是因为:第一,
它使那些受到具体命令支配的人无法根据他们所知道的各种情势去调整自己的行动;第二,
它要求那些受具体命令支配的人去实现其他人没有被要求为之努力的某些特定目的——而这些特定目的的实现,
却必定是以忽视某些其他不可预见的结果为代价的。据此我们可以说, 每项干预行为都会创生一项特权,
因为这种干预行为乃是以牺牲其他人的利益的方式而确使某些人获得利益的——这即是说,
干预行为所采取的乃是一种不可能从那些普遍适用的原则那里得到正当性支撑的方式。就此而言, 自生自发秩序之型构所要求的东西,
恰恰也就是那种把所有强制都限于实施正当行为规则的安排所要求的东西:只有在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统一规则所要求的那些场合, 才能够运用强制。 中华励志网|zhlz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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