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励志网 - 美丽梦想·美丽人生·美丽中国
 | 首页 | 励志 | 学习 | 书籍 | 心态 | 创业 | 格言 | 处世 | 文艺 | 作文 | 
【名著专著】

[英]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第十章 市场秩序或偶合秩序

法律的目的应当是平等地改进所有人的机遇

由于正当行为规则所能够影响的只是人们努力获得成功的机遇, 所以修正或改进这些规则的目的也就应当是尽可能地增进或改进不确定的任何人所具有的这种机遇。从长远来看, 由于人们根本就无力对任何规则所指涉的某些情势之特定组合会在何时何地发生的问题作出预测, 所以人们也就肯定无力知道谁会从这样一种抽象规则中受益以及不同的个人会从中获得多少益处。据此, 这种旨在无限期适用的普遍规则的目的就只能是增进不确定的任何人的机遇。

  在这种情形中, 我们之所以倾向于说机遇, 而不说或然性(probabilities), 实是因为“或然性”这个术语所意指的乃是那些并不为人所知的数量值。法律所能做的, 只是增加那些有可能被一些不确定的人获得的有利的可能性(possibilities)的数量, 并由此而增进所有人获得有利机会的可能性。需要指出的是, 尽管法律的目的应当是扩展每个人的前景, 然而究竟谁的前景会因一项特定的立法措施而得到扩展和扩展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却常常是人们所不知道的。

  应当指出的是, 机遇这个概念乃是从两个途径进入我们题域之中的。首先, 任何特定人的相对地位只能被描述成一系列机会(opportunities);如果这个机会系列为人们精确知道的话, 那么它就可以被视作是一种或然性分布或概率分布(a probability distribution)。其次, 这里还存在着这样一个或然性的问题, 即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会在依此描述的一系列位置(positions)中占据任何一种位置。因此, 由此产生的机遇概念(亦即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可能获得某一特定机会系列的机遇)乃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对于这样一个概念, 我们很难给出像数学那样精准的定义。然而, 只有当那些数量值为人们所知的时候(当然, 人们实际上并不知道它们), 像数学那般精准的定义才是有助益的。

  ①这样, 不确定的任何人所具有的挣得某种特定收入的机会, 可以用高斯势场(a Gaussian hill)亦即一个三维面来表示, 其中的一个坐标所表示的是这个人属于这样一个阶级的概率——这个阶级可望得到一定水平的收入(依照中线的值来确定)的特定概率分布, 而第二个坐标则表示该阶级所享有的特定收入的概率分布。这个三维面将表明, 虽说一个人所处的地位使他比另一个特定的人享有着更好的挣得某种特定水平收人的机会, 但是前者挣得的收入却在事实上有可能比后者挣得的收入少得多。

显见不争的是, 以一视同仁的方式去努力增进每个人的机遇, 并不会致使每个人的机遇变得完全相同。这是因为人们所拥有的机遇不仅会始终取决于法律并不控制的未来事件, 而且还要取决于有关规则被采纳的那个时刻这些个人所处的初始地位。在一个不断持续的过程中, 任何人所具有的这种初始地位都始终是此前各个阶段所造成的结果, 并因此是一种非设计的和取决于机遇的事实, 一如未来发展的前景一般。此外, 由于绝大多数人都会把他们的一部分努力用来改进他们的未来机遇, 而不会把他们的努力全都用于满足他们的即时性需求(当他们在满足即时性需求方面业已取得成功的时候, 他们就更会把他们的努力用于改进他们的未来机遇了), 所以任何人的初始地位都始终是一系列以往的偶然因素所造成的结果, 也是他的努力和远见所产生的结果。据此, 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认为, 正是由于个人可以自由地决定把他眼下获得的成果用于当下的消费还是用于增进未来的机会, 所以他业已获得的地位才能够有助于他增进他达致更佳地位的机遇, 或者说, 才能够“使富有者更富有”。因此, 如果人们可以从长远角度出发对他们所拥有的资源的用途进行配置, 那么这还会始终趋于扩大他们当下努力的价值与他们当下得到的收益之间的差距。

  由于我们特别依赖家庭制度(因为我们的个人生活都始于家庭制度), 所以影响任何人生活前景的事件之链都必定会扩及到或延续至每个人的身后。据此我们可以说, 在偶合秩序这个不断扩展的过程中, 不同个人的各自起点——因而也是不同个人的各自前景——肯定是不尽相同的。

  当然, 这并不是说,人们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对那些由早先的不正义的行为或不正义的制度所决定的地位进行纠正。但是需要强调的是,除非这种不正义是显见的且刚刚造成的, 否则,对其进行纠正就往往是行不通的。从整体上来说, 更为可取的做法似乎是,把既定的地位当做偶然因素造成的结果接受下来,并且从现在开始否弃任何旨在为特定的个人或群体谋取利益的措施。试图通过制定法律这一更强有力的手段来增进那些只有相对较少机遇的人的机会的做法似乎是合理的,但是不容否认的是,这种做法却鲜有可能经由一般性规则而得到实现。毋庸置疑,现实生活中也的确存在着这样一些事例,比如说法律在以往的发展过程中采取了一种偏袒抑或有损于某些群体的做法;因此显见不争的是,这类法律规定应当得到纠正。但是, 从总体上来讲,事实情形却与人们广泛持有的观点相反,因为法律在过去的二百年中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它不仅提高了那些位居最低收入群体中的人的绝对地位,而且也提高了他们的相对地位;而这个事实情形就是财富的普遍增长。据此我们可以说,财富的普遍增长更趋于增加地位最低群体的收入,而不是地位较高群体的收入。当然, 这实是这样一种情势所成就的结果,即一旦马尔萨斯之妖(the Malthusian devil)被驱除,财富总量的增长便会使劳动力比资本更趋稀缺。但是,除非我们对所有人的收入作绝对平等的分配, 否则,无论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我们都无法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在总人口中必定会有一定百分比的人发现自己处于社会等级序列中的底层;而且从逻辑的角度来看,我们从人口当中随机挑选出来的任何人都有可能是地位最低阶层中的一员,但是如果该阶层只占社会总人口的百分之十,那么被挑选出来的任何人也就必定只有十分之一的机遇是地位最低阶层的成员!

  ①如果我们奉行那些会提高普遍收入水平的原则, 而不考虑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群体在收入表中从一个位置向另一个位置的不断转换, 那么所有人的机会就会得到最大程度的增加(在这个过程中, 位置的转换是一定会发生的, 而且为了使平均收入水平得以提高, 也必须进行这样的位置转换)。一如我们所知, 在经济迅速增长期间, 收入分布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因此, 想根据有关这些变化的可资利用的统计资料来说明这个问题, 绝非易事。但是, 有一个国家则在这个方面有着相当充分的可资利用的信息, 而这个国家就是美国;我们可以看到, 如果一个人在1940年属于这样一个群体, 而该群体中的个人收入多于全部人口中50 中网|zhlzw.com|

浙ICP备12031268号·中国·浙江·嘉兴·Email:123@zhlzw.com
  ※ 本网转载其他网络媒体之文章,目的在于传递和丰富心灵励志文化,积极和谐思想等相关更多信息,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文章版权单位或个人无意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