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命令对偶合秩序的“干预”造成了失序而且绝对不可能是正义的 一项正当行为规则的作用, 乃在于对众多个人所具有的不尽相同的目的进行协调,
而一项命令的作用则在于实现特定的结果。与一项正当行为规则不同, 一项命令不仅会限制个人的选择范围 (或者说不仅会要求他们去实现它们刻意创生的预期),
而测的结果而忽视那些不可见且长期的影响;然而, 那些旨在以平等方式造福每个人的规则,
却决不会允许法官因偶然事件而知道的那些结果在重要性上超过他不可能知道的那些结果。 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 不应当落空的预期会落空的事实,
实是无法避免的。预期的落空注定会引起怨愤, 而且还会使人们产生一种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感觉,
尽管在这种情形中并没有人做不公正的事情。那些受到影响的人通常都会真诚地要求采取救济措施, 并会认为这是一个正义的问题。但是,
如果强制应当被严格地限定在实施统一的正当行为规则的方面, 那么至关紧要的问题便是政府不应当拥有赞同上述要求的权力。某些人为之抱怨的相对地位的降低,
实是他们所拥有的某些机会造成的结果,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 同样是依凭着这些机会, 其他一些人现在却提高了他们的地位;此外,
即使是那些抱怨者本人也是凭靠这样的机会而赢得他们在过去享有的那种地位的。正是由于无数其他人的合理预期会不断地落空,
每个人才得到了他现在所得到的高收入;因此, 每个人在轮到自己倒霉的时候接受这种霉运, 也就没有什么不公平可言了。当然,
以上所论对下述两种情形也同样适用:第一, 一个大群体的成员(而不是单一的个人)都产生了——而且还相互支持——这种怨愤情绪的情形;第二,
结果的变化渐渐被视作是一个“社会问题” 的情形。 中华励志网|zhlz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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