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最低工资”未达国家标准

作者:佚名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2010-03-17

“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4月22日,在北京大学举行的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

4月24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向记者证实了这一说法,他表示,假如是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方法———“社会平均工资法”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的话,目前没有任何一个省份达到了这个要求。

最低工资有多低?

张龙干保洁工作已有3年了,每天负责两栋9层楼的保洁工作,平均每天下来工作8小时,每月都没有休息日。

“我们的工资最低的时候拿过500元,干完活,领导检查完,觉得可以通过就加100元奖金,所以每月一般可以拿到600元,如果干得特别好,奖金可以再高点,达到700元。”

当记者告诉张龙北京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是580元时,张龙一脸诧异地说,“以后还真得注意一下这方面。”

而据北京统计局公布的公开数据显示北京月平均工资是2734元,北京的月最低工资仅达到了月平均工资的24%。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法”,40%-60%的要求,仅达到了一半左右。

三种确定方法混着用

“事实上,全国都比较普遍采用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4月26日,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司法局干部张锡武分析说,“很少有省份按照《规定》中的第三种方法———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张锡武认为,我国贫困家庭和恩格尔系数的产生有人为的不公平因素,不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所产生的必然结果,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缺乏相关性。因此,现有的贫困家庭和恩格尔系数的底数是不合理的。用不合理的底数做基础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得出的结果是不科学的。

而记者在采访中各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均表示不是单一的采用三种方法中的一种。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处李处长告诉记者:“各地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相当于当地平均工资的40%-60%”这只是一个经验指标,是当作一种结果来比较的,并未要求必须达到40%-60%,不是硬性要求,有时国外也达不到社平工资的40%,最终看的还是实发工资。

为何“平均法”行不通?

“假如要单纯从平均工资去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不符合目前现实的。”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张国玖副处长分析说,“当前大家认为的平均工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平均工资,而是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它在统计抽查的样本上是有不科学的地方。”

这一点得到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陈秀庆处长的认同。他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样本主要向国有企业采集,而在浙江是以民营企业居多,所以说,把平均工资完全认同成社会平均工资在目前来看是不合适的。

4月2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鸣教授分析说,“在《规定》中没有统一要求要执行‘社会平均工资法’,因此不能说地方不执行中央的政策,但我们可以用‘社会平均工资法’来衡量当前最低工资状况是不容乐观的,最低工资调整是势在必行。”

事实上,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中央已经在行动。此前,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6年会”上表示,“将着力改变目前存在的职工、特别是工人最低工资制度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最低工资水平过低、几年不提高等情况都要逐步改变,收入提高是增加消费的一个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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