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

作者:许祖华来源:新华网 2010-03-17

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3日通过的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享有与同岗位男职工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组织科研项目、评定职称、派出留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得对妇女有歧视性限制。在执行国家退休、退养有关规定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或者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者人事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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