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论世袭的权力

作者:韦伯来源:中华励志网 2011-07-23

世袭的仆从可以由下列方式维持其生活:

a)由统治者家里直接供应衣食;

b)由统治者的货物和货币储蓄中得到(主要是实物的)津贴;

c)由勤役封地;

d)由被占有的息金、管理费或捐税收入的机会

e)由采邑。

从b)到d)的维持生活的方式,如果它们以一种按照规模( b)和c))或者按教区

(d)),总是重新以传统的数量大小发给个人,但不能继承,就应该叫做“俸禄”;如果行政管

理班子生存的维持,原则上也采取这种方式,就应该叫做“俸禄制”。同时,晋升可能按年龄或

者一定的客观上可以衡量的贡献,也可能要求要有等级的资格,即等级的荣誉(关于等级的概

念,请见第4章)。

采邑应该叫做被占有的统治权力,如果它们首先是依据契约而分给有资格的个人,并且相互

的权利和义务首先是以惯例的、等级的即尚武的荣誉概念为取向的话。首先以采邑来供养行政管

理班子的存在,应该叫做采邑封建制。

采邑和军人的俸禄往往到达相互之间无法区分的地步。(关于这一点,将在第4章)里讨论

“等级”时论述。)

在情况d)和e)中,有时也在情况c)中,统治权力的占有者承担行政管理的费用,可能采用

已经提到过的方式,从薪俸和采邑的物资中提供装备。这时,他自己同臣仆的统治关系可能具有

世袭的性质(即:可以继承的,可以转让的,可能作为遗产瓜分的)。

1.在统治者家里食宿或者由他的库存自由酌情提供给养,在王公的臣仆也好,家臣、牧师和

形形色色世袭的(例如地主的)仆从也好,都是原始的。“男人之家”这种职业军事组织的最古

老形式(关于这个问题,以后专门论述),往往具有统治阶层的消费预算共产制度的性质。放弃

在统治者家里(或者在寺庙和教堂)食宿的形式,并且由津贴或者勤役封地取代这种直接的供

应,绝不总是被视为值得追求的,但是在臣仆建立自己的家庭时,这样做却是一条规律。给分离

出来的寺庙牧师和官员的实物津贴,在整个中近东地区都是提供给官员的原始的形式,同样,也

存在于中国、印度和西方的很多地方。自从上古时代以来,用勤役封地报偿军务,在整个东方地

区都存在,还存在于德国的中世纪,也作为供养贵族的家士和领主的家臣和其他官员的形式。土

耳其的非正规骑兵的收入、日本武士的收入、以及无数类似的东方地区的武士和骑士的收入,在

我们的术语里,是“俸禄”,不是采邑,这将在以后讨论。它们既可以依赖特定的地租,也可以

依赖这些地区内的捐税收入。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这种收入一般都倾向于(并非必然)与占

有这些地区的统治权力结合在一起,或者往往会带来统治权力。“采邑”的概念只能与“国家”

的概念一起,才能更详尽地讨论。采邑的对象既可能是地主支配土地(即世袭的统治),也可能

是形形色色的息金和收取管理费的机会。

2.被占有的息金、管理费和捐税收入的机会,作为各种各样俸禄和采邑,传播很广,作为独

立的形式和高度发展的方式,尤其存在于印度:给予这种收入,以换取建立军队和支付行政管理

费用。

(9)

世袭的统治,尤其是等级世袭的统治,在纯粹类型的情况下,按照私人的、被占有的经济机

会的方式,来对待一切统治权力和经济的统治权利。这并不排除它在质上区分这种权力和权利。

特别是它以单独调节的形式,占有它们当中的重要的一些部分。尤其是把对法律和军事统治的占

有,看作是占有者对待占有纯粹经济的(领地的或者捐税的或者收取手续费的)机会的等级特权

地位的法律基础,并且在经济机会当中,又在占有的方式上区分首先是世袭的占有和首先是非世

袭的(财政目的的)占有。对于我们的术语来说,原则上按照私人机会的方式来对待统治权利和

与之相联系的任何内容的机会这一事实,是至关重要的。

例如,盖奥尔格·冯·贝洛夫(1858-1927年,德国宪法史学家和经济史学家)(《中世纪的

德意志国家》)十分正确地严加强调,尤其是对司法权的占有作了专门的研究,认为它是等级特

殊地位的源泉,认为中世纪的政治团体根本无法确定是纯粹世袭的或者纯粹封建的性质。因此,

只要司法权和其他纯粹政治渊源的权利按照私人权利的方式对待,对于我们的目的来说,从术语

上讲,说它是“世袭的”统治是正确的。显然,这个概念本身(从最后的措词上)是出自卡尔·

路德维希·冯·哈勒尔(1768-1854年,瑞士政治学家)的《政治学的复活》一书中。绝对理想的

纯粹的“世袭”国家,在历史上是不存在的。

4.等级的权力分立应该是享有被占有的统治权力等级的特权者的团体,通过与统治者就具体

问题达成妥协,制订政治的或者行政管理的章程(或者二者兼而有之),或者制订具体的行政法

令或者行政管理的监督措施,并且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依仗具体的行政法令或者行政管理的监督

措施,并且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依仗自己发号施令的权力,自己加以实施,有时则通过自己的行

政管理班子来加以实施。

1.在有些情况下,也让非享受等级特权的阶层(农民)参与,这丝毫不应该使概念有所改

变。因为在类型中,特权享有者的固有权利是决定性的。倘若减少一切享受特权的阶层,显然也

会立即产生另一种类型。

2.这个类型只有在西方得到充分发展。关于它的更详细的特性以及在西方产生的原因,以后

将作专门的论述。

3.有自己等级的行政管理班子并非普遍的规律,有自己发号施令的权力更是罕见的例外。

(9a)

传统型的统治者首先由于普遍具有某种传统思想意识的力量,一般对经济行为的方式都有影

响,老年人政治和纯粹的家长制统治影响最大,它们根本不能依仗与团体成员对立的统治者的特

别班子,即在其合法性的适用上,在任何方面都最强烈地依赖保持传统。

此外,对经济还有影响:

1.按照统治团体的财政筹措的典型方式(第2章第(38)节)。

世袭制在这方面可能有极为不同的含义。然而从类型上看,主要有:

a)统治者完全或者主要依靠实物的社区捐赋来满足需求(实物捐赋和徭役)的家族。在这种

情况下,经济关系严格地受传统约束,市场的发展受到阻碍,货币的使用基本上是一种实物的和

以消费为取向的,资本主义的产生是不可能的。在这些影响方面,与这种情况相接近的还有与它

类似的情况:

b)以等级上的特权来满足需求。在这里,由于货物占有的实物要求和各种经济要为统治团体

的目的作奉献,“购买力”受到影响,市场的发展也受到限制,尽管不是必然在同样的程度上。

或者世袭制可能是:

c)垄断性质的,部分靠赢利经济,部分靠收取管理费,部分靠捐税,来满足需求。在这种情

况下,市场的发展根据垄断方式的强弱不同,受到不合理的影响,大的获利机会掌握在统治者及

其行政管理班子手中,因此,资本主义在其发展中,或者

1)完全在行政机构自己的指挥下,直接受到阻碍,或者

2)在存在着承包捐税、出租或出卖官职以及建立资本主义式的军队和行政管理机构等等,作

为财政措施的情况下,被引导到以政治为取向的资本主义(见第2章第(31)节)的领域上去。

(1)因为下述两种情况并存:

1)在直接的捐税来源要求的规模和方式上,受传统的约束,

2)①收取管理费的考量;②规定捐税负担义务的考量,③垄断的形态等,它们的规模和方

式,完全自由,因此也是随心所欲的。无论如何,这一切的存在完全是根据权利的需要;在历史

上,①的情况(依照统治者及其班子的“请求”的原则)是最为有效的,②的情况,效果就不大

好,③的情况,效果则极为不同。

(2)但是,对于经济的合理化来说,不仅缺乏负担的可靠的可预计性,而且也缺乏私人获利

自由规模的可靠的可预计性。

d)诚然,在具体的情况下,由于有计划的保护能力和合理的垄断生产,世袭的财政制度也可

能起着合理化的作用。然而,这是“偶然”的,它是受到部分在西方存在的历史的特殊条件所制

约的。

在等级的权力分立中,财政政策具有典型的特点:通过妥协,强加确定的、因此也是可预计

的负担,消除或者至少是大大地限制统治者在制订捐税义务时的任意专断,首先是在实行垄断时

的任意专断。同时,这种实质的财政政策在多大程度上促进或者阻碍着合理的经济,取决于在权

力地位中占支配地位的阶层的性质,首先是,它是否是:

a)封建的,或者

b)城市新贵族的。

前者占支配地位时,由于采邑化了的统治权利一般主要是世袭制结构的,往往为获利自由和

市场发展确定了固定的界限,或者完全有意识地从权力政治加以禁止;后者占支配地位时,可能

有完全相反的作用。

1.在这里,上面这些论述就足矣,因为在各种不同的场合下,还要回头作更深入的讨论。

2.例子:

对于情况1,a)(家族)来说:古代埃及和印度。

对于情况b)来说:古希腊帝国的大部分地区、晚期罗马帝国、中国、印度、俄国的一部分和

各伊斯兰国家。

对于情况c)来说:托勒密帝国、拜占庭(部分地),斯图亚特的统治则以别的方式。

对于情况d)来说:“开明的专制主义”(尤其是戈尔贝特主义(让·巴普蒂斯特·戈尔贝特

(1619-1683年,曾任路易十四的财政总监。戈尔贝特主义是16-18世纪欧洲重商主义最重要的代

表之一。))时代的西方世袭国家。

2.一般的世袭制不仅由于它的财政政策,而且首先由于它的行政管理的普遍特性,给合理的

经济千万障碍。即:

a)由于传统主义给制订形式上合理的、持久可靠的、因此也是在经济影响上和可利用上可以

预计的章程造成困难。

b)由于典型地缺乏正式受到专业业务训练的官员班子。

西方世袭制内部产生这样一种官员班子,正如即将表明的那样,是由于只有在这里存在过的

独特条件而形成的,这种官员班子的产生首先出自于完全不同的渊源。

c)由于统治者及其行政管理班子在实质上任意专断和纯粹个人喜好的领域很广--同时,可

能的贪污受贿只不过是收取管理费用权利章法无度的变种而已,相对来说,具有最小的意义,因

为它在实践上是可以预计的,倘若它是一个常量的大小,而不是一种总是随着官员个人的变化而

变化的因素的话。倘若官职出租盛行,那么官员就会完全仗赖通过随心所欲的、哪怕影响十分不

合理的敲榨勒索手段,捞回他的租赁投资本钱。

d)由于整个家长制和世袭制固有的倾向--这种倾向产生于合法性的适用方式和对被统治者

实行绥靖--,即它们倾向于以物质--以功利主义的或社会伦理的或者物质的“文化”理想-

-为取向的经济的调节,即突破经济的形式的、以法学家们的法为取向的合理性。在以僧侣统治

为取向的世袭制中,这种影响具有最高程度的决定意义,而纯粹的苏丹制的影响,勿宁说是由于

它在财政上的随意专断。

基于这一切原因,在一般的世袭制权力的统治下,

a)商人的资本主义;

b)包收捐税的、出租官职的、买官求职的资本主义;

c)国家供应商的和战争财政筹措的资本主义;

d)在有些情况下,种植园的和殖民的资本主义;它们都是土生土长的,而且往往十分繁荣昌

盛,相反,不是那种赢利的企业经营--赢利企业经营与司法、行政和税收和种种不性格格不

入,它们破坏企业经营的可预计性,企业经营是极为敏感的,它以私人消费者的市场行情为取

向,拥有固定的资本,并合理地组织自由的劳动。

原则上,只有在世袭制的统治者为了自己的权力和财政利益,采用专业官员进行合理管理的

地方,情况才会有所不同。为此必须有:1.专业培训的存在;--2.在一般的情况下,要有足够

强烈的动机:在同一个文化圈里,若干世袭制的分权进行尖锐的竞争;--3.必须有一个很独特

的因素:把城市的社区团体作为财政实力的支柱,纳入竞争着的世袭制的各种权力之中。

1.现代的、尤其是西方的资本主义,是在(比较上)合理管理的、尤其是西方城市的团体

(关于它们的特点以后作专门论述)中,孕育起来的;从16-18世纪,它首先在荷兰和英国城市的

政治团体里发展起来,那是以市民的权力和赢利利益占支配地位见称的,而在大陆上的纯粹世袭

制的国家或者受封建等级影响的国家里,受财政政策和功利主义制约的第二手的模仿,如同斯图

加特王朝的垄断工业一样,与后来开始的、自治的资本主义的发展并未保持着现实的持续性,虽

然个别的(农业和手工行业政策的)措施,只要它们是以英国的、荷兰的或者后来法国的楷模为

取向,那末便为资本主义的产生创造了十分重要的发展条件(关于这个问题,也将作专门论

述)。

2.欧洲中世纪世袭制的国家,由于它们的一部分行政管理班子的形式上合理的方式(首先

是:法官、世俗法官和天主教法官),原则上同地球上所有政治团体的一切其他行政管理班子有

所区别。关于这种发展的渊源及其意义,将专门作为更加深入的研究,在这里不得不以正文结尾

所指出的一般看法为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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