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种统治的合法性是建立在遗传下来的(“历来就存在的”)制度和统治权力的神圣的基础
之上,并且也被相信是这样的,那么这种统治就是传统型的。统治者(或者若干统治者)是依照
传统遗传下来的规则确定的,对他们的服从是由于传统赋予他们的因有尊严。在最简单的情况
下,这种统治团体首先是一个由于教育共性所决定的恭顺的团体。统治者不是“上司”,而是个
人的主子,他的行政管理班子首先不是[由]“官员”[组成],而是他个人的“仆从”,被统治者
不[是]团体的“成员”,而是或者1.“传统的同志”(见第(7)节a);或者,2.“臣仆”。决
定行政管理班子同主子的关系,不是事务上的职务职责,而是奴仆的个人忠诚。
不是服从章程,而是由传统或由传统决定的统治者所任命的个人,他的命令在两种性质上是
合法的:
a)部分根据传统,传统明确决定着法令的内容,在传统所信仰的意义和规模上是合法的--
如果超越传统界线,动摇这个规模,就可能对统治者本人的传统地位构成危险;
b)部分依据统治者的任意专断,传统赋予这种任意专断一定的回旋余地。
这种传统的任意专断,主要是由于恭顺义务的服从,原则上讲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因此存在着一个双重王国,即
a)实质上受传统约束的统治者行为的王国;
b)实质上不受传统约束的统治者行为的王国。
在后一个王国的范围内,统治者可以随心所欲地根据个人好恶和纯粹个人的专横,尤其是通
过送礼--“收费”的源泉--换来的随意专断,给予“施惠”。一旦他根据原则行事,那么这
是一些实质的伦理的公正和正义的原则,或者功利主义的适当性原则,而不是--像在合法型统
治的情况下--形式的原则。实施统治的实际方式的依据是:统治者(和他的行政管理班子)面
对臣仆的传统的服从,一般地可以容许做到什么程度,而又不刺激臣仆揭杆而起进行反抗。这种
反抗如果发生,是针对蔑视权力的传统限制的统治者(或仆从)个人,而不是反对这种制度本身
(“传统主义的革命”)。
在传统型统治的纯粹的类型中,不可能有意通过章程,重新“制订”法律和管理原则。因
此,实际上的重新立法只能被视为历来就适用,只能通过对判例(指古日耳曼的判例)确认,取
得合法地位。作为律例发现的遵循手段,只有传统的文件可以考虑:行使和判例。
(7)
统治者的统治,或者1.没有行政管理班子,或者,2.借助行政管理班子。关于第1种情况,请
见第(7a)节第1。
典型的行政管理班子可以这样招募:
a)依照传统,通过恭顺的纽带,招募与统治者有关系的人(“世袭的招募”):
1)氏族成员;
2)奴隶;
3)从属于家族的家臣,尤其是“贵族的武士”;
4)受庇护的隶属民;
5)世袭隶农;
6)获得自由的奴隶;
b)(“非世袭的招募”:)
1)由于个人的信赖关系(形形色色的自由的“宠信者”),或者
2)与统治者的合法人员结成忠诚的同盟(领主封臣),最后
3)自由的、与统治者建立恭顺关系的官员。
关于a)1):让统治者氏族的成员占据最重要的职位,这是传统主义统治的一条十分常见的
行政管理原则。
关于a)2):奴隶和a)6):获得自由的奴隶,在世袭的统治中,往往可以任职直至最高职
位(从前的奴隶担任伊斯兰国家“大相”并非罕见)。
关于a)2):典型的家臣:宫廷执事(大管家)、内廷大臣(御马官)、国库总管、膳务总
管、宫廷大总管(仆役和可能包括随从的头目)等,在欧洲比比皆是。在东方地区特别重要的有
大太监(后宫卫士),在黑人王公那里,往往有刽子手,此外,往往到处都有随身医生,随身星
占士和类似的随从官员。
关于a)4):在中国和埃及,受国王庇护的平民是世袭官员的源泉。
关于a)5):整个东方地区都有隶农军队,不过,罗马贵族统治也有隶农军队。(直到近
代,信奉伊斯兰教的东方地区还有奴隶军队。)
关于b)1):作用“宠信”的任人唯亲是任何世袭制特有的,而且往往是“传统主义统治的
革命”的诱因(概念请见本节末尾)。
关于b)2):关于“领主封臣”将作单独的论述。
关于b)3):“官僚体制”首先是在世袭国家里产生的,[即]作为采用非世袭招募官员的制
度。然而这些官员真实是统治者个人的仆从,这一点很快就要谈到。
在纯粹的类型中,传统型统治的行政管理班子缺乏:
a)按照事务规则确立的、固定的“权限”;
b)固定的、合理的等级制度;
c)通过自由的契约并按规定任命官员和按规定晋升;
d)专业业务培训(作为准则);
e)(经常性的)固定薪金和(更为经常性的)用货币支付的薪金。
关于a):竞争取代固定的、事务的权限,即任务与全权之间的竞争;一方面是起初由统治者
任意专断下达的、尔后变为持久性的、最后往往根据传统确立下来的任务,另一方面是特别由于
竞争在要求为他们的努力而赋予受委托者以及统治者本人的收费机会而建立起来的全权:这种利
益往往首次成为事务的权限,因而就确定了一个“机构”的存在。
所有授予持久性权限的委托者,最初都是统治者的家臣,他们的不受家庭约束的(非世袭
的)权限,是一种由于工作领域往往在表面上、事务上十分相似而依照他们在家族中的服务,或
者起初由统治者随意决定而后来根据传统确立下来而赋予他们权限。除了家臣外,最初只有专项
委托人。
仔细观察一下诸如古代东方地区官员职称的清单,就能轻而易举地发现不存在着“权限”这
个概念。不可能--除了罕见的例外--按照我们的作为持久性的、确定的“权限”的形式,来
确定当时有合理划分界限的事务工作范围。
在中世纪尤其可以观察到这样的事实:通过收取费用利益的竞争和妥协,来划分实际的、持
久的管辖范围。这种情况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在英格兰,强大的王室法院和强大的国家检察官
等级的收费利益,曾部分地挫败了罗马法和教规法的统治,部分地限制了这种统治。各个时代的
无数官职权力的不合理划分,是由于曾经对收费利益范围而确定下来的。
关于b):是否要就某一问题和指责作决定,以及委托给谁作决定,或者由统治者本人作决
定,这样的规定或者
1)根据传统进行安排,有时要注意某些特定的、由外面接受过来的法律准则或先例的来源
(高等法院制度),或者
2)完全由统治者本人随意决定,不管他在哪里出现,所有的受委托者都要为他让路。
除了传统主义的高等法院制度外,还有从统治者权力范围内产生的德意志法律原则:统治者
在场时,一切司法权都暂停生效,[以及]出自同一渊源和统治者的自由恩赐的上级司法机关移管
权及其现代的分支“内阁司法”(即为政府或国家元首干预司法,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尤其是
在中世纪,“高等法院”往往是法律指令机构,地方法就是从它那里引进的。
关于c):家臣和宠信往往是按纯粹的世袭方式招募的:统治者的奴隶或依附农(贵族的武
士)。或者他们是吃俸禄者(见下文),如果是采用非世袭的办法招募的话,统治者在形式上可
以自由酌情决定调遣他们。只有到了根据采邑契约,出现自由领主臣和官职的租赁时,才从原则
上改变这种状况,但是在a)和b)这两种情况中,并没有发生变化,因为采邑在形式和规模方面
绝不是由事务的观点决定的。除了行政管理班子采用俸禄制度(见第(8)节)的情况下,升迁只
能依赖统治者的随意决定和恩惠。
关于d):最初,统治者的一切家臣和宠信都缺乏合理的培训作为基本的任职资格,无论在什
么地方,对(不管什么样性质的)职员培训的开始,都开创行政管理方式的新时代。
对于某些职务来说,很早就曾需要某种程度上的经验方面的培训。因此,首先是能读能写,
这原先确实还是一种价值极高的、稀罕的“艺术”,能读会写往往--最重要的例子是中国--
由于文人的生活方式,对整个文化的发展起过决定性的影响,并且消灭了世袭制度之内招募官员
的办法,这样一来,也就“从等级上”(见第(7a)节的第3)限制了统治者的权力。
关于e):家臣和宠信的吃穿,最初都由统治者本家中供应。吃穿同统治者家庭分开,一般意
味着建立俸禄(起初是实物俸禄),它们的种类和规模容易固定下来。除此而外(或者取而代
之),一般还由统治者本人向由他的家庭事务之外受托的机构“交费”(往往没有任何计价率,
依据情况与争取“恩惠”的人达成一致)。
关于“俸禄”的概念,请见第(8)节。
(7a)
1.传统型统治的原始类型是统治者没有个人的行政管理班子:
a)老年人政治,以及
b)原始有家长制。
只要从根本上在团体里实施统治,最老的人(原来字义上是从年龄上讲年纪最大的人)作为
最了解神圣的传统的行家,来实施统治,这种状况就叫做老年人政治。它往往存在于主要不是经
济的团体或家庭的团体之中。在一个往往主要是经济的和家庭(家族)的团体之内,由一个(一
般)根据继承的规则而确定的个人,实施统治,这种状况就叫做家长制。老年人政治和家长制并
存并非罕见。至关重要的是,老年统治者的权力也好,家长的权力也好,在纯粹的类型中,都以
被统治者(“成员”)的这种观念为取向:这种统治虽然是统治者的传统的固有权利,因而也必
须是为了成员的利益而实施的,因此统治者本人不得自由占有这种统治。在这种类型中,根本不
存在统治者的纯粹个人的(世袭的)行政管理班子,对他们的这种观念来说,这是具有决定性意
义的。因此统治者还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成员们的服从意愿,因为他缺乏一个“班子”。所以
成员还是“同志”,还不是“臣仆”。然而,他们是依据传统而成为“同志”的,而不是建立在
章程之上的“成员”。他们必须服从统治者,而不是服从制订成章程的规则。诚然,仅仅依据服
从统治者。统治者方面也严格地受传统的约束。
关于老年人政治的种类,请见下文。原始的家长制在这一点上与它相似:只有在家族内部的
统治是绝对必要的,然而在其他情况下--例如在阿拉伯的部落酋长中--,则仅仅有些范例,
也就是说,按照魅力型统治的方式,即通过榜样,或者通过建议和影响手段,发挥其作用。
2.随着统治者的纯粹的个人的行政管理(和军事参谋)班子的产生,任何传统型的统治都倾
向于走向世袭制度,并且在统治权力达到最高程度的情况下,走向苏丹制度:
这时,“成员”才变成“臣仆”,迄今为止一直被解释为成员重要权利的统治者的权利,如
今成为他个人的固有权利,他(在原则上)可以像占有任何性质的物品一样,占有这种权利,并
且原则上如同对待经济机会那样,使用这样权利(可出售,可抵押,可继承)。从外部看,世袭
的统治权力是建立在由(往往烙上印记的)奴隶或隶农或者被胁迫的臣仆组成的卫士和军队之上
的,或者为了对付奴隶或隶农或臣仆,使共同利益尽可能变得密不可分,建立在雇佣的贴身卫士
和雇佣军的基础之上(世袭军队)。依据这种权力,统治者扩大他的不受传统约束的任意专断、
施惠加恩的范围,牺牲家长制的和老人统治的传统的义务。
任何首先以传统为取向,然而依据充分的固有权利实施的统治,都应该叫做世袭的统治,而
一种在其行政管理方式上基本游移于自由的、不受传统约束的任意专断范围内的世袭统治,就应
该称之为苏丹制的统治。区别是极为模糊的。两者(包括苏丹制)与原始的家长制区别在于有个
人的行政管理班子的存在。
世袭的苏丹制形式,从外表看--实际上永远不会确实如此--完全不受传统约束。但是,
它在事务方面不是合理化了的,而是在这种形式中,只能把自由的随意专断和恩赐的范围推向极
端。这样一来,它就有别于合理统治的任何形式。
3.等级的统治是世袭的统治的一种形式,其行政管理班子占有一定的统治权力和相应的经济
机会。占有可以--如同一切类似的情况(见第2章第(19)节)中一样--按下列方式实现:
a)由一个团体占有,或者由某一类具有一定特征的人占有,或者
b)由个人占有,即终生占有,或者也可以继承占有,或者作为自由的财产占有。
因此,等级的统治意味着:
a)总是限制着由统治者自由选择他的行政管理班子,因为职位或者统治权力
1)为一个团体所占有,
2)为一个具有等级(见第4章)资格的阶层所占有,--或者
b)往往--而这在这里应该被视为一种“类型”--除此而外,让行政管理班子的各个占
有:
1)职位,因此(可能是)占有由于拥有职位而创造的获得机会,以及
2)实际的行政管理物资
3)命令的权力。
同时,从历史上看,①占有既可能产生于在此之前不是等级的行政管理班子,②在占有之前
不属于行政管理班子所有。
等级的、占有着统治权力的搬起石头砸自己的持有者,从他自己的和由他占有的行政管理物
资中,承担行政管理的费用。军事统治权力的持有者,或者等级的军队成员,依靠本身装备自
己,并可能装备由他们建立的、按世袭办法或者又是按等级制度征募的军队(等级的军队)。或
者,获得行政管理的物资和行政管理班子,恰恰是作为一种赢利经营的对象,从统治者的仓库或
者帐房,换取总数支付而加以占有的,尤其(但不仅仅)是16和17世纪欧洲的雇佣军(资本主义
式的军队)。在完全的等级占有的情况下,在统治者和占有行政管理班子的成员之间,根据他们
的固有权利,一般都瓜分整个权力,或者由于统治者的特别的制度,或者与占有者的特别的妥
协,也存在着被调节的固有权力。
关于情况①,例如一个统治者的宫廷职位作为采邑而被占有。关于情况②,例如地主们,他
们是根据统治特权或者通过篡夺(大多数情况下,前者是后者的合法化),占有统治权力的。
让个人占有统治权力,可以建立在如下的基础之上:
1)出租;
2)抵押;
3)出售;
4)个人的,或者继承的,或者自由占有的,无条件的,或者通过奉献有条件的特权:
a)作为对效劳的报酬,或者为了换取顺从,或者
b)承认对统治权的实际篡夺,--
5)让一个团体或者让一个具有等级资格的阶层占有统治权力,一般是统治者和行政管理班子
某种妥协的结果,或者是一个社会化了的等级阶层妥协的结果;这可能是:
a)让统治者根据各种情况,有充分的或相对的选择自由,或者
b)为个人持有职位制订固定的规章,
c)采邑,关于这个问题将作专门论述。
1.在老年人政治和纯粹家长制的情况下,行政管理物资--根据占主导地位的,然而大多数
情况下尚未搞清楚的观念--属于受管理的团体占有,或者参加团体行政管理的各个家庭占有:
“为了”团体而进行行政管理。为统治者本人所占有是到了世袭制的观念才有的,而且可以以十
分不同的方式充分实现--直至充分的土地经济特权和对臣民的充分的统治奴役制度(统治者的
“出卖权”)。等级的占有意味着至少有一部分行政管理物资为行政管理班子的成员所占有。因
此,在纯粹的世袭制里,行政管理人员占有行政管理物资,占有全部或者至少一个重要部分的物
资。比如,受采邑的封臣自己装备自己,受封地的伯爵把法院和其他项目的收费以及规定的捐赋
义务,作为自己的收入,并且用自己的物资(包括占有的物资)去履行他对领主的义务,印度莫
卧儿王朝的封臣用自己的捐税俸禄,建立自己的军队,完全占有行政管理物资,相反,最高指挥
官则靠自己的经营来建立雇佣兵团,为此得到王公财库的某些款项,出现赤字时,则采用减少提
供服务或者战利品或者征用来支付,部分地(而且是调节性的)占有行政管理物资。法老建立奴
隶军队或隶农军队,并让受国王庇护的平民来统率军队,从自己的仓库为军队提供衣物,给养和
武器,作为世袭的统治者完全由自己占有行政管理物资。而且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总是具有决定性
意义的,麦默洛肯雇佣军(土耳其或亚美尼亚一带的白人奴隶军队成员,后获得土地和人民,逐
渐转化为领主)形式上都是奴隶,形式上是由统治者“购买”招募而来的--然而在实际上,他
们完全垄断着统治权力,正如只有贵族武士团体垄断勤役采邑一样。让一个封闭性团体占有勤役
封地,但是不是让个人占有,这种情况既发生在由统治者自由占有的团体之内[见正文5.1)],也
发生在调节资格接受封地的团体之内[见下文5.1)],例如,要求候选人员具备军事方面或其他方
面(礼仪方面)的资格,另一方面(在具备这种资格的情况下),自己的血亲拥有优先权。在庄
园法或行会中,手工业者和农民的地位也是如此,规定他们必须服兵役或为行政管理的需要服劳
役。
2.通过租赁(尤其是包收捐税)、抵押或者出售而占有,在西方是众所周知的,不过,在东
方地区和印度也有过;在古代,牧师的职位采用拍卖而授与并非罕见。在租赁的情况下,这样做
的目的,部分在于纯粹现时的财政政策的原因(尤其是由于战争而财政拮据),部分在于财政技
术的原因(保障固定的、在教会国家里,目的也是任人唯亲,设立“姪儿”年金(指罗马教廷的
国家,罗马教皇任人唯亲制产生于公元10世纪。“姪儿”实指高级教职人员的非婚生子。)。通
过抵押而占有,在18世纪在法国任命法官(议院)时,还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在英国的军队
里,通过(调节性的)出卖军官职位而占有,直至19世纪还是举足轻重的。在中世纪,把特权作
为对篡权的认可,或者作为政治上效劳的犒赏或招徕手段,在西方和在其他地方,都是屡见不鲜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