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泄露既是常事,也是易事。无论是网上定票、网上购物,还是日常生活的会员登记、资料存档,填写越来越详尽的“实名制”背后催生的是黑客手段非法窃取;是个人信息轻松贱卖的黑色产业链。“互联网”让我们共享数据的同时,也让我们险些“一丝不挂”。面对公民信息的爆炸与弥散,我们总有一种恐惧感与无力感。
要消除这样的恐惧感与无力感,将公民个人信息管理纳入法制化进程,是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去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刑法对公民信息泄露处罚的升格。抓住信息流通的几个环节,“谁动了我的奶酪”,就不难辨认,谁应该对此负责,也会一清二白。
不可否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互联网”的双重背景下;在个人信息保护尚未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下,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层次和效力低,呈现散、乱、偏的问题下,严重制约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尽快出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信息立法是在确保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之外,赋予公民个人信息传播的控制权,确保监督的科学,使信息取之有道;确保执法的严明,加强惩罚措施,加大对个人信息非法买卖的打击力度,强化对泄露个人信息企业的问责机制和处罚力度。比如,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政府部门和互联网企业等,要加强自身监管,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可能危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漏洞和隐患。对于这些单位,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并落实责任制,一旦公民信息泄露,要倒查责任人,触犯刑法的要予以严厉打击。
扎紧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篱笆”,不仅要求国家产立法;公民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与能力;才能做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标本兼治。(作者:康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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