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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著专著】

[英]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第十章 市场秩序或偶合秩序

自由人社会的政策目标只能是一种抽象的秩序, 而不可能是预知结果的最大化

把偶合秩序错误地解释成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经济, 常常会促使人们做出这样一种努力, 亦即根据这种偶合秩序满足某种给定的目的序列的程度来评价我们从这种秩序中所获得的益处。但是, 如果我们根据人们提供的价格来判断各种需求的重要性, 那么一如我们业已反复指出的那样, 这种认识进路就会把我们裹挟进一个恶性循环之中:因为人们对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所具有的相对强度——市场因此而会对这些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进行调整——本身就是由收入分配决定的, 而收入的分配反过来又取决于市场机制。当然, 持这样一种认识进路的人, 在较多的情况下都是市场秩序的批判者, 而不是它的捍卫者。许多论者正是从上述解释出发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 即如果有关相对需求的这种序列只有在陷入循环推理的境况下才能被人们当做共同的价值序列加以接受, 那么我们若要判断这种市场秩序的有效性, 我们就必须设定另一个目的序列。

  然而, 这种认为在没有一种共同的具体目的序列的情形下就不可能制定出理性政策的观点, 实际上就是要把偶合秩序解释成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因此, 这种观点是极具误导性的。事实上, 政策无须以人们对实现特定结果的诉求为指导, 而可以以保障一种抽象的整体秩序为旨归:这种整体秩序的特征在于它能够确使所有的成员都可以获得实现他们各不相同的并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未知的特定目的的最佳机遇。在这样一种社会中, 政策必须旨在以平等的方式增进不确定的任何人得以成功地追求他们所具有的同属未知的目的的机会, 而且还必须旨在把强制的运用(除了征税以外)严格地限定在实施那些只要得到普遍适用便能够在这个意义上趋于增进每个人机会的规则的方面。

  因此, 一项运用自生自发有序化力量的政策, 决不能以实现已知的特定结果的最大化为目标, 而必须旨在为不确定的任何人增进这样一种前景, 即这种秩序所要求的一切变化所产生的整体结果会增进每个人实现自己目的的机会。一如我们所见, ①这个意义上的公共善(common good)并不是一种特定的事态, 而是一种抽象秩序;这是因为在自由的社会中, 惟有这种抽象秩序才能够使各不相同的特定需求得到满足的程度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因此, 政策的目标所旨在实现的必须是一种能够尽可能多地增进每个人的机会的秩序——当然, 这并不是一种在每时每刻而只是“在整体上”且从长远来讲会尽可能多地增进每个人的机会的秩序。

  ①亦请参见本书第二卷第7章。

由于任何经济政策的结果都必定会取决于不确定的任何人在他们所拥有的知识和目的的指导下对市场运作所产生的有利条件的运用, 所以任何经济政策的目标也就只能是提供一种有助于实现多元目的的工具(a multi-purpose instrument);这种多元目的的工具也许不是那种在任何时候都能够最好地适应特定情势的工具, 然而却可能是那种能够最好地应对各种各样有可能发生的情势的工具。如果我们事先就能够知道那些特定情势的话, 那么我们肯定会通过采用较好的手段来应对那些特定情势的;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 由于我们事先并不知道那些特定的情势, 所以我们也就必定会乐于采纳一种用途极广的工具, 因为只有这种工具才能够使我们应对各种事件, 甚至包括极不可能发生的事件。 中网|zhlz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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