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社会是一种不存在共同的特定目的序列的多元社会
大社会及其市场秩序因缺乏一种公认的目的序列而常常被人们当做批判的靶子。然而, 这一点实际上恰恰是大社会及其市场秩序所具有的一个大优长,
因为正是这项优长, 才使得个人自由以及它所珍视的一切价值具有了现实可能性。一如我们所知, 大社会的兴起, 所凭靠的乃是人们获得的这样一项发现,
即人们无须就他们各自独立追求的特定目的达成共识便可以做到和平共处且互惠互利。这项发现之所以能够通过抽象的行为规则对强制性具体目的的替代而使和平秩序扩展到那些追求相同目的的小群体之外,
实是因为它能够使每个人都从其他人的知识和技艺中获得助益, 即使他不认识这些人, 而且他的目的也与这些其他人的目的截然不同。① ①因此,
我们所使用的严格意义上的经济一词, 在希腊语中, 就是 a taxis(即外部秩序)和a teleocracy, 而katallaxy则是a
kosmos(即内部秩序)和a nomocracy. 在不同的个人之间不存在具体且共同的目的的情况下,
使这种和平的合作在过去成为可能的决定性步骤, 便是人们采纳的那种易货交换的方式(barter)。当时, 人们之所以采取了那种易货交换的方式,
完全是因为他们认识到:第一, 同样的物品对于不同的人会有不尽相同的用途;第二, 如果甲从乙处得到了后者所拥有的某种物品,
以作为甲给予乙所需要的物品的回报, 那么这往往会对双方都有利。换言之, 要实现这种易货交换方式,
人们只需要就那些确定各人拥有什么财产以及这些财产通过何种方式可以经由同意而转让的规则达成共识,
①而没有必要就各自进行具体交易所欲达致的特定目的达成共识。的确,
这种易货交换行为会有助益于交易各方当事人所具有的不同且独立的目的, 因而它们是作为手段发挥作用的——当然,
这也正是这种易货交换行为的特征之所在。事实上, 各方当事人的需求越是不尽相同, 他们也就越是有可能从这类交换中受益。在一个组织的内部,
不同的组织成员也会互相帮助, 但是他们的这种帮助却只能以他们被要求去实现的共同目的为限;然而在一种偶合秩序(a catallaxy)中,
人们却会在某种因素的激励下为满足其他人的需求努力工作, 而无须介意甚或无须认识这些其他人是谁。 ①这些规则就是大卫·休谟和亚当·斯密着意强调的那些“正义规则”。亚当·斯密在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part I, sect. Ⅱ, chap.
Ⅲ)一书中曾经把正义称之为“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只要把这个支柱毁掉, 那么人类社会这个伟大且庞大的结构就必定会在瞬间土崩瓦解。也许我可以说,
这个结构之所以在这个世界上能够得到建立并得以维续, 似乎一直都是大自然对我们特别精心眷顾所致”;在这里, 他所说的“正义”, 实际上就是这样一些规则。 在大社会中, 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实际上都起到了下述两个方面的作用:第一,
满足了那些我们并不直接知道的需求;第二, 有时候甚至还会有助于其他人去实现那些如果我们知道我们便会反对的目的。我们之所以对这种状况无能为力,
实是因为我们并不知道我们提供给其他人的商品和服务究竟会被他们用于何种目的。我们完全是为了实现我们自己的目的才去做那些有助于其他人实现他们目的的事情的,
尽管这些其他人的目的是我们不赞同的甚或不知道的;这正是大社会的力量源泉之所在。只要合作以共同目的为前提, 那么追求不同目的的人就肯定是敌人,
因为他们会为谋得同样的手段而互相争斗;据此我们可以说, 正是通过易货交换方式的引入, 才使得不同的个人有可能在不就终极目的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做到互惠互利。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
当易货交换方式所具有的这种能够使人们在非意图的情况下达致互惠互利的功效最初被人们明确认识到的时候,
①人们不仅过分强调了它所导致的劳动分工(division
of labour), 而且还过分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 即正是不同的个人所具有的“自私”目的(“selfish”
aims)才促使他们为彼此提供服务。从此一进路来认识这个问题, 视域实在太过狭隘了。劳动分工的实施范围极其广泛, 即使在组织内部亦实施着劳动分工;此外,
自生自发秩序所具有的优势也并不取决于人是自私的这一点。偶合秩序的关键之处在于, 它会对各种不同的知识和不同的目的进行协调, 因为一如我们所知,
不论个人是否自私, 这些知识和目的都会因人而异、差别极大。在偶合秩序中, 人们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同时——不论他们是极端利己的,
还是极端利他的——都会有助益于许多其他人的目的, 尽管在这些其他人当中, 绝大多数人是他们永远不可能认识的;正是因为这一点,
偶合秩序作为一种整体秩序才会大大优越于任何刻意建构的组织。在大社会中, 不同的成员不只是在各自目的大相径庭的情况下仍能从彼此的努力中受惠,
而且还常常就是因为他们各自的目的不同, 才使得他们能够从彼此的努力中获益。② ①在18世纪初,
伯纳德·孟德维尔经由《蜜蜂寓言》(Fable of the Bees)一书的出版而成了这种观点的最有影响的阐释者。但是,
这种观点似乎在此之前就已经广为人们持有了, 我们可以在早期辉格党人的文献中发现这种观点;比如说在Thomas Gordon的“Cato's
Letter”, no.63, date 27 January l721(载于The English Libertarian Heritage,
ed David L. Jacobson, Indianapolis, 1965, pp. 138-9:“每个人的诚实的劳作和有用的才能,
在为公众使用的同时, 也是在为他自己使用;而他在为自己服务的同时,
也会服务于公众;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将互为保障;人人都乐于为保障整体做贡献——而且还会勇于捍卫整体。”后来, 这种观点又在某些经典著作中得到了表述,
首先见于孟德斯鸠和休谟的著作(他们可能都受到了孟德维尔的影响):S. de Montesquieu, The Spirit of the Laws,
Book Ⅲ, sect. 7(trs. T. Nugent, New York, 1949), p. 35:“每个人都在增进公共财富,
尽管他所考虑的只是增进他个人的利益”;D. Hume, Treatise in WorksⅡ, p. 289:“我学着为其他人提供服务,
虽说我与其他人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友好关系”;上引书, p. 291:“有助于公众, 虽然这并不是有意的”;另参见Essays, Works
Ⅲ, p. 99:“不得把为公益服务的事情变成个人的利益, 即使是坏人亦不得要求他们这样做。”这个观点后来又见之于Josiah Tucker,
Elements of Commerce(London, 1756);Adam Smith,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London, 1759), part Ⅳ, chapter I, 在那里, 亚当·斯密指出,
人们乃是“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在并非意图且不知道的情况下, 增进着社会利益的”;当然, 这个观点还可见之于他的Wealth of
Nations(ed. Cannan, London, 1910), vol. I, p. 421:“通过这种方式来指导一个人的劳作,
其产出可能具有最大的价值:他所意图的只是他自己的收益, 在这种情形中, 就像在许多其他情形中一样,
他乃是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增进着一种并非他意图之一部分的目的。对于社会来说, 这种目的并非个人意图之一部分, 并不总是坏事。通过追求个人自己的利益,
他对社会利益的增进, 往往要比他真的意图去增进社会利益的时候更为有效。”亦请参见Edmund Burke, Thoughts and
Details of Scarcity(1795), 载于Works(World's Classics ed.), vol. Ⅵ,
p. 9:“仁慈而明智之士在处理一切事务的时候, 都会要求人们在追求自己私人利益的同时,
把普遍利益与他们自己的个人成功联系起来考虑。而不论他们是否乐意这样做。” ②参见Adam Smith,
Wealth of Nations, I, p. 16:“我们并不指望从肉店老板、酿酒商或面包师的仁慈中得到我们的晚餐,
而是指望从他们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中得到。” 大社会中并不存在共同的具体目的, 或者一如我们所说的那样,
大社会只是一种手段相关的(means-connected)而非目的相关的(ends-connected)社会。但是,
有许多人却特别痛恨大社会的这个特点。实际上, 大社会中的所有成员也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目的, 然而它却只是一种纯粹的工具性目的(instrumental
purpose), 亦即确使一种抽象秩序得以型构的目的——这种抽象秩序本身虽说没有任何具体的目的, 但却会拓展所有的人实现其各自目的的前景。当然,
在当下盛行的那种道德传统中,
大多数内容仍然是从那种目的相关的部落社会中衍生而来的;而正是这种道德传统使人们常常把大社会不具有共同且具体目的的情势视作是大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应当予以纠正的道德缺憾。然而,
惟有把强制的运用严格限定在要求人们遵守否定性的正当行为规则方面,
我们才有可能把追求不同目的的个人和群体整合进一个和平的秩序之中;而且也正是没有对共同目的作严格的现定, 这才使得自由人组成的社会得到了逐步的发展。 有一种观点认为,
一种共同的特定价值序列乃是一种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强制实施的可欲之物;尽管这种观点深深地植根于人类的历史之中, 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
人们在今天从智识上对此所做的辩护在很大程度上却是以这样一种错误的信念为基础的, 即这种共同的目的序列乃是把个人活动整合进秩序之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
而且也是维续和平的一个必要条件。然而事实恰恰相反, 因为正是这个谬误本身构成了人们实现这两个目的的最大障碍。在我看来,
大社会与人们在追求共同且具体目的意义上的那种一致性即“团结一致”(solidarity)不仅是毫无关系的, 事实上还是与之不相容合的。①的确,
我们所有的人偶尔都会认为, 与我们的同胞持有一个共同的目的是一件好事,
而且我们偶尔也会在自己能够作为追求共同目的的群体中的一员而行事的时候感到欢欣鼓舞;但是, 这不过是我们从部落社会中继受而来的一项本能——毋庸置疑的是,
在较小的群体中, 每当我们有必要采取一致行动以应对某种突发的紧急情况的时候,
这种本能取向常常会给我们提供重大的帮助。这种本能取向在下述情形中可以说是凸显无疑,
即有些人在有的时候甚至认为战争的爆发也是对人们渴望这样一种共同目的的需求的满足;在当代,
这种本能还可以最为明确地见之于民族主义和唯社会论这两种对自由文明构成最大威胁的取向之中。② ①正是在坚持社会“团结一致”(solidarity)这一点上,
A. Comte, E. Durkheim和L. Duguit对社会学所采取的建构论认识进路可以说是凸显无遗。 ②约翰·斯图尔特·穆勒把这两个因素视作是现代人所保有的惟一“高尚的”情操。他的这种看法极为典型。 我们在追求自己的目的的过程中所依凭的绝大多数知识,
实是那些从种种与我们不同的方向探索世界的人在非意图的情况下产生的副产品;而他们的探索方向之所以与我们的不同,
则是因为他们受着与我们不同的目的的驱使。如果他们所追求的只是我们认为可欲的那些目的,
那么我们就决不可能再指望得到那些知识了。如果把赞同并支持其他社会成员为之服务的具体目的作为某个人成为社会成员的一项条件,
那么这就会把这个社会赖以取得进步的一项重要因素彻底扼杀掉。只要“就具体目的达成共识”成了人们形成秩序与保有和平的一项必要条件而且“对这些目的持有异议”便会对社会秩序构成威胁,
只要赞同与异议都必须取决于特定行动所为之效力的具体目的,
那么有助于智识进步的种种力量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禁锢。不论就具体目的达成的共识在多大程度上或在多少方面能够使我们的生活道路变得顺畅,
人们对具体目的提出批评并持有异议的可能性, 或者说至少不强制人们就具体目的达成共识的可能性,
无疑是我们迄今达致的那种文明(亦即自古希腊人把个人的独立思考视作是人类思想进步的最为有效的方法以后才逐渐演化发展起来的那种文明)所依凭的基础。①大社会虽说不是一种单一经济,
但却主要是经由那些(以下缺) ①有关古希腊人弘扬批判精神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尤请参见Karl R. Popper, 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London and
Princeton, 1947及日后的版本);有关这个问题的讨论, 在Karl R. Popper的这部著作中随处可见。 中华励志网|zhlz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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