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含义之辨析 在探寻“社会正义”之含义的过程中,人们也许会指望经由检视“社会的”(social)这个定语的含义而得到某种帮助;但是,这样的尝试即刻就会使人们陷人混淆的困境之中而无力自拔,因为这种困境与困扰着“社会正义”本身的困境一样糟糕得不堪收拾。①最初,“社会的”这个术语当然有一个明晰的含义(与“民族的”。“部落的”或“组织的”这样一些构造物相似),意指那种与社会结构和社会活动相称的东西或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讲,正义显然是一种社会现象,因此再为“正义”这个名词加上“社会的”定语,便肯定是一种烦冗之举,②就像我们说“社会的语言”一般烦冗——尽管人们在早些时候偶尔也曾试图用“社会的”正义这种说法来界分普遍盛行的正义观点与特定个人或群体所持有的正义观点。 ①关于“社会的”这个术语的历史,请参见Karl
Wasserrab,Sozial wissenschaft und soziale Frage(Leipzig,1903);Leopold
von Wiese,Der liberalismus in Vergangenheit und Zukunft(Berlin,1917),and
Sozial,Geistg,Kulturell (Cologne,1936);Waldemar
Zimmermann,“Das‘soziale' im geschichtlichen Sinnund Begriffswandel”,载于Studien
zur Soziologie,Festgabe.für L. von Wiese (Mainz,1948);L H.A.Geck,Uber
das Eindringen des Wortes “sozial”in die deutsche Sprache(Göttingen,1963);以及Ruth
Crummenerl,“Zur Wortgeschichte von ‘sozial' bis zur englischen Aufklärung”,此文乃是他为国家语文考试所写的未发表的论文(Bonn,1963)。亦请参见拙文“What
is‘social’? what does it mean?”,该文经修改后的英文版载于拙著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London and Chicago,1967)。 ②参见C.del Vecchio,上引书,p.37。 但是,人们在今天使用的“社会的正义”却已不是“社会规范”(socia
norms)意义上那种“社会的”东西了;这就是说,“社会正义”并不像“社会规范”那样乃是在社会进化的过程中作为个人行动的一种惯例而演化发展起来的一种产物,也不是作为社会的产物或一种社会过程的产物,而是作为一种强加给社会的观念而存在的。正是由于人们用“社会的”一术语去指称整个
社会或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社会的”这个术语才渐渐地获得了一种居支配地位的道德含义。在上个世纪的第三个25年中,“社会的”这个术语逐渐得到了人们的普遍使用;当时,人们主要是用它来表达这样一种诉求,亦即要求当时仍居统治地位的阶级给予为数较多的穷人的利益以更多的关注,因为他们的利益在此前并没有得到统治阶级的充分关注。①提出这个“社会问题”(social
question),乃是为了求诸于上层阶级的良知。进而使他们认识到他们对社会中被忽视的那部分人的利益负有责任——因为直到那时为止,这部分穷人的声音在政府议事机构中还毫无分量可言。正是立基于此,“社会政策”(social
policy,或者用当时在这一运动中打头阵的国家的语言来说,也就是Social-politik)成了当时议事日程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也成了所有进步和善良的人们的主要关注点;与此同时,“社会的”这个术语也一步一步地取代了诸如“伦理的”(ethical)这样的术语,甚或还替代了诸如“善”(good)这样的术语。 ①关于这个问题,极具启示性的论述可见之于Leopold
von Wiese, Der Liberalismus in Vergangenheit und Zukunft(Bedin,1917),pp.115以次。 的确,人们正是经由“社会的”这个观念而诉诸于公众之良知的,而且人们也期望通过此举而使他们关注那些不幸的人乃至认识到那些不幸的人也是他们同一个社会的成员。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从这样一种诉求出发,“社会的”这个观念却渐渐变成了这样一种意思,即“社会”(society)应当对所有社会成员的特定物质地位负责,而且还有责任确保每个人都得到他所“应得的”东西。这意味着社会的过程应当在刻意的指导下去实现或追求特定的结果,而且人们还应当经由对社会的人格化思考而把社会认作是一个拥有意识心智(conscious
mind)并能够在行动中受道德原则指导的主体。①正是通过这种指涉的变化,“社会的”亦就越来越变成了优异品行的写照,成了好人出众的基本属性,也成了指导公共行动的理想。 ①在社会哲学家对这个问题所作的众多讨论中,较为典型的观点可见之于W.A.Frankena,“The
Concept of Social Justice”,载Social Jutice,ed. R.B.Brandt(New
York,1962),p.4;他的论辩赖以为凭的基础乃是这样一个假设,即“社会”会采取行动;但是当这个说法被适用于自生自发秩序的时候,乃是毫无意义的。对社会采取这种拟人化的解释,似乎是功利主义者特别喜欢做的事情,虽然他们并不总是像J.W.Chapman(我在本书第
7章注释[21]中征引了他说的话)那样会天真地承认这一点。 尽管上述发展趋势无限地扩大了“社会的”这个术语的适用范围,但是却没有赋予该术语以它所必需的新含义。更有进者,这种发展趋势还在很大程度上切割掉了该术语原本具有的那种描述性含义,为此,一些美国的社会学家甚至认为有必要创造一个新词即“societal”来取代“社会的”(social)这个术语。事实上,这个发展过程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其间,“社会的”这个术语可以被用来指称几乎所有被公众视作是可欲的行动;与此同时,这个发展过程还导致了这样一种结果,即它致使所有与它相结合的那些术语都失去了它们原有的明确的含义。不只是“社会正义”这个术语,而且还包括“社会民主”(social
democracy)、“社会市场经济”(social market economy)①或者“社会法治国”(sozialer
Rechtsstaat)等说法,都是这个方面的实例:尽管正义、民主、市场经济或法治国这些术语原本有着十分清晰的含义,但是在加上“社会的”这个形容词以后,它们却可以被用来意指人们所喜欢的几乎任何一种东西。毋庸置疑,“社会的”这个术语已成了政治话语(political
discourse)之所以混乱不堪的主要根源之一,而且人们也很可能无力再把它改造成一个具有有益用途的术语了。 ①我对采用这种用法感到遗憾,尽管通过这种用法,我的一些德国朋友(近来也包括一些英国朋友)显然已经成功地使我一直为之辩护的那种社会秩序得到了更多人的接受。 为了推进某种理想而对语言施以暴行进而肆意曲解语言的做法,显然是不会有尽头的;而就“社会正义”这个事例来看,它就在晚近产生了“全球正义”(global
justice)这种表达法!“全球正义”的否定词即“全球不正义”(global
injustice),则被美国宗教领袖的一次宗教会议定义为“典型地表现为全球社会范围内在经济、政治、社会、性别、阶级结构和体制等方面的罪恶”!①上述情形似乎表明,人们在追求善的事业中所坚持的那种信念,与人们在追求任何其他的事业中所坚持的信念相比较,可能会产生更无理据的思想,甚至在智识上也更不诚实。 ①参见“Aspen
Consultation on Global
Justice”大会所通过的《大会宣言》。这次会议是“美国宗教领袖的一次泛宗教主义会议”,于1974年6月4 7日在卡罗拉多州的Aspen举行;该会议认为“全球不正义典型地表现为全球社会范围内在经济、政治、社会、性别、阶级结构和体制等方面的罪恶。”Aspen
Institute Quarterly(New York),No.7 third quarter,1974p.4。 中华励志网|zhlz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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