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
自生自发秩序的鉴别性特征
人们习惯于把秩序与人造的秩序或外部秩序等而视之,然而这种思考方式导致了这样一个结果,即他们趋向于把某些为刻意安排( deliberate arrangements )所通常具有的并在某种意义上所必然具有的特征强加给所有的秩序。这种人造的秩序是相对简单的,换言之,这种秩序只具有该秩序的创造者能够审视且把握的那种较低的复杂程度;它们在前述的意义上( 亦即在它们的存在可以依凭观察而为人们直觉认知的意义上 )往往是具体的;最后,由于这种人造的秩序是刻意创造出来的,所以它们始终是( 或一度是 )服务于该秩序的创造者的目的的。需要指出的是,所有上述特征都未必为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或内部秩序所拥有。自生自发秩序的复杂程度并不止于人之心智所能把握的程度。自生自发秩序的存在无须为我们的感官能力所及,因为它有可能是以那些只能被我们从心智上加以重构的纯粹的抽象关系为基础的。再者,由于自生自发秩序不是创造出来的,所以我们没有理由说它具有一个特定的目的,尽管我们对这种秩序之存在的意识,对于我们成功地追求各种各样的目的来说也许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自生自发的秩序未必都是复杂的,但是与刻意的人为的安排不同,它们却有可能达致任何一种复杂程度。我们的一个主要论点认为,那种含括了远远多于人脑所能探明或操纵的特定事实的极为复杂的秩序,只有通过那些能够导使自生自发秩序得以型构的力量的推进,才可能实现。
自生自发秩序也未必是我们所称之为的抽象的秩序,然而它们却常常是由那些只能根据抽象特性加以界定的要素之间的抽象关系构成的,而且也正因为如此,这种秩序是不可能为人们经由直觉而认知到的;再者,除非人们所依据的是一种对它们的特征进行解释的理论,否则人们也不可能认识它们。这种秩序的抽象特性之所以具有重要意义,乃立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尽管这种秩序所包含的所有特定要素乃至这些要素的数量发生了变化,它们仍会存续下去。维续这样一种抽象秩序所须做的,就是对某种特定的关系结构加以维护,或者使某一特定种类( 但数量是可变的 )的要素继续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发生关系。
然而,更为重要的还是自生自发秩序与目的这一概念之间所存在的那种关系。由于这样一种秩序并不是由一个外在的能动者所创造的,所以这种秩序本身也就不可能具有目的,尽管它的存在对于那些在该秩序内部活动的个人是极具助益的。但是在另一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这种秩序是以它的要素所采取的有目的的行动为基础的,如果“目的”在这里仅指这些要素的行动趋向于确保该秩序的维续或恢复的话。把此一意义上的“有目的的”术语当做生物学家所称之为的一种“目的论的速记”( teleological shorthand )来使用,是无可非议的,只要我们不是用它来意指对要素的目的的意识,而仅指要素业已获得的那种有助益于维续该秩序的行为常规性-这是因为那些按照一定方式行事的要素与那些并不以一定方式行事的要素相比,可能会在由此而形成的秩序中拥有更优越的存续机会。然而,总的来说,在这种情况下最好还是避免使用“目的”这个术语,而代之以“功能”这一术语。 中华励志网|zhlz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