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得以实现,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各项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无偿提供各种法律上的帮助,以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公民权利。
首先出现于西方的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也经历了制度的确立、试点、逐步建立以及走向制度化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因法制不完备,律师制度不完善,有关法律援助的内容只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1956年1 0月,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规定了律师免费或减费给予法律帮助的具体案件范围。1979年以后陆续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收费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有关法律援助的一些内容。
但真正将法律援助制度化,则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1992年,我国最早的法律援助机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保护中心”宣告成立。1994年,我国首次公开提出了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同年,中国第一笔法律援助基金——北京律师法律援助基金设立。1995年1月,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
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同年6月《律师法》对有关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和律师应当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等的规定。同年年底,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
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形成。
一项制度从无到有,从一张白纸到体系化的建制,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以短短的10余年,走过了西方国家历经几世纪的路程。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10余年间,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不断加强,法律援助社会受益面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规范运作,工作制度日益完善,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法律援助日益深入人心。但与此同时,适用对象非常狭窄、笼统的权利规定导致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对弱势个体切实利益的人文关怀、立法亟须修订完善等问题有待解决。
首先,需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法律援助的良好氛围。在实践中,一些人对法律援助的性质认识不清,将帮助特殊社会群体和困难群众享受平等的法律保障权利,看作是完全应由法律援助工作者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的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这需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对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活动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宣传,使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使更多需要得到法律帮助的困难群众,能及时了解并用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要落实政府责任,拓展法律援助的经费渠道。目前,在法律援助机构中,运作不规范、专职人员短缺、经费不到位、办公条件不具备等情况较为普遍。各级政府应积极处理好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关系。在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同时,还应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经费渠道,本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与社会共尽责任的多渠道投入体制,挖掘社会资源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发挥机构作用,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保护好、发挥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有效组织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规范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归档等项工作。
第四,加快立法完善,努力形成援助与保护的法律体系。在实践中,要从整体上重视弱势群体转变为重视弱势群体个体利益,通过保护每一个弱势个体的利益来实现对弱势群体的整体保护目的,明确把处于弱势地位的特殊人群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第五,整合社会力量,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进程。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鼓励、支持他们以自身资源积极投身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积极探索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社会团体及高等院校参与法律援助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发挥他们利用自身资源在为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方面的作用。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渐成体系,在给贫弱者提供了强有力法律支持的同时,有效地维护了他们在人身、财产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让那些经济困难者能同富裕的公民一样,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平等地行使诉权,通过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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