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依法治国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几天的“18岁生命的终结,18年后平冤昭雪”的“呼格案”让依法治国推到了风口浪尖。
对于“呼格案”来说,同样的证据、同样的供词、同样的公检法系统,为什么在这18年前后的判决结果却一个是“死刑,立即执行”,另一个确是“彻底无罪”,让我们深思!难道是呼格吉额图父母18年来的不间断的上诉,得到了某高层领导的同情?还是往日那一丝丝破绽百出的证据,日益摆在大众面前,让整个司法系统如坐针毡?又或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司法系统为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应势而为的自我追责行为?……
近几年以呼格案、浙江张氏叔侄案、赵作海案等冤案的频繁出现,都暴露出我们公检法系统的不足:没有出于对客观事实、真相的尊重,没有出于对每个生命的敬畏,没有出于对法律的敬畏,没有出于对自身职责的尊重,更没有能与上述各项尊重与敬畏相匹配的司法机制系统。如果说呼格案是因为18年的“严打”使得司法的公正被弱化,造成冤案;而今的“平冤昭雪”我们不希望是出于“依法治国”的压力而不得已的纠错;虽然此压力下的纠错有胜于无,但我们更希望是:司法系统本身已深刻明白了法律或者法治对于公民生命、财产、自由等各项权利的本质理解上的自我完善与革新。
诚然,我一直也认为,无论是何种法律都摆脱不了是统治者的管理工具之一,但只有一个和谐的社会才会让这个国家趋于稳定。而不和谐最原始的激发源头则是来自于一个个人的内心中的不公平、不公正感觉的汇聚。不可否认,感觉是主观产物,必然因个人的世界观不同而各有差异性、局限性,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有的不公平、不公正来自于社会分配体制、法律保障体制等。而这些冤案的频繁出现,就是对不公正、不公平的最好体现。诚然,世间永远不存在绝对的公平,但是我们可以做到让这些不公平减少或者程度降低到某一程度内。18年前,在明显的证据矛盾面前,公、检、法各环节能畅通无阻,而冤杀一个正值大好年华的青年,明显是一种对真相的不负责、对生命不负责的渎职行为。如果说“凶手”因对被害人的生命不负责以及对自己行为不负责而杀害了被害人,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理所应当,那么司法人员若因为自己的对生命的不负责或者渎职,而造成了非真凶人身权利的伤害,就能避免承担相应的刑责么?如果真是这样我们不禁要问,是何种外衣有了这种护身符功能,是不是纵容了可随意剥夺别人生命的权利,是不是一种不公正行为?
我们有幸看到的是,对于“呼格案”国家在积极进行赔偿的同时,内蒙古高院、检察院、公安局迅速启动了追责行动。12月17日下午,18年前“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让大众的心稍宽慰。但是对此我们还应该保持清醒,无论是出于什么初衷或者原因的追责必须出于对事实、真相的尊重和对生命、法律的敬畏的前提下进行,而不是出于在特定环境下或者压力下的不得已之举;同时还需防止“浙江张高平叔侄案”追责再无后续消息的现象出现。而这一切能否做到,需要公开,让大众来监督和评判法律对于同样的事件、不同的对象是否付之于同样的刑责。“公平、公正、公开”是依法治国后续之路的核心。
同时还必须看到,真正的对生命的敬畏,不仅仅是“不枉不纵,有错必纠”给真凶公正的裁决以儆效尤,而给受害人及其家庭以物质、精神的安抚与慰藉才是更深层次的内涵。谁不想一家人能平安幸福的生活;谁又想自己被冤枉,让家人平添精神包袱?但我们既然脱离不了社会,就必然脱离不了冲突,甚至会受到人身伤害。我们只能做到让冲突或者受到的人身伤害越来越少,以及让已发生的冲突或人身伤害在法律准绳下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决,让受害人及其家庭得到应有的补偿,让他们得到慰藉,抚平其伤痛,能继续在这和谐的大环境中,以和谐的理念和法治理念生息下去。
“迟到的正义会让正义大打折扣”,但有正义的存在远胜于无。随着依法治国理念与行动的深入,我们的正义会越来越准时、及时,甚至让非正义越来越少。(作者: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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