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本省各大报纸刊登消息,披露了“建国以来,四川省指控数额最大的一起受贿和巨额财产来历不明案”开庭,昨日,乐山市犍为县原县委书记田玉飞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成都中院开庭审理,田玉飞被控受贿1859万,另有1330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这个巨贪大案太令人震惊了。犍为县不过是一个经济并不发达的小县,一个县委书记竟然搞到手了3000多万元的赃款。特别是1999年至2016年,短短5年时间里,田玉飞就利用担任乐山沙湾区区长、犍为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受贿折合人民币1859万余元,实在是贪得无厌,利令智昏,暴富的速度惊人。
我看到这个案件的初步报道,有以下看法:
一是,报道中说“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田玉飞在“双规”期间能主动交待其受贿犯罪的事实,应属自首”。俺就不明白了,“双规”期间交代犯罪事实,能算“自首”吗?俺理解,只有在组织上没有发现问题的情况下,自己主动向组织检举自己的犯罪行为才算自首。而已经被组织发现了犯罪行为,并且采取了组织措施,就不该算做自首。
第二,报道中说田玉飞收受了36个人的贿赂,可是仅仅点到了乐山东能集团董事长王德军一个名字,而其他行贿人则使用了某水泥公司董事长杨(音)某,四川某集团董事局主席宋某、犍为县委某部部长杨某这样的表述。行贿也是犯罪,为什么有的点名,有的却不点名?
第三,也是最令人有看法的是——报道中说,“检察机关指控田玉飞有1330万余元查不清合法来源。田玉飞为自己辩护:“有合法来源。”他向法庭陈述,上世纪90年代曾“下海”,炒黑市股赚了200多万元,开“夜巴黎”娱乐场所,赚了300多万元,办公司赚了100多万元,另外还有房屋出租等。”看来,田玉飞在1999年担任乐山沙湾区区长、犍为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前,“下过海”,他下海干了些什么事情呢——炒黑市股票、开“夜巴黎”娱乐场所、办公司、房屋出租等,从他干的这些事情,俺怎么感到好像是一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老板的角色。这样的“收入”,如何能证明是“合法来源”?就是用“来历不明”都说不通嘛!起码“炒黑市股票”就应该是“违法所得”嘛!
于是,我进一步想到,向田玉飞这样的人,一个在“下海”期间,就从事炒黑市股票、开“夜巴黎”娱乐场所、办公司、房屋出租等活动,并搞到了大量违法所得的劣迹累累的人,怎么后来竟然当上了区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了呢?田玉飞的上级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到底是如何考察、选拔和任用、监督干部的呢?
我看,田玉飞不仅是在任内犯罪的问题,而是这个人本来品质就不好。把这样的人放在领导岗位上是很危险的。田玉飞的腐败案件的警示作用在于,在选拔、考察、使用和监督体制上确实需要严谨和慎重,如果选错了人,用错了人,给党和政府带来的损失是严重的,教训是深刻的。 (新华川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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