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每月都分,一县高招办官员成“分钱办”主任

作者:记者孙浩峰来源:《江南时报》 2009-05-23

伙同下属私分公款的赣榆县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闫修宝,日前被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昨日,记者就闫修宝一案采访了此案的相关人士,闫修宝的“落马”经过令人掩卷深思。利用工作之便大肆私分公款2002年2月至2016年11月,闫修宝在担任赣榆县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并主持工作期间,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与孙某等人26次将高考、中考及自学考试的报名费等共计33万余元集体私分,其个人分得5.9万余元。他还与孙某两人将2002年中考、高考材料费结余款1.2万余元未入账而予以私分,闫修宝分得6170元。

2002年2月6日,闫修宝伙同孙某等4人将自考新生办证费、毕业生审定费等共计13128元款项未入账而予以私分;4月2日,将该年成人高考报名结余款14825元未入账而予以私分;9日,将该年艺术生、体育生高考报名费7200元未入账予以私分;30日,将该年艺术生报名费5000元未入账予以私分;5月19日,将该年成人高考教材销售利润4809.92元予以私分;7月13日,将当年职高体检费、艺术生高考报名费余额等款12220元未入账予以私分;8月2日,将当年中考指南提成10000元、高考指导用书提成4260元未入账予以私分;8月20日,将当年中、高、自考各项结余款23399.70元未入账予以私分;9月18日,将当年用过试卷处理款955元未入账予以私分;9月29日,将2002年至2003年度招生考试报等提成、自考杂志提成计7476.98元未入账予以私分。2003年1月,闫修宝伙同孙某等4人将2002年自考毕业生审定费1570元、2002年自考换证费、审定费、材料费余款6780.60元未入账予以私分。同年1月22日,闫修宝伙同孙某等5人将2002年中、高考材料费结余款3000元未入账予以私分;3月28日,将当年成人高考材料结余款20029.23元未入账予以私分;4月1日,将当年成人高考提成4960元未入账予以私分;5月3日,将2002年自考毕业审费1570元未入账予以私分;8月8日,将当年职高体检费、自考新生办证费等款10854.13元未入账予以私分;9月8日,将当年艺术生、体育生高考报名费18020元未入账予以私分;29日,将当年自考指南提成、毕业审定费6455元未入账予以私分;次日,又将2003年至2016年度招生考试报等提成9813.70元未入账予以私分;11月9日,将当年用过试卷处理款1590元未入账予以私分。

2016年1月6日,闫修宝伙同孙某等5人将2003年中、高考材料费结余款53161元未入账予以私分;2月10日,闫修宝伙同孙某将2002年中、高考材料费结余款12340元未入账予以私分;8月23日,伙同孙某等5人将当年中、高考材料费结余款28230元未入账予以私分;9月,将当年成人高考结余款15972元未入账予以私分;11月12日,将当年自考毕业生审定费、换证费、高考体检费等费用结余款47536.20元未入账予以私分。从2002年2月至案发,闫修宝等人几乎是每月分一次钱,高招办主任成了“分钱办”主任。

被下属“套牢”私欲走向深渊

今年50岁的闫修宝是连云港市赣榆县人,做过多年的教师,2003年曾被评为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先进个人。是什么让这个曾经笼罩着圣洁光环的教育工作者,在金钱面前逐步变得贪婪,并沦为它的“奴隶”?细读闫修宝于7月15日呈给有关部门的一份“我的一点供述和辩解”中,可以窥得一斑。

闫修宝在这份“供述和辩解”中写道,“在财务管理上,因自己缺乏会计常识,过多依赖干了20多年会计工作的孙某。五年来,我从来没有见过财务报表,我多次问孙,孙讲(教育)局会计没有给,平时只有办公用品由我签字,收入部分从来不给我看。每次发钱,孙某都提出不让大家记账。”“我本没有私分公款或贪污的意念,就因为有私心,又轻信身边工作人员的鼓动和纵容,从而走向了犯罪的路”。教育腐败摧残了社会的良心教育部门一位官员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表示,对教育系统的一些干部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未能经受得住利益的诱惑和驱使的现象深感痛心。但他也指出,作为教书育人的管理者、实施者,其腐败的内容与形式与教学活动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其后果很可能是人们对教育这一神圣事业的信仰失落。作为教育部门,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重任,需要用社会主义的思想和道德观念把年轻一代塑造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内部出现的腐败现象,其影响是相当恶劣的。当腐败的手伸向教育,它在社会上产生的负面影响,将比其他领域的腐败更容易摧毁一个社会的良心和玷污社会的未来。(记者孙浩峰)

《江南时报》 (2016年11月04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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