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转载来源:株洲市人社局网 2015-05-13

关于促进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鼓励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新要求以及省、市相关重要会议精神,建立健全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凝聚调动全社会力量,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和就业增长点,实现全民创业新突破,努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扣株洲发展升级的战略部署和“三个率先”的发展目标,发展创业、创新、创造为核心要素的创业型经济,坚持创业促发展与创业促就业并重、扩大创业数量与提高创业质量并重、培训全民创业与引进创业人才并重,使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活力竞相迸发,努力把株洲打造成为创业政策“洼地”、创业人才“高地”、创业投资“富地”。

(二)目标任务。未来3年,着力实施全民创业战略,把全市丰富的人力资源变成人力资本,把分散的民间资金变成创业资本,把各行各业的小生产者变成有市场竞争力的创业主体,做多个体创业、做大中小微企业,做强优势产业。

至2017年末,非公有制经济占国民经济比重达到60%以上。服务业增加值力争突破1000亿元,占国民经济比重力争达到35%。2015-2017年,每年开发和扶持创业项目1000个、组织创业培训1.5万人;打造适合各类群体的创业平台,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5以上。

二、政策措施

(一)发挥产业引领作用

1.引导配套产业创业。落实好株洲市“5+4+1”产业振兴行动计划和工业企业成长“十百千”工程,积极发展轨道交通、航空航天、汽车及零部件、服饰、陶瓷等传统优势产业集群,完善产业链条,加强产业配套,推行配套业务外包,吸引投资创业者配套创业。广泛向社会发布《创业产业引导目录》(目录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等部门配合另行制定),引导处于产业集群上游的企业在创业网络服务平台上发布配套需求,公布配套的相关要求与技术标准,建立市场需求引导机制,促进投资、创业与产业对接。(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负责制定具体办法)

2.引导新兴行业创业。加快发展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拓展创业空间;把移动互联网领域创业作为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与各行各业融合,创造创业机会。顺应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创业。积极鼓励投资创业者参与建设职业教育科技园、打造中国动力谷、培育一批技术型高端人才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国际一流水平的交通装备制造基地。(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3.引导县域特色创业。炎陵依托红色旅游、寻根问祖旅游、乡村旅游创业;茶陵依托种植、养殖业和返乡农民工群体创业;攸县依托一批有实力的返乡农民工群体创业;醴陵依托陶瓷、烟花产业创业;株洲县在服务业领域引导创业。(由各县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二)发挥资金引领作用

各级政府要加大本级财政对创业的投入,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种子期、初创期具有成长和科技进步潜力的小微企业以及人才创业项目发展;用于扶持优秀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发展以及富有成效的创业型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创建活动的补贴;用于创业典型的补贴等。(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培育壮大创业市场主体

在动员倡导各类人群创业的同时,重点鼓励扶持以下五类人群创业。

1.鼓励扶持能人创业。认真落实株洲市“万名人才计划”,加大“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力度。以人才带动创业项目,以创业项目吸引人才,助推能人创业。

2.鼓励扶持青年创业。充分发挥大中专毕业生等青年的知识智力优势,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等青年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鼓励归国留学人员投身创业热潮,在创业实践中实现自身价值。(由市教育局、团市委另行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3.鼓励扶持技能创业。宣传“技能月”和“技能天下”活动品牌,开展技能人才培养、竞赛、选拔、宣传系列活动,着力培育技能人才和技能创业人才,营造浓厚的技能创业氛围,鼓励扶持技能创业。

4.鼓励扶持返乡创业。引导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利用资金、技术和经营理念等方面的优势和专长,返乡投资创业,带领乡亲共同致富。引导失地农民离土不离乡,在本地或所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联合创办企业。

5.鼓励扶持下海创业。允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学有专长、有经验的人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主动走出去领衔创业、自主创业。

(四)培育壮大创业载体平台

1.加强创业载体平台建设。在全市再新建或认定一批创业孵化基地、高新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器和失地农民创业就业基地,鼓励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创办或领办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支持大型民营企业开办创业见习基地,扩大创业孵化场地规模。各县市区产业工业园区按照发展定位,要建立创业孵化器或创业苗圃。加快建设市创新创业指导中心,健全完善与拓展延伸其服务功能。加快建设芦淞服饰产业网络创业基地。加快筹建湖南工业大学10000平米包装创意产业创业孵化园,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创业基地(园区)创业项目指导与管理。对进入孵化器的微型企业,制定并完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办法。对孵化效果好、企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给予一次性补贴。启动创业型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创建活动,对创建富有成效的给予一次性补贴。以上所需资金从市、县市区创业引导扶持资金中列支。(具体操作在该资金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

2.加强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城乡就业创业统筹,构建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创业就业服务平台,与各类创业载体平台信息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后续服务等创业服务。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创业就业基础信息化建设行动,加快建设全市统一数据中心的公共创业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就业失业登记、就业资金审核、就业创业培训和公共招聘等各项业务经办全程信息化和精确化管理,逐步实现“一点登录、全国查询”。

(五)放宽市场准入门槛

1.放宽市场准入。按照法律“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各类创业主体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文件,引导各类创业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对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实行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分类实施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积极引入各种非公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国有重点项目投资,改善股权结构,实现共赢发展。

2.精简行政审批。大力推动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精简和规范工商登记审批事项,将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分离,除特定行业外,全面放开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并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将年检改为年报公示制度,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赋予市场主体尽可能大的经营范围自主选择权。

3.进一步放宽出资方式、生产经营场所、进出口经营权。允许劳动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作为出资方式设立企业。简化住所登记,允许同一地址登记多家企业或个体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创业者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地的,只需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即可办理注册登记。创业型企业或创业者,只要获取相关法律认证,只要备案即可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优先推荐实施一类管理和出口免检。简化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

(六)放宽金融信贷限制

1.拓宽创业融资渠道。积极发展和培育地方小型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在小微创业企业和自主创业集中的地区设立科技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等小型法人金融服务机构。积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天使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支持创业创新型企业发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培植一批有实力的民间金融机构,鼓励扶持民间金融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融资贷款。

2.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创业项目的信贷投入力度,对带动就业人数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项目,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要采取有效措施,运用专项资金担保,企业(个人信用)互保、联保、“信贷+保险”、财产抵质押等多种形式,有效缓解创业企业(个人)贷款的担保难问题。要引导全市各类商业银行开展创业贷款贴息业务,切实落实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贷币政策工具以及“定向降准”等贷币政策措施和各种利率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适度增加促进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逐年提高放贷规模。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全市要继续扩大小微创业企业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新增小微创业企业贷款和担保形成的呆账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切实落实好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信贷风险四方分摊机制。要完善小微创业企业贷款财政补助制度,对银行按其新增小微创业企业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要完善小微企业信用征信体系,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信用评审机制,指导相关行业协会推进联合增信,加强本行业小微企业的合作互助。充分挖掘保险工具的增信作用,稳定扩大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鼓励支持银行为园区创业企业提供无抵押贷款等新模式。

(七)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纳税辅导服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52号、财税〔2014〕34号等文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个人和企业,依据财税〔2014〕39号文件规定,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绿色创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按照湘政办发〔2013〕41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鼓励扶持。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给予每户每年9600元的税收减免(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和个人所得税)。对自主就业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给予每户每年9600元的税收减免(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和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按国家规定最高标准执行。农民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执行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全面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服务性收费优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三年内(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各种名义、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乱收费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建立创业企业负担举报和反馈机制。对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免收公告费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3.全面落实其它优惠政策。对回乡从事规模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农村创业主体,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对纳入发展规划的创业项目,要重点保障建设用地。对闲置的国有资产场地,要优先用于创业项目,对租赁场地在三年内实行租金减半或给予定额补贴。

(八)落实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创业政策

1.积极鼓励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创业。初始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积极营造包容创业失败的环境。营造全社会宽容创业失败的良好氛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失败者积极协调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想就业者,加大就业培训和援助力度,及时援助就业;对继续想创业者,加大创业能力培训,派出专家服务团进行指导,助推再创业成功

(九)加强创业能力建设

统筹整合全市培训资源,建立以高校、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创业培训体系。普及创业教育,市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要将创业教育作为在校生必修课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要加强创业培训,以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劳动者为重点,创建创业培训资源数据库,编制创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资源,分类组织实施培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开发多样化的创业培训项目,积极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模拟训练,提升培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要结合我市的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需求,积极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创业教育与培训,提升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实行创业培训普惠制,力争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劳动者有机会免费接受一次创业培训。每年开展各类创业培训1.5万人以上。

(十)加强创业指导服务

1.实施创业“百千万”工程。从2015年开始,连续五年每年培树创业能手100人以上,开发扶持创业项目1000个以上,带动就业10000人以上。每年对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50个个体工商户和10个优质初创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

2.加强技术支持和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加强研发、试验、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攻关和公共技术推广,支持中介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让等服务,满足初创企业的技术服务需求,提高企业技术水平。鼓励初创企业进行质量、环保、安全等认证和创立品牌。培育创业服务中介组织与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信贷、财会、办证等外包服务,提供“一站式”、“一条龙”的创业全程服务,实行专业化经营、集中式服务,帮助初创企业和创业者降低创业成本。

3.开展创业指导服务行动。各级政府要完善创业服务网,设立创业项目库,组建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和讲师团。鼓励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企业和开展创业服务。积极建立创业项目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创业服务专家对创业项目、创业者进行评估,确定创业扶持对象和项目;组织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服务月”、“创业项目集市”、“创业项目竞赛”等形式多样的项目推介活动,建立创业项目征集、开发和推介机制,建立优秀创业项目激励运行机制,加快创业项目转化;加强全市创业服务资源整合协作,充分发挥出各类平台的创业指导与服务作用;搭建创业者定期交流活动平台,为创业者及时了解政策和行业信息、积累创业经验、寻找合作伙伴和创业投资人创造条件;建立创业项目激励机制,建立创业服务专家考核机制,对创业服务专家按规定开展创业指导服务行动的,给予一定的创业服务补贴,对于不能按要求开展服务活动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低的成员,要及时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考核工作,督促落实有关政策和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进行创业指导、协调等服务,确保完成各项创业就业工作任务。人社、发改、经信、教育、公安、商务、统计、工商、税务、财政、工会、国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支持推动全民创业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尽快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落实到位。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大创业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创业就业资金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违规使用就业创业资金的,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查处。要建立就业创业形势分析会商制度,实现部门间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共同推进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

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创业就业的方针政策和创业典型。定期举办有一定影响力的创业大赛。加大创业典型的培养与宣传,树立创业标兵,发挥示范作用。在全社会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和主流价值观,崇尚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营造良好的创业就业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三)强化绩效考核

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范围,逐级分解工作任务,落实目标管理责任。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实行“限时办结制”和“一站式”服务,规范涉企涉商执法行为,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为创业者提供“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政务服务。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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