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工资9月发,个税到底怎么扣?
2011-08-16
按“实际取得”收入时间执行新标准
本报讯 (记者庞瑞)“按照新修订的个税法,9月1日起将执行个税3500元费用扣除新标准。那么,8月份的工资在9月份发放,个税扣除是按新标准还是旧标准呢?”8月15日,省城市民吕先生产生了疑惑。
吕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单位一般都是每个月的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这样一来,我们8月份的工资其实是9月20日才能发到手里呢。”吕先生表示,以前的起征点是2000元,现在改成3500元了,他不明白9月份发到手里的工资所需缴纳的个税是按新的扣除标准还是旧的扣除标准。为此,记者采访了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日前,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按照“实际取得”收入时间执行新标准。对此,该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税务总局这一规定,8月份的工资9月发放,可按3500元新标准扣除个税。
据了解,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纳税人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也就是说,个税扣除比例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来判断。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实际取得”是指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按照很多单位的惯例,都是8月份的工资9月份发,10月份向税务局上报征税金额。”工作人员说,随着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将有不少中等收入者收益,具体受益人群数字还在统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