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调整工伤人员部分待遇标准
2011-07-07
重庆晚报讯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社会保险法》及配套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对工伤人员的部分待遇标准、基金先行支付等进行了调整。其中,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调整为399844元;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再需要企业承担。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称,按旧条例标准计算,如果职工因公死亡,应享受的一次性工亡待遇为176640元(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8976元,一次性丧葬费17664元)。调整后,我市今年一次性工亡补助为399844元(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一次性丧葬费17664元),相比去年,工亡补助金提高了223204元。
另外,从本月起,我市的建筑项目业主应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项目,将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人社局称,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
昨日,记者从市工伤管理中心获悉,调整后,职工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住院伙食费为8元/天。职工五至十级伤残后,如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先凭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到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管理中心进行鉴定,签订工伤保险终止协议后,即可领取补助。
重庆晚报记者 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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