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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节:押上历史审判台(21)


   王洪文的弟妹们,在王洪文飞黄腾达的时候,仍过着平常的生活,并没有沾大哥的光。正因为这样,在王洪文倒台之后,他们也依然过着平常的日子,没有受到牵连。

   王洪武、王洪全在长春老家农村务农:王洪武在长春绿园区西新乡开源村,王洪全在西新乡百家屯。王桂兰在吉林市,家庭妇女。

   王洪双在1958年参军,1962年转业到陕西省武功县飞机修配厂工作。

   王洪文的弟妹们接到通知,赶往北京。他们在秦城监狱见到了长兄王洪文。见面的时间总共四小时──上午两小时,下午两小时。

   这是多年以来弟妹们与王洪文唯一的一次见面。

   王洪文叮嘱弟妹们好好劳动,好好照料母亲。

  1980年底,"四人帮"终于被押上历史的审判台。

  数亿中国人聚精会神,从电视荧光屏上观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四人帮"的实况。

   对于王洪文的审判,大致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审判王洪文概况表

  日期 被告人 庭审主要内容

  1980年11月20日 "四人帮" 宣读起诉书。

  1980年11月24日 王洪文 "长沙告状"。

  1980年12月6日王洪文 诬陷陈毅;

   指使鲁瑛派记者搜集诬陷党政军领导

   干部的材料;

   策划、指挥"上柴联司"武斗事件;

   组织指挥上海康平路事件。

  1980年12月13日 王洪文 组织第二武装;策动上海武装叛乱。

  1980年12月20日 王洪文 法庭辩论。

  1981年1月25日 "四人帮" 法庭宣判。

  平心而论,在"四人帮"之中,认罪态度最好的要算王洪文;张春桥一言不发,瞪着三角眼,以沉默相抗;姚文元总是咬文嚼字,避重就轻,至多承认犯了"错误",不承认犯罪;江青则"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大闹法庭,以至写下《我的一点看法》相抗;倒是王洪文问一答一,问二答二,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早已没有"造反司令"那副不可一世的神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查厅起诉书对王洪文的起诉如下:

  "被告人王洪文,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王洪文积极参与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1966年12月28日,王洪文参与制造了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九十一人。1967年8月4日,王洪文组织、指挥了围攻上海柴油机厂的武斗,关押和伤残六百五十人。

  "1976年,王洪文伙同江青、张春桥、姚文元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王洪文指使鲁瑛派人到一些省,按照他们的意图编造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的材料。

  "王洪文伙同张春桥,以上海为基地,建立由他们直接控制的'民兵武装',多次指示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加紧发展'民兵武装',策动上海武装叛乱。

  "被告人王洪文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九十三条策动武装叛乱罪,第一百零一条反革命伤人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

  1980年12月20日上午,王洪文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作最后陈述(摘自《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卷》),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我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在起诉书中所指控我的犯罪事实,以及大量证据,都是事实。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我已经如实作了回答。就今天这个机会,我向法庭表个态。"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我参与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革命活动,成了这个集团的主要成员,犯下了严重的罪行。经过几年来的反省和交代,特别是在公安预审和检察院的调查过程中,我逐步认识到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及我个人在这个集团里面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在起诉书中以大量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充分说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革命罪行是极其严重的,给我们党和国家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真是罪行累累,罪恶滔天。我是这个集团里的一个重要成员,我的罪行是大量的,严重的,同样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特别是我犯下了参与诬陷周恩来总理、陈毅同志等中央一些领导人的严重罪行,犯下了镇压群众的严重罪行,犯下了组织帮派武装,煽动民兵武装叛乱等严重罪行。我在这里向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认罪。我自己感到,由于陷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里边很深,罪行严重,完全转变立场还要有个过程。但是我有决心转变立场,改造自己。衷心地希望政府能给我一个改造自己重新作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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