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法庭加派了北京律师协会副会长傅志仁律师,和朱华荣律师一起,担任江青的辩护律师。
1980年11月22日,朱华荣律师和傅志仁律师去秦城监狱与江青谈话。
这一回,江青见了两位律师,没有鞠躬,却亲自给两位律师沏了茶,表示敬意。
江青拿出起诉书,上面写满她的批语。江青说:"起诉书完全否定了毛泽东领导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完全违背了毛泽东的革命路线。"
江青指着那些批语说:"你们要根据我的意见,批驳起诉书,为我进行辩护,作为我的代言人。"
朱律师向江青指出:"律师只能按照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但是不能做代言人。"
她恼怒了:"你们也是那边的人!你们不敢做我的代言人,那就不能作我的律师!"
这样,江青拒聘了律师。
公审之前,江青被押往正义路法庭候审室。那候审室共十间,供十名主犯各居一间。屋里有一桌、一椅、一床和一个厕所。她提出要在床头挂一幅毛泽东像,遭到拒绝。不过,她要求在桌上放一套《毛泽东选集》,倒是被接受。
江青依然戴一副紫色秀郎架眼镜,总是穿一件黑色棉袄出庭,外套一件黑背心,棉袄的领子上打了一块补丁。比起其他九名主犯来,她坐在被告席上,表情要"丰富"得多:时而冷笑,时而蔑视,时而怒气冲冲,时而装聋作哑,依然演员本色。
她跟张春桥全然不同。张春桥在法庭上一言不发,耷拉着脑袋,如一段木头。她则嘁嘁喳喳,要辩解,要"反击"。
在受审的两个多月时间里,江青总共出庭十次:
第一次,1980年11月20日,和另九名被告一起出庭,法庭宣读起诉书;
第二次,11月26日,庭审"长沙告状"。
第三次,12月3日,庭审"直接控制'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非法逮捕无辜;诬陷王光美"。
第四次,12月5日,庭审"指挥'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搞刑讯逼供,制造伪证;诬陷刘少奇是'特务'、'反革命'"。
第五次,12月9日,庭审"查抄上海文艺界人士的家"。
第六次,12月12日,庭审"伙同康生诬陷迫害中共八届中央委员;诬陷迫害邓小平;诬陷陆定一"。
第七次,12月23日,庭审"诬陷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
第八次,12月24日,法庭辩论。
第九次,12月29日,法庭辩论。
第十次,1981年1月25日,和另九名被告一起出庭,听取法庭宣判。
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审问过程中,对"四人帮"出示证据统计如下:
被告人 出示证据(件) 出庭证人(人名) 合计
江 青 86 16 102
张春桥 59 5 64
姚文元 35 4 39
王洪文 33 2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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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在最高法庭对江青进行犯罪事实调查时,江青最常用的答复词是:"不记得了。"
有时,进了一步:"可能有的,不记得了。"
查一下庭审记录,江青回答"不记得",几乎占她答话的十之七八。
偶尔,她也答复:"是事实。"
1980年12月24日,法庭进行辩论。她知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作为被告人可以在法庭上为自己作辩护发言,江青早就作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