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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著专著】
[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第三卷

   第十四篇 以要物方式缔结债务的各种方式

以要物方式缔结的债务,可举消费借贷为例。消费借贷的债务总是适用于可以称量计数的物,例如酒、油、小麦、钱币、铜、银、金等,以计量计算的这些东西我们给予受领人,成为受领人所有。归还给我们的,不是原物,而是同一性质、同一质量的物。Mutuum(消费借贷)一字即由此而来,意即我所给予你的,已由我移转于你而现在成为你的了。从这种契约所产生的诉权称请求返还之诉①。

① Condictio,见以上第53页,注②。

1.如领受他人出于错误所作的并无给付义务的给付,则以要物方式负债;原告得对他提起请求返还之诉,请求返还某物。因为对他可以提起“如果看来他应给予”②公式的请求返还之诉,犹如他受到消费借贷一样。因此,如果不得监护人的核准,而且出于错误而向受监护人为给付的,不得对后者提起不应给付而给付所产生的请求返还之诉③,这同他受到消费借贷而不能对他享有这种诉权一样。这种债务看来不是根据契约发生的,因为他既以清偿的意思为给付,其本意是要消灭债务而不是缔结契约。

② 请求返还之诉的公式中关于请求标的部分所用的刻板字句。

③ Condictio indebiti, 以请求返还其不应为的给付为标的的诉权。受监护人不得监护人的核准,不可能负担任何义务;因此,实未负债而误向他为清偿的,在不得监护人核准的情形下,他不负返还义务(见本《法学阶梯》,1. 21·首段)。

2.同样,如以某物给予他人使用,也就是说,把某物以使用借贷名义给予他人,该他人以要物方式负债,可对该他人提起使用借贷之诉。但他和受领消费借贷者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别,因为给予他的物并不成为他的所有物,因此之故,他应返还原物。消费借贷者,如因偶然事故,例如火灾、房屋倒塌、船舶遇难、盗贼,敌人的袭击,而丧失其所受领的物,仍然受债务的拘束。至于使用借贷者,当然应以极大注意保管其物;如果仅仅以他惯常对自己所有的物所尽的注意加以保管而其他更小心的人能更妥为保管的话,那就仍有未足。但是他对于因不可抗力或非常事故发生的损害,则不负责任,除非事故是由于他的过错所造成的。可是,假若你在旅行中随身携带借用物,遇盗贼敌人袭击,或因船舶遭难而丧失时,毫无疑问,仍应负返还之责①。所谓使用借贷是指不给予或不商定报酬而使用他人给予的物,否则,如果给予报酬,那就是物的租赁;使用借贷应该是无偿的。

① 因为不应随身携带。

3.受物的寄托的人,亦以要物方式负债,可对他提起寄托之诉,因为他应返还其所受领的原物。但他仅就其欺诈行为,而不就其过错如疏忽大意负责。因此,寄托物未经妥慎保管而被窃,受寄人不负责任,因为把物交由疏忽的友人保管而发生了损失,应归咎于寄托人本身的粗心大意。

4.接受质物的债权人亦以要物方式负债,因为可对他提起质物之诉,他有义务返还其所受领的质物。但质物是为了双方的利益,一方面使债务人更容易获得借款,另一方面使债权人更有保证获得清偿,所以规定债权人以最大注意保管质物就够了。如已尽了注意,但由于偶然事故,致使质物灭失的,债权人不负责任,并且不妨碍他行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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