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获刑局长竟升迁,监察官员称是按照政策办理

作者:如文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2009-05-23

广东省汕尾市工商局劳协科新上任的科长林文达,泰然自若地踱进办公室。一路上,同事们都和他打招呼:“林科长早上好。”林文达面带微笑嗯嗯地回应着。

然而,这个林科长曾于2001年8月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

其因何获罪?又因何摇身一变成了林科长?接到反映后,《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带着疑问对此展开了调查。

挪用公款被判刑

据部分资料显示,林文达1954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任职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时曾贪污数万元用于“送礼”。1992年2月临近春节时,林文达找到该局财会股股长张杰,说自己手头有些紧,希望他能给自己想办法解决两万或3万块,用于春节时请客送礼使用。张杰领会了林文达的意图后,又找到副股长卓向军,说明林局长急于用钱,让他在局里的账上支取5万元现金。卓向军于2月8日以借款名义找到会计杨小铊开了一张5万元的现金支票,卓向军拿着支票在工商银行陆丰支行提现,根据张杰的意思将其中3万元送给林文达,给张杰1万元,自己留下1万元。

为填平此账,春节过后,卓向军又根据张杰意思,在朋友处开具了一张51430元的汽车维修费票据,张杰、林文达签字后,去财务报销,多余的1430元则揣进自己口袋。

2001年初,林文达、张杰、卓向军等人虚开票据套取国家资金的事情被举报到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很快掌握了林文达等人的犯罪证据。就在检察院准备对犯罪嫌疑人林文达、张杰、卓向军采取强制措施时,闻到风声的林文达等人于2001年4月10日,向检察院主动交代了各自的贪污犯罪事实。次日,三人被刑拘,同时退出全部赃款。

2001年8月24日,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文达、张杰、卓向军涉嫌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文达等人利用职务之便,虚开假凭证骗取公款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交代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发落:林文达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期2年执行;张杰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卓向军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

“历史问题”不影响升迁?

陆丰县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说:“判了刑还能被调到汕尾市工商局担任科长,太神奇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犯贪污罪被法院判刑后,当事人要脱离公务员队伍。据汕尾市工商局内部人员透露:“林文达没有被开除公职,调到市工商局劳协会担任科长兼秘书长去了。”

记者拨通林文达电话后,林文达承认自己如今仍在工商局任职,但拒绝了有关采访,解释说:“这都是组织部门决定的,你们可以找组织部门采访。”

汕尾市工商局局长陈建生说,2002年12月,他才从潮州调回汕尾市工商局任局长,当时林文达已经是干部,2003年时,通过正当程序任命林文达为副主任。至今也没有接到上级部门对林文达的处理意见,林文达现在已经是正科级,非领导职务。

4月13日,省工商局监察室邓主任对记者说,林文达的事情都是按照政策办理的,不是受过处理就不能提拔。这些都是历史问题,不能用历史眼光看待。

4月16日,记者在汕尾市工商局采访时,正在该局调研的省工商局纪检组顾勇对此解释说,林文达虽然被处理过,但任职都是根据人事厅有关文件执行的。

汕尾市工商局纪检书记李海明则表示,林文达当时调来市工商局时,被任命脱钩办负责人,是副科级,现在是正科级,提拔林文达是按照程序操作的。很多人投诉都是有其他目的。

据工商局内部人员向记者透露,汕尾市检察院在查处林文达案件后,林文达曾向人说是替人受过,承揽下责任,这也就是他被判刑还能继续当官的原因。当时又处在工商系统减编分流时期,像林文达、张杰、卓向军这样被判过刑的人员不但没有被分流到物业公司,而且还能继续留在工商局担任职务,这令那些在工商局工作多年且作出过贡献又被分流出局的人员愤愤不平:“由此可见当时汕尾工商局的人事变动是违规暗箱操作。”

就众多人士反映的林文达被判刑后还能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一事,记者采访了检察部门有关负责人,一位检察官说:“对于已经被判刑的人员严格地说是不能继续在公务员队伍里的,是要被开除的,更不能担任领导职务,这是严重违规的,除非是免予刑事处罚的。”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所吴昌恒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谈到,我国立法禁止有前科的人担任公职,无论所犯何罪,是否属于经济犯罪,都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而缓刑也是刑事处罚的一种。“所以汕尾工商局这样操作是违法的。”吴昌恒律师说。(侯裕 刘维安 景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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