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原组织部部长后悔“给人办事收钱没什么”

作者:如文来源:检察日报 2009-05-23

王寿林,安徽省亳州市委组织部原部长(副厅级),曾历任含山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2月8日,王寿林涉嫌受贿案在阜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王寿林在1998年至2005年10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4.13万元和美金1万元。

这是王寿林在法庭上所作的最后陈述。

检察机关对我犯受贿罪的指控,都是我自己主动交代的内容,对此,我没有异议。对我的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我很痛心。作为党员干部,不论是事前受贿还是事后受贿,都是错误的,我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生在农村,出身贫寒,小时候随家人一路逃荒要饭,从江苏来到安徽,父母含辛茹苦把我养大,很不容易。我先后在安徽砀山、水家湖、含山等地任职,也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了一些工作,得到了组织上的认可和肯定。我在29岁就升到了副处级,35岁当上含山县委副书记。升迁的速度在同龄人中算得上是佼佼者。

党和人民对我的恩情有如天高地厚,我没能好好报答党和人民,是我的过错。尤其是我在含山任职期间,做出了一些成绩,就开始骄傲起来,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把官场上的行贿受贿看做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没能把握住自己,最终造成了今天的结果。我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和我一起共事的领导、同事,更对不起我的家人。

我参加工作20多年,一直都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处于权力相对集中的位置上。但是我对权和利看得还是比较淡的,否则我的犯罪数额也不会只有那么点儿(64.13万元人民币和1万元美金)。

之所以犯罪,是我认识不够,学习不够,当初认为给别人办点事,收点钱,没有什么,归根结底还是政治觉悟不高、思想防线不牢、廉政意识不强。所以我在接受安徽省纪委调查的时候,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希望法庭能对我从宽处罚。

案情回放

检察机关查明:王寿林在1998年至2005年10月,利用职务之便,在调动工作、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4.13万元和美金1万元。

在王寿林涉嫌受贿案中,有一个人不能不提,他就是魏国平——含山县的大老板、安徽大平工贸集团董事长。在检察机关指控王寿林受贿的64.13万元人民币和1万元美金中,仅魏国平一个人送的就有52万元人民币和1万元美金。

作为县委书记,王寿林认为利用职权给企业老板提供照顾是应该的;作为企业老板,魏国平认为给点钱作为回报也是应该的。于是在双方都认为是“应该的”掩盖下,权力和金钱完成了皆大欢喜的交易。同时,作为“权”和“钱”的两个代表人物也在这种密切的来来往往中结下了深厚的“友谊”。但是案发后,魏国平在安徽省纪委办案组面前“爽快”地供出了王寿林。(作者: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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