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消息再次引起我对中国特色贪官现象的注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近日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在国家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的形势下,上海出台的《纪要》是否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对此,有法学专家认为“从形式上看确实有抵触。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样更便于掌握尺度,符合法律精神。对过于刚性的法律,具有调整的作用。该严的严,该宽的宽。”
在此之前,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拿受贿款扶困济贫,曾引起广泛关注,新浪网为此进行的网上调查显示,竟然有66.04%的人认为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公务活动,没有据为己有,不构成受贿罪。
这就是中国特色的贪官现象!
为何这么说?因为在我看来,法就是法,情就是情,法不容情,是基本的法制精神。中国法制之所以落后,就在于中国是一个人情大国,情往往大于法。因此,只要有人犯法,就有人出来打招呼,写条子,走门子,是非曲直被抛到九霄云外。
法,是冷酷无情的,而情,温暖如春,任何冷酷的法律,在和煦的春风吹拂下,都变成了一个可以任意捏鼓的面团。统一严峻的法律,根本无法穿透人情关系构成的一个又一个独立王国,在某些地方某些人那里,法律也就变成了可以任意打扮的小女孩。
贪官就是贪官,贪官就是披上劫富济贫的外衣,也还是贪官,不会因此而减一分。
公务支出应该是政府的行为,政府靠纳税人的赋税维持正常的运转。中国经济发展迅速,财政收入越来越充裕,以前政府负担不了的一些公务支出,现在都有能力负担了,虽然不合理的公务支出与日俱增,但还不致于要靠贪官的非法收入来补充公务支出!受贿所得用于公务支出可以折抵所犯罪行,岂不等同于论功行赏?如果非法所得可以折抵所犯罪行,卖官鬻爵又有何不可?扶贫济困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如果每个人都能从自己的劳动所得中拿出一部分来献爱心,自然再好不过。而拿自己的非法所得“献爱心”者,无非是想买个心安理得。
无意中为贪官辩护者,无非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以为他们能拿一部分脏款出来就比一毛不拔的贪官要好,他们往往被贪官所收买的人心所打动,没有看到此举无疑在鼓励贪官们的侥幸心理。(陈雪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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